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裡常有這樣的情節
某人犯罪後自己來到公安局
讓警察給自己戴上手銬
對,這就是我們熟知的“自首”
那麼問題來了
是不是
自首=自己去公安局投案?
答案是:不一定!
東麗法院曾審理過一件“出人意料”的盜竊案。倒不是說盜竊手段多麼高大上,而是小偷的自首行為與大多數人印象中的“自首”不太一樣。
2018年2月7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趁鄰居唐某家中無人,從自家閣樓窗戶爬上屋頂後用瓦片將被害人唐某家閣樓窗戶玻璃砸碎,鑽窗入室盜竊人民幣10000元。2018年2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唐某交代自己盜竊其人民幣10000元的違法事實。
砸你窗戶盜你財
回頭還敢向被害人“炫耀”?
估計唐某當時也嚇了一跳
不過來都來了
怎能不報警以示“友愛”呢?
唐某果斷報警,而李某明知對方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理。本案民事賠償已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值得關注的一點是:李某“坐等警察”的行為,算不算自首?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案發後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法官溫馨提醒
投案自首,坦白從寬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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