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秦朝逃亡者(之上):秦朝逃亡現象迭發的深層社會原因

秦國從商鞅變法時起,為了保證社會治安和國家稅收,制定了嚴格的戶藉制度,嚴禁百姓隨意遷徙流動。如果沒有得到政府許可,私自脫離戶藉地就是觸犯了秦國的逃亡罪。但是秦國統治殘暴,終秦一朝,因為各種原因逃亡者還是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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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

老百姓逃亡現象並非始於秦朝,商周之際就有不少老百姓因為統治者“用亂之故,民卒流亡”。而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社會變革的加劇,出現了許多人因為政治因素或者戰爭原因而引起的逃亡。這些人或者在自己的本國觸犯了禮法,或者出於躲避政治上的迫害,又或者躲避戰亂,不得不離開故土,逃亡他鄉。僅春秋時期,就出現過君主或者儲君出奔三十起以上。著名的齊桓公尚是“公子小白”時,便因為國內內亂,在鮑叔牙的保護下逃到莒國;而後來的齊國著名政治家管仲則保護著另一位公子糾逃亡魯國。後來齊襄公死後,公子小白回到國內,在與公子糾的奪位之爭中勝出,並拋棄前嫌,重用管仲,使得齊國在他的領導下成為春秋五霸之一。

民眾的大規模逃亡有兩個原因,一是統治者殘暴不仁,老百姓在國內沒有了活路,不得不逃往異國他鄉謀求生存;或者是因為祖國被敵力佔領,老百姓為了躲避戰爭而出現大規模逃亡。而第二種逃亡在春秋戰國那個諸侯爭霸,戰爭不休的年代是一種很常見的社會現象。成群結隊的百姓其實也是資源,因此他們逃往別國,其他諸侯國的國君也樂於接受,並會被妥善安置,以此提升國內的人口,壯大國家的實力。所以“逃亡”構成了先秦時代的時代特點之一。

一、秦朝的逃亡者

戰國後期,秦國率先進行了變法,制定了嚴密的戶籍制度,嚴禁老百姓隨意流動,這一政策在秦滅六國後推廣到全國,並被隨後的漢代所沿用。秦朝的社會成員沒有取得政策府的許可,私自脫離戶籍地遷移,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就在這種嚴格的政策管理之下,秦朝仍然出現了許多民眾或者軍人逃亡事件。這些逃亡的原因多種多樣,有因為政治犯罪逃亡的,有因為軍事犯罪逃亡的,有因為刑事犯罪逃亡的,也有因為天災人禍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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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良

秦朝是用武力統一天下的,但是六國中仍然存在不願意與秦合作的一部分世家貴族。這些人普遍忠於故國,在民間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秦朝為了防止他們利用自己的影響做出危害統治的事情,大多會徵召他們為秦朝服務。這些人卻並不願意合作。為了躲避秦朝的徵召,他們踏上的逃亡的路途。

“漢初三傑”之一的張良,出身韓國貴族,祖上世代為韓相,忠於韓國的信念已融入他的血液之中。秦滅韓之後,張良拒絕與秦合作,散盡家財,開始逃亡,並時刻謀劃為韓國復仇的大計。他尋找到了一位大力士,在秦始皇東巡時於博浪沙行刺秦始皇。由於情報不準確,把秦始皇的副車當成了刺殺目標,行動失敗了。秦始皇大怒,張榜天下輯拿張良,張良於是變更姓名,藏身於下邳。得矢志復仇的張良後來終於成為劉邦最重要的謀士,藉助劉邦之手推翻了秦朝的統治,完成了復仇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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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良與項羽

張良這種情況在秦末並不少見。張耳、陳餘是魏國名士,也是不願意與秦合作,兩人都被秦朝列為通緝犯,不得不亡命天涯。為刺秦的荊軻送行的高漸離,也是改名換姓,寧願在宋國替人當傭人,也不願出仕秦朝。項羽的叔父項梁,楚亡後遊走於吳中,“陰以兵法部勒賓客子弟”,這些人都是反秦的志士,一旦時機成熟,他們都會打出反秦的旗幟,加入到反秦的隊伍。

秦朝的律法實施“連坐法”,一人犯罪,往往株連很廣,同一宗族的人都會受到牽連。劉邦的手下大將彭越,就是出身於鉅野澤的大盜。按照秦律,他的宗族都要受到株連,所以宗族少年百餘人都“往從彭越”。彭越就是靠著這些少年起家,走上了反秦的戰場。

