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員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管理辦法,請收納


第一條 總則

1. 為加強公司女員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管理,保護公司以及員工雙方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於某公司互動全體員工。

第二條 孕期管理

1. 如員工有計劃生小孩,需提前3個月告知部門領導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關工作安排。如員工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將不享受本條第3條款福利。

2. 如員工計劃外懷孕,應在發現自己懷孕後48小時內及時告知部門領導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險申報以及員工工作安排等準備工作。如員工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將不享受本條第3條款福利。

3. 孕期員工上班車程離公司半個小時以內的,可推遲半個小時上班,提前半小時下班;上班車程離公司半小時以上的,可推遲1小時上班,提前半小時下班,算正常勞動時間。(

須提交《生育證》至人事部備案

4. 員工在孕期或產後如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現有工作者,應提前1個月跟部門領導及人事部溝通,共同協商安排工作變動;員工亦可主動提出離職。

5. 孕期員工如決定產後停止工作的,應在產假結束前提前3個月告知部門領導及人事部,並提交離職報告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如員工在產假結束後未按時上崗且未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公司將按照員工自動離職處理。

6. 孕期員工例行產檢的,產檢時間計為正常工作時間;如非例行產檢則按照病假計算。(須提交產檢報告複印件報人事部備案)。例行產檢為:懷孕七個月﹝28周﹞以前,每四周一次; 懷孕八-九個月﹝29-35周﹞,每二週一次;懷孕第十個月﹝36周﹞以後,每一週一次。

7. 公司有孕期員工時,其他員工請勿在公司公共場所吸菸,有懷孕員工出席的會議等各種場所,請勿吸菸。

第三條 產期管理

1. 產假是指在職員工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長至120天。

2.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24週歲晚育者增加晚育產假30天,難產者(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水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產假30天。

3. 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 男職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護理假3天。配偶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護理假15天。

5. 產假及男職工護理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6. 產假、護理假包括雙休日、法定節假日。

7.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公司批准,可提前2個半月請產假。

8. 產假期間工資變更為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依據《長沙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長政發[2004]25號),《長沙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長政發[2007]18號)規定發放。生育津貼由公司先行墊付,按月發放。

第四條 哺乳期管理

1. 女職工在小孩出生至滿一週歲期間,公司在每個工作日內給予其一小時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按照公司實際情況,哺乳時間為可推遲一小時上班或者提前一小時下班,每多哺乳一個嬰兒的,可增加三十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需提交小孩《出生證》報人事部備案。)

2. 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產假期滿後(產假具體天數見本辦法第三條第2條款),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批准,最長可請哺乳假2個月。哺乳假包括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在內。哺乳假工資按照基本工資70%發。

第五條 生育保險

1. 懷孕5個月以後至分娩前、或終止妊娠需住院治療的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須提供醫保手冊、生育證(終止妊娠女職工帶結婚證),並指定一家定點醫院報人事部,以便人事部為其在社保局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2. 參保女職工產假期滿後3個月之內,即最長申領期限為分娩後8個半月;參保男職工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申領期限為分娩後6個月內)提供享受待遇人員的以下資料並填寫《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申領表》報人事部,以便人事部為其申請生育津貼或生育補助金:

(1)醫保手冊;(2)生育證;(3)嬰兒出生證;(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5)夫妻雙方身份證;(6)結婚證;(7)住院病案首頁複印件(加蓋醫院章);(8)診斷證明書;(9)住院費用明細發票;(10)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無經濟收入證明(由戶口所在地村或社區委員會出具);(11)失業女職工的《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3. 申報生育醫療費用報銷需提供人事部如下材料:(1)醫保手冊;(2)生育證;(3)嬰兒出生證;(4)住院病案首頁複印件(加蓋醫院章);(5)診斷證明;(6)住院費用明細發票。

第六條 附則

1. 員工在三期內,因自身原因,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的,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員工的工作內容或者崗位進行調整。如調整後員工仍然無法勝任工作者,公司可以與員工共同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2.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公司人事部。

3.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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