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 英國:既杜絕惡意逃債 又給破產人第二次機會

英國向來被稱為“小店主的國家”,自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開始,英國的各種企業就成為推動英國發展的重要力量。而“破產”本身作為重要的退出機制,也成為英國企業發展進程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

  在英國現代化發展歷程中,個人破產信用制度的設立和實施對維持誠信、有序的英國社會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從1542年頒佈第一部《破產法》至今,英國的個人信用破產製度經過幾百年的進化已相對成熟。縱觀其發展,英國個人信用破產製度從限制、懲戒破產人逐漸完善為如今的保護破產人利益,鼓勵破產人東山再起,同時有著嚴格的防欺詐措施杜絕惡意逃債。

  英國曾一度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先,對無力還債的債務人進行嚴厲的懲罰。18世紀之前的破產法案都將破產人視為罪犯,嚴重者會被投入監獄、施刑等,並且規定法官和“破產委員”有權查封及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直到經過19至20世紀的變革,引進了破產免責制度,英國的個人破產信用制度才發生了明顯的改變,真正意義上實現了對破產債務人利益的保護。

  如今英國的破產法案就是在1986年頒佈的《無力清償法》的基礎上修正的。根據英國政府2001年公佈的《生產力與企業——破產:第二次機會》和2002女王簽署的《2002年企業法》中關於個人破產的規定,以債務人無欺詐行為為條件,將免除債務期限從3年縮短為最長12個月,並淘汰明顯過時和不必要的限制,以減少破產人失敗後的恥辱感,增強其東山再起的信心。這不難看出新一輪改革的走向和目標。

  然而申請個人破產不等於能夠惡意逃債。英國作為判例法國家的代表,對侵犯債權行為有著相當嚴格的規定。世界上第一家徵信公司就成立於英國。徵信機構將分別收集個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任何信貸信息包括信貸內容、有無不良還貸記錄或者欺詐信息都將被記錄在案。

  對於惡意逃避債務行為,早在《1978年盜竊罪法》中就專門對“通過欺詐逃避債務罪”做出了刑事處罰。修訂後,《2002年企業法》對不負責任、不顧後果的欺詐破產行為、破產犯罪行為做出了更為嚴厲的規定。同時,個人欺詐造成的債務是無法在破產結束後被抹去的。

  在規避了惡意逃債的前提下,個人破產信用制度的設立實際上有利於市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它為那些信用良好卻突遇財務危機的人提供了一套完善嚴格的法規保護自身的權益,合理豁免債務人、補償債權人的同時,為雙方都提供了重整旗鼓的決心和東山再起的機會。個人破產信用制度的完善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人性關懷。英國個人破產信用制度的立法過程,體現了英國社會對債務人由中世紀道德上的譴責到現代道義上的同情的轉變。正如2001年的法案所題,個人破產信用制度是破產人的第二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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