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

我国法律史,有分家析产的习惯,其中之一则是女儿不分。既然是“诸子均分”,那么家中女儿则无权参与财产分割。

可以说,出嫁女不参与分家析产是我国习惯法基础的,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仍有出嫁女就是泼出去的谁,不能分家产的习俗。

但是,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国家征地拆迁,该出嫁女可以和她的兄弟一起分享拆迁利益。


案例

李丙、李甲系李乙、张甲婚后所生之子女。1989年,李乙、张甲、李丙、李甲与李乙之母张乙(于1990年10月死亡)共同申请,并由李乙、张甲主要出资建造了位于某某区的住宅A。

2002年8月,某某区房地产登记处对上述房屋颁布了房地产权证。经核实,上述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89平方米。原、被告曾共同生活在上述房屋内。

李乙、张甲曾承诺将A房屋中平房中平房一间40%的份额给予李甲,之后因故反悔。因此,李甲诉至法院要求析产。

审理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建房时,李乙、张甲、李丙、李甲与张乙均为立基人口,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判决:坐落于某某区住宅A,其中平房一间中40%的份额归原告李甲所有,该平房中的其余份额及楼房1幢则归被告李乙、张甲、李丙所有。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


风险提示

1、宅基地使用权消失的情形并不包括出嫁女出嫁。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消灭包括:宅基地自然灭失如洪涝、法定灭失如征收及主体灭失无人继承。

2、若出嫁女在他方处已经拥有宅基地,其要求分割宅基地财产利益的请求可能面临驳回的风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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