秦朝的統治“賦斂亡度,竭民財力,百姓散亡,不得從耕織之業”。這種殘暴的統治必然會使老百姓無法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很多人被逼為“盜”。從今天出土的睡地虎秦簡中,就有許多是對盜牛、盜羊者的通緝或者追捕的記載,這些“通緝令”說明秦朝很多普通百姓因為生活所迫,被迫偷盜貴族們的豬羊而成為通緝犯,加入了逃亡者的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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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徒為主的大澤鄉起義

秦朝的罪犯中,“刑徒”的人數很多。這些人都是因為觸犯法律而被判服勞役的,比如修建長城,或者為秦王修建宮殿。這些刑徒在服勞役時,待遇十分惡劣,稍有過錯,不是黥面,便是斬腳趾,受到非人的折磨,往往九死一生。因此很多刑徒逃亡山林,轉為盜賊。秦始皇發刑徒修長城時,便有不少刑徒逃亡塞北,成為匈奴的子民;或者嘯聚山林,成為大盜。秦末反秦首領英布便是在驪山服勞役時,組織了一次刑徒大逃亡,形成了一支規模龐大的武裝,成為推翻秦朝統治的生力軍。

二、類似逃亡的“流民”

不同與那些因為政治原因或者罪犯的逃亡者,“流民”是一個脫離戶籍地的龐大人群。他們不是軍人也不是罪犯,而是無組織的、帶有很大盲目性、但又脫離了秦朝政府控制的老百姓。他們遊移不定,沒有正常穩定的生產和生活手段,時刻處於從遷徙狀態到臨時定居狀態之中,他們中的一些人可能會在其他地方定居,也有可能一直流亡,並且流民隊伍是一支動態的隊伍,不斷有人流失,又不斷有新的人加入。

與逃亡者相比,流民也具有脫離戶籍地、無目的的流亡這一特徵,但是兩者又有區別。雖然流民隊伍中不可避免的滲雜有罪犯,但是大多數流民只是觸犯了戶籍管理的規定,並沒有觸犯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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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

秦朝以法家的嚴刑治理天下,同時又修長城、築陵墓、建阿房宮,基本上沒有給老百姓修養生息的機會。正如漢代大儒董仲舒所言:“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小民安得不困?

流民逃亡在外,生活無著,很難避免不去盜搶。《睡虎地秦墓竹簡》上就記載了許多夫妻父子甚至全家在逃亡途中結夥偷盜的事情。一般來說,安居的老百姓不太可能發生多起全家偷盜的,更不可能出現很多家庭全家偷盜後再去逃亡的。這隻能是在逃亡的途中,為了生存不得不為之的一種維生手段。

很多流民出逃前是本份百姓,但在流亡的過程中,被形勢所逼,成為了一個個流動偷盜、搶劫團伙。他們四海為家,往往會在盜搶的過程中合併成更大的團伙,甚至形成武裝盜搶集團。當這個集團強大到一定程度時,便會對國家政權產生嚴重的威脅。一旦遇到動亂,這些集團往往會趁機而起,成為對抗政府的武裝。正如《漢書》中說的那樣:“百姓行者不還,往者莫反,皆不聊生。亡逃相從,群為盜賊,於是山東之難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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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

建立漢朝的劉邦集團,實質上也起於逃亡集團。劉邦奉命押解犯人到驪山,途中有不少人逃脫,因為當時讓犯人逃脫是死罪,所以劉邦索性放走所有人,這些人大多都成為後來劉邦起義的堅定支持者。劉邦逃亡時,逃犯中就有很多願意跟隨他一同逃亡,而他正是利用這些人的力量,誅殺沛縣縣令,開始了他的霸業。

三、秦朝逃亡現象背後的原因

“商鞅變法”後,秦國提倡由“五口之家”的小家庭構成社會的主要生產單位,嚴令禁止父母與所有成年兒子共居,將成年男子結婚後分家立戶寫進了秦律之中,並在統一天下後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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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農民

