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合理解釋人身險和重疾險?

影子國國


你所說的人身險應該就是壽險,現在長期的重疾險基本都是和壽險捆綁一起的。

壽險就是保障生命的,人去世了就按照壽險的保額理賠,不管是疾病還是意外。

重疾險是純粹保障重大疾病的,只有得了保險條款上包含的重大疾病,一般情況下是確診了就可以按照重大疾病保額來賠付。

需要注意一點,很多保險公司主險是壽險,重疾險是附加險,重疾險和壽險是共享保額的。打個比方,你投保了一份保險,壽險保額120萬,重疾險保額100萬,如果中間發生了重疾理賠,那麼到身故的時候壽險理賠額度只有20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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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傳統人身保險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按照保障範圍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而人壽保險又可分為定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疾病保險等,健康保險則又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其中,年金保險因其在保險金的給付上採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實際操作中年金保險還有每季度給付、每月給付等多種形式。養老年金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資金,教育年金保險則可以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同時,消費者可能會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定期壽險的選擇上難以抉擇,其實兩者還是有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而導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導致的身故,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身故都屬於定期壽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其次,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並依照不同的殘疾程度給付保險金。定期壽險有的不包含殘疾給付責任,有的雖然包含殘疾責任,但僅包括《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給付比例表》中的最嚴重的一級殘疾。最後,意外傷害保險一般保險期間較短,多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壽險則一般保險期間較長,可以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

重大疾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保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簡而言之就是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罹患保險條款中列出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獲得保險公司的定額補償。

重大疾病保險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一是"病情嚴重",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與生活;二是"治療花費巨大",此類疾病需要進行較為複雜的藥物或手術治療,需要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三是不易治癒 會持續較長一段時間,甚至是永久性的。 重大疾病保險給付的保險金主要有兩方面的用途:一是為被保險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治療所花費的高額醫療費用;二是為被保險人患病後提供經濟保障,儘可能避免被保險人的家庭在經濟上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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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白話就是以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主體的保險包括:重疾險、意外險、醫療保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險、定期壽險等。重疾險是人身險其中一種產品,重疾險基本都是包括一個雙全險,也就是生死都管,比如在保險期間意外身故或自然死亡,保險人沒有查出來重疾都是賠付保額的;也有定期重疾比如保到80歲或保到100歲,滿期後給付約定的返還,以後後就不管了。下面有具體解釋!

一、人身保險的定義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在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形式。當人們遭受意外事故、年老退休或因疾病、年老導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以解決其因老、病、殘、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問題。

二、人身保險的分類

  1.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指標,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作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重要的部分,又可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又稱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死亡或傷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可以分為旅行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等。

  3.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情況為指標,確保被保險人在發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時產生的傷害治療費用或損失可以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又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三、重大疾病險解釋!

重大疾病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風險發生時,當被保人達到保險條款所約定的重大疾病狀態後,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重大疾病保險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一是“病情嚴重”,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與生活;二是“治療花費巨大”,此類疾病需要進行較為複雜的藥物或手術治療,需要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三是不易治癒會持續較長一段時間,甚至是永久性的。重大疾病保險給付的保險金主要有兩方面的用途:一是為被保險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治療所花費的高額醫療費用;二是為被保險人患病後提供經濟保障,儘可能避免被保險人的家庭在經濟上陷入困境。

例如:一個投保10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哪怕只繳費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後被確診,都是按照投保額100萬元進行理賠,而非按照已繳費保險費進行理賠。假如年繳保費是150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100萬的理賠那麼這個98.5萬就是所謂保障最數字化的體現,如果這個人原來就有重疾,沒有告知就買保險,則保險公司不會賠付,這裡還體現健康告知的,如果告知保險公司還承保那就會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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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釋清楚人身險和重疾險,就需要了解保險的分類。

保險的分類方式比較多,主要介紹以下四種:

一、以實施方式分

1、強制保險,是根據國家頒佈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凡事規定範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比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

2、自願保險,也叫任意保險,指保險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或需要保險保障的人自願組合、實施的一種保險。

二、以保險標的分

1、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按照保障範圍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而人壽保險又可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健康保險則又可分為重大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2、財產保險,是以各類財產或利益為標的保險。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三、以承保方式分

1、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一種保險。

2、再保險,保險人為了減輕自身承擔的保險責任而將其不願意承擔或超過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或保險集團承保的行為。又稱分保。

四、以風險轉移層次分

1、共同保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事故,而且保險 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2、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或)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3、複合保險,是指投保人以保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別向數個保險人投保相同種類的保險,簽訂數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

