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面向“迴歸本源”的基礎性探索

出版:中國金融出版社

時間:2019年10月

定價:42元

□袁婉珺

近年來,保險業飛速發展令人矚目。但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在不斷急速變化的發展場景中,保險業如欲更為充分地發揮其制度安排的相關優勢以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則需要更為堅固的行業基礎。基於此,保險業正在從不同的維度迴歸本源。

保險作為針對特定風險配置事項的結構化契約型安排,其外化形式或承載方式是保險合同,故而對保險合同的重新認知,則可視為行業迴歸本源過程中,最基礎性的視角。從部門法的角度看,保險合同同時受保險法與合同法規制、調節,因此,保險合同的認知基礎取決於行業特性和法律規制兩個維度。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十大中青年法律專家、法學博士劉清元近日出版的《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一書,通過學術思考與實務經驗相結合的方式,以聚焦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的視角,對保險合同進行了一次全維度的“迴歸本源”的基礎性探索。作者從行業迴歸本源的視角,重新觀察保險合同,迴歸保險初衷,在行業再平衡的大趨勢中尋求法律與實務的一種平衡。

《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一書最大的亮點在於,作者將對保險本源的法學探索構建為貫穿全書的主線。

比如,在第一章《保險是什麼》中,劉清元博士從保險的起源出發,通過抽絲剝繭的理論推演,進而尋求保險的真價值,並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回答了保險公司贈與的人身意外保險是不是保險?產品服務商贈送的延保是不是保險?等實務中頗具爭議性的保險法律難題。而這些與現實世界緊密聯繫的法學問題,也拉近了讀者與作者的距離,較傳統的法學專業領域書籍相比,可讀性更進一步。

當以保險法學的視角觀察時,我們會發現,本書的切入點雖細小,但卻都是關涉部門法學根基的大問題。比如,法學領域最重要的概念——標的。

早在2009年《保險法》再次修訂之時,出於彼時現實的考量,最終刪除了對保險標的的定義,只在《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也就是說,在我國,保險標的是指人的壽命和身體或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但這一定義卻在行業後續的實務發展中引發了系列爭議。比如,何謂保險標的的轉讓、何謂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何謂僱主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所在地?

基於此,本書圍繞業內爭議焦點,以國內外法學理論和實踐的演進過程為依據,結合行業發展實際,逐一給出了創新性的法理學建議。

當然,本書的價值遠不止於對保險法學基礎問題的討論,而是在解決基礎問題之上,提出了諸多頗具創新性的法學觀點。

比如,作者談到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時,便提出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建議——保留信用保險,廢除保證保險。初讀至此,頗為震驚,但拋開建議的可行性不談,僅從法理學角度來看,作者的論證邏輯卻異常審慎而嚴謹——其首先論證了保證與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法律構成,並從關聯最緊密的代位求償權角度進一步探討了保險公司實務操作中設立反擔保的法律本源,進而對險種的去留給出了基於法理學的價值判斷。

再比如,我國《保險法》按照保險合同類型對給付的內容作了區分。財產保險合同的客體為賠償保險金,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為給付保險金。作者認為,從法理上講,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實質上是一種義務而不是一種責任。而為了保持法律概念的統一性與嚴肅性,有必要對財產保險合同的客體“賠償”進行修改。

在新興技術快速迭代的當下,保險業的諸多理論概念亦在不斷迭代,作為行業最基礎最本源的保險合同本身,亦需要百家爭鳴,才能促進行業整體的繁榮。

《保險合同基本問題研究》正是基於對保險業基本特性與合同法的準確理解和恰當運用,在對保險合同相關基本問題進行全面的梳理、縝密地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構建,而這種構建不僅是對法學本身,亦是對保險法律實務中的諸種“失衡”的再平衡,書中的系列觀點,不僅有助於釐清基礎性認知的種種誤區,更有助於在規範的基礎上進一步凸顯、發揮保險內在的根本保障這一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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