但是這只是秦國的政策,山東六國並無這樣的規定。尤其是韓國、魏國等國,“處天下之中,土地小狹,民人眾,有桑麻之業,無林澤之饒,數被水旱之害,不宜牛馬。一人耕不過十畝,收不過四十石”。很多關東地區人口稠密,老百姓可耕作的土地不多,水災旱災又多,所以只能抱團取暖,實行不分戶的協作耕種模式。因為相對小家庭來說,大家庭協同耕作,對抗風險的能力要強一些。如果家庭人口少,必然耕地也會少,一有風吹草動,便會對這種小家庭形成致命的威脅,往往只有流亡一條路可走。

現代學者普遍認為,早在戰國時期,就已出現土地兼併的現象。秦朝建立後,由於“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制人之財,既無綱紀,而尊獎兼併之人”,所以土地兼併繼續發展。大規模的土地兼併使得財富高度集中,對社會生產和社會公平造成了嚴重破壞。那些失去土地的編戶齊民們,或者偷盜,或者流亡,成為逃亡大軍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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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的農民

秦朝的稅賦極重,田租、芻稿等常稅可達土地出產的一半以上。秦朝的《田律》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也就是說,不管分配給老百姓的土地上能不能種糧食,有沒有收成,只要長出能作為飼料的樹葉和乾草,就要納稅。這就是秦朝有名的“芻稿稅”。至於一些沒有名目的賦稅和臨時的徵調,更是想徵便徵,毫不考慮農民能否承擔得起。那些地方上的太守郡丞們為了政績,絲毫不憐憫百姓,反而貪贓枉法,使得“民流亡,去城郭,盜賊並起,吏為殘賊”。百姓們為酷法所殘,流亡反抗者比比皆是。

  • 上述的幾個原因,是秦朝出現大規模逃亡的根本原因,其背後還有深層的歷史原因。

從西周到春秋,集體耕作是主要勞動方式。這一方面是由於當時生產力低下,只有集體協作才能抗禦自然災害和發揮集體生產力的作用,提高生產效率。到了戰國時期,隨著鐵製勞動工具的出現和牛耕技術的發展,農業生產率有了很大的提高。這時的農業生產,已由小家庭為基本單位,形成了孟子所說的“百畝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無飢矣”的局面。這固然提高了社會的農業生產效率,但無形中降低了對自然災害或者社會力量對農業生產的衝擊,使得農業生產的單位縮小了。但是這種初級階段的小農經濟十分脆弱,一旦出現風險,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小家庭的打擊是致命的。同時對小家庭生產之下的個體農民來說,逃亡的成本降低了,這才是出現大規模小農逃亡的深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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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庭耕作

對於一個普通的五口之家來說,除去老弱婦孺,真正能從事農業勞動的不過兩三個人,能耕種的土地不過百畝,在當時的收成只有幾十石。農民們“春不避風塵,夏不避暑熱,秋不避陰雨,冬不避寒冷,一年四季辛勤勞動,還要面對水旱之災厄,生產出來的糧食卻要交納三分之二作為稅賦,即使是在豐年也僅夠溫飽,一旦出現大災,只能起為盜賊或者逃亡。

從春秋戰國到秦朝,中國的社會制度發生了劇烈的變化。郡縣制代替了分封制,選官制代替了世襲制,軍功授田和國家授田的推廣,都對傳統的宗法制度產生了打擊。中國傳統的宗族是一種基層的經濟組織,一直有著互助的傳統,同一宗族成員對其他生活難以為繼的成員有幫扶義務,這就是中國傳統的“守望相助”。但是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宗族的公田被瓜分,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加上秦朝對小家庭模式的倡導,使得宗族瀕臨解體。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推動了宗族的保護,他們抵抗風險的能力更低了,遇到生存危機時,只能通過逃亡去謀求生存,這才是秦朝的逃亡成為一個普遍社會現象的深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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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帶領流民起義

老百姓的逃亡,必然會給秦朝的經濟造成影響,對秦朝的統治造成嚴重的威脅。雖然逃亡者的出現是封建制度下不可避免的現象,但是通過整治和限制,是能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遏制大規模逃亡現象的出現的。秦朝面對嚴重的逃亡現象,究竟會採取什麼方式進行系統管理和干預,又收到了哪些效果呢?限於篇幅,我們將在下半部分就秦朝的應對措施、懲罰規定,以及逃亡現象對秦朝的影響和產生的深遠意義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希望能夠得到讀者諸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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