總結,從以上分類可以看出,人身險是保險的一個大類,而重疾險是人身險類別中健康險的其中一種,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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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包含:意外、醫療、重疾、壽險、理財等,你說的應該是壽險與重疾險綁定,其實很好理解,這樣保障會更完善,無論疾病或是意外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都可獲得理賠,不會因任一因素不成立而無法獲得保障的問題出現。如是純粹的重疾(消費型),若未出險保費也就損失了,涵蓋壽險的重疾險則即可擁有保障又不讓保費受損!而人身其它的意外、醫療、壽險,雖然都可獨立配置,但附帶壽險保障的重疾險依然有其存在意義!壽險保額不足可組合或額外配置會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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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指的是醫療險、重疾險、壽險、意外險其實都屬於人身保險。

1. 醫療險是指在醫院所產生的治療、住院費用,可以拿收據到保險公司報銷,但最終報銷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

2. 重疾險是指發生符合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狀態後(保監會必保25種重大疾病(發病率95%)+保險公司添加其他病種),由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約定保額,使用自由。

3. 壽險是指以人的身故(全殘)為理賠條件,常見用於財富傳承。

4. 意外險是指因不確定因素造成的意外(突發的、外來的、非本意、非疾病)。

不用一次性買這麼多險種,可以後期慢慢補齊,首先最基礎的醫療險得有,用於平日看病、住院的費用報銷。其次就是越早買越好的重疾險,重疾險對年齡和健康把控比較嚴格,很多人都會錯過“黃金投保年齡”,且女性的重疾險比男性會便宜一、二倍,保障也很全面是不錯的選擇,醫療險+重疾險是剛需,後期再添意外險和壽險也是可以的。保額建議在年收入的3-5倍,保費在年收入的10%。

平時在工作的同時也不能忘了身體健康,“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希望您一直都有保險意識,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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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包括壽險、健康險、意外險。壽險的主要作用是儲蓄養老;健康險是疾病住院;意外險報銷的是由意外發生的各種醫療費用。重疾險屬於健康險的範疇。

所說的人身險和重疾險捆綁銷售,應該是壽險和健康險的捆綁。壽險本身保險期間就很長,是為了我們的晚年生活更加舒適,更多一份保障。而隨著我們的年齡越大,患病幾率增加,附加重疾險可以保證我們在未來的幾十年不受重大疾病的影響,仍然可以高品質的生活。

試想一下,我們50多歲患了重病,依靠我們一輩子的積蓄去治病,所剩的錢能否保證我們還可以像原來一樣生活?患了大病的人,通常賣車買房、四處借錢籌錢,心力憔悴、狼狽不堪,這樣的日子是自己想要的嗎?病癒後的康復費、營養費都是不菲的一比開支,這些費用又從哪裡支出?但如果我們有了養老和重疾的雙重保障,不僅可以大病無憂,還可以不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這不是件兩全其美的事情嗎?

所以說在壽險的同時應該附加重疾,防止意外降低風險!每個險種保障不同,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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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險是保意外,保費一年一交,然後清零,在合同約定中,出現了意外就賠償,當然這個是根據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狀況風險情況去安排的。而重疾險針對的是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合同也有說明的,這個賠的是病,保額幾萬到幾百萬不等,這個也是每年一交,但是是累積的,如果在保險結束後,而且沒有出險的情況下,這個錢是會返還,說不定還有一點分紅。個人認為重疾險是很有必要首先考慮的險種,而人生險根據實際情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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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付條件不同,人身險是以生命終結為賠付條件的,重疾險是以重大疾病的診斷為賠付條件的。

人身險可以說是人生最後的兜底,體現的是對家庭家人的責任,賠付款給到家人,確保家人在一定時期的生活有保障,特別是孩子的教育不中斷。重疾險的賠付是給自己的,為了讓自己有錢得到更好的治療,有充足的療養費,補償自己的收入損失,保證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質不會下降。

接下來說說人身險的必要性,從保險公司的數據來看,每年因意外導致身亡的大額賠付佔比率達一半以上,而且越來越年輕化。因病至亡的賠付也不少,所以並不是有了重疾險就不需要人身險了。還有一種情況,一個人如果得的是急症重症,比如心肌梗塞,爆血管等,可能還沒到醫院人已經沒了,沒有疾病診斷書,不屬於重疾的賠付範疇,這時候就是人身險的賠付範疇。


好姑娘mm


這麼來講,人身險是個統稱。
舉個例 :人身險=A+B+C+D+E+F+G...... 他們是包含與被包含關係!
而你說的人身險和重疾險捆綁,實際是A+B的捆綁。A是重疾,B是身故責任。

來一個圖,為你介紹下重疾險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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