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貪汙和受賄,有下列區別!2020法律

貪汙和受賄,有下列區別!2020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論。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簡單點說,貪汙拿的是公共財產,國家、公司的錢,受賄拿的是行賄人送的禮。同時在犯罪主體上,貪汙罪更廣,受賄罪僅僅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汙罪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貪汙和受賄,有下列區別!2020法律

貪汙賄賂犯罪的共同特點在於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損害了黨和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貪汙和受賄,有下列區別!2020法律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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