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刑法上並沒有“套路貸”這樣一個罪名,以“碰瓷”為例,其可能涉及交通肇事、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套路貸”涉及的罪名則可能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從總體原則來說,定罪從嚴。

“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套路貸”的不同模式往往對應著不同的犯罪,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同時“套路貸”犯罪組織中的不同犯罪嫌疑人也存在不同的行為表現,可能出現多種罪名,不能將所有行為一概認定為某一犯罪。應具體甄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係。

一、“套路貸”組織涉案,中介人員以及公司普通員工如被認定涉嫌犯罪,應如何辯護?

(1)中介人員。在“套路貸”犯罪案件中,除了放貸人員,還有一部分參與介紹放貸的中介人員,這些中介人員,同樣有可能被公訴機關指控參與“套路貸”犯罪。如果在案證據只是被害人陳述證實該中介人員只是介紹借款業務,收取一些中介費,中介人員也否認有詐騙的共同犯意,作為辯護律師,必須指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該中介人員與其他被告人具有詐騙的共謀或者犯意聯絡。

(2)公司普通員工。一般公司普通員工很難辨別“套路貸”組織所從事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普通員工被認定為“套路貸”犯罪組織的成員,屬於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員,那麼,關於普通員工辯護的第一個焦點:要從主觀要件去分析和判斷,如果他明確表示不知道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或者有其他不應明知的客觀條件,就可以說明其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二個焦點:就是從客觀要件去分析以及判斷了,比如從他入職公司的渠道、入職公司的時間長短、對公司外在擁有正規註冊等外在表現形式、入職的公司崗位只是普通員工、收入來源等,均屬於無罪辯護的有效辯護要點。

對於中介人員以及普通員工,確定其有罪或無罪,是“套路貸”刑事辯護的第一個大步驟,這也是刑事辯護的開端。

“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二、如“套路貸”構成犯罪,需確定是一罪還是數罪,以及想象競合之辯

(1)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套路貸”行為,如果涉及犯罪,在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恐怖等手段的前提下,僅僅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虛增債務,製造虛假的“民間借貸”,一般涉及的罪名應是詐騙罪。

如果在“借貸”過程中,不僅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為了催收,還採取暴力威脅、恐嚇、虛假訴訟等手段進行催收,還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等罪名,可能會觸犯數罪,並且觸犯數罪併罰的嚴重後果。

(2)想象競合之辯。

“套路貸”案,一般存在公司團隊運營或者團隊模式運作,涉及的人員眾多、分工各有不同。有負責招攬業務的,有負責提供資金的,有負責運營管理的,有負責把關和簽訂合同的,也有負責催收的。對於團隊內部分工的不同,會存在不同人員涉嫌不同的犯罪。如需對“套路貸”進行整體評價,還是需要按照參與犯罪階段以及環節的行為定罪處罰。根據《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同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的,應擇一重罪處罰。

確定罪名以及罪名的數量,是刑事辯護的第二個大步驟,正確的辯護步驟,才能保持正確的辯護思路以及辯護策略。

“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套路貸”犯罪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三、"套路貸"成員有效的量刑之辯

(1)主犯、從犯之辯護。

“套路貸”案涉案人員較多,分工各有不同,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行為的內容也會有所區別。根據《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之規定:“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根據涉案人員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地位,指出參與案件的時間較短、犯罪行為較少、參與程度不深、所取的作用較小,屬於被動參與、被動糾集參與到共同犯罪中,並不是組織、策劃、領導、主要獲利或者積極實施人員,因此,應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屬於從犯。

爭取到從犯,對當事人而言,無疑是一劑良藥。

(2)涉案金額的認定問題。

a、確定本金數額。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因為本金數額並不計入犯罪數額,將本金數額從犯罪數額中扣減,對於刑期長短、儘早重獲自由有實質性的幫助。

b、既遂金額與未遂金額的認定問題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第三款之規定: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如果被害人失去的數額認定既遂,未失去僅被騙借條的,認定未遂;

對於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的,只要沒有被劃轉,認定未遂。

因此,爭取區分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也是實現刑事辯護價值很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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