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需注意這些問題

1、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有哪些?可以任意選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2、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在不同的預繳方式下,應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規定:

1.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15行;

2.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9、10、11、12、13、15行;

3.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5行。

3、小型微型企業所得稅可否實行按月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4、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五條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5、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應注意哪些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 57 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彙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6、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能否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預繳時享受稅收優惠。


7、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能否預繳時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


8、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對應取得發票但尚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支出可否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9、納稅人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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