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公司組織員工旅遊的費用在稅務上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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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員工旅遊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全體旅遊,可由工會組織,從工會經費列支,沒有工會的企業從福利費列支,年度福利費總額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種情況是獎勵給部分員工的旅遊,這個屬於非貨幣形式的薪酬,可在職工薪酬列支。所得稅前列支。

不論哪種情況,都需要計入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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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員工旅遊稅務上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如何處理必須視實際情況來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組織員工旅遊針對的是公司全體職工,是一種公司福利行為,此種情況下所發生費用應該計入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按限額申報扣除。在此種情形下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申報。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為獎勵優秀員工而組織部分員工進行旅遊,費用由公司承擔,此種情形不能看作企業福利,按稅法規定,這屬於非貨幣形式的薪酬,應併入員工月度薪酬總額計徵個人所得稅,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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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職工旅遊,屬於職工福利,列入管理費用中,同時要按照工資薪金總額14%福利費限額進行企業所得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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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一組織外出旅遊,可以是作為職工的福利處理,年底彙算清繳時福利費不超過一定的比列,(行業不同,比列有差異)可以稅前列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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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旅遊相關稅可以申通開發票,回財務,拿發票給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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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的旅遊,大體上可以分成兩種情況:全員的旅遊和獎勵給個人的旅遊。

一、全員的旅遊。

作為全體員工的福利,不需要員工承擔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按職工福利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獎勵給個別員工的旅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優秀營銷人員個人獎勵的旅遊是要繳納個稅的,財務在處理時要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以現金形式發放旅遊費用,這種情況要全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並不是旅遊就要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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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職工福利費開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

二,計徵員工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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