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對原街道黨工委書記
李某貪汙公款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同時判處沒收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503350元以及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某的其他違法所得人民幣1586913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間,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宜春市袁州區珠泉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安排人員以虛構或虛增工程項目等方式套取資金,非法佔有公款共計人民幣8090263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套取公款並將其中8090263元佔為己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案發後被告人李某家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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