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像《歌手》這種節目,如果歌手唱了別人的歌,涉及到版權問題嗎?為什麼?

夜丶未明


《我是歌手》是湖南衛視花巨資引進韓國MBC電視臺歌手競賽節目,先撇開參賽選手,我們來分析一下幕後團隊。

1.總導演-洪濤

湖南衛視《音樂不斷》、《音樂不斷歌友會》、《超級女聲》、《舞動奇蹟》、《快樂男聲》、《百變大咖秀》、《我是歌手》或導演或監製或製片人,地位可見一斑!

2.音樂總監-梁翹柏

1986年,與劉志遠合組樂隊浮世繪。1990年初浮世繪解散後到美國攻讀電影研究學士及碩士學位。學成回港後擔任幕後,為許多歌手(盧巧音、王菲、陳奕迅、楊千嬅、周筆暢、李霄雲等)作曲、編曲、監製唱片,擔任演唱會音樂總監。

3.樂手陣容

電聲樂隊(含和音)11人、絃樂隊11人

(吉他手黃仲賢、鍵盤手黃丹儀、鼓手郝稷倫,貝斯手韓陽、鍵盤手&鋼琴伴奏劉卓、劉哮松、貝斯手單立文、江建民、何飈、絃樂靳海音等人),裡面每個人都是神一樣的存在。

4.專家顧問團

宋柯、山河、張漫、伍洲彤、洪敬堯、袁惟仁、金兆鈞、科爾沁夫。每個人都是專業領域的佼佼者。

5.現場設備

現場音響、燈光、LED大屏都是頂級。(單說音響:500人的現場觀眾,兩組巨大的L-Acoustics 音響(左右兩邊各6只雙15寸的V-DOCS和3只DV-DOCS,再加上8只雙18的超低SB28)讓演播廳現場有超於大型演唱會的音響感受,開創了音樂節目演播廳錄製的先河。 )

介紹完這些背後,我再來肯定回答你的問題,像《我是歌手》這種頂級音樂賽事,如果歌手演唱了別人的歌曲,不會涉及到版權問題,因為《歌手》導演組已經全部將版權問題進行規避(付費獲得版權方授權或者其它形式獲得版權方授權),《歌手》裡面每一位參賽的選手所演唱的歌曲都是被提前限定,環節過程異常激烈火爆純粹為了節目效果,使得收視率上升及贊助方高興。


廣漂Allen


毫無疑問是涉及版權問題的。隨著版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期權事件發生,比如之前大熱的旭日陽剛和汪峰的侵權事件。歌曲版權都限制商業用途使用,就是你不能在沒有版權的情況下利用此歌曲盈利,旭日陽剛唱汪峰的歌來開演唱會,很顯然已經涉及到盈利,所以這在歌曲的版權範圍是不被允許的。

像《歌手》或者《中國好聲音》《天賜的聲音》等歌唱類綜藝節目中,顯然這樣的綜藝節目有廣告收入和收視收入,涉及盈利性質。如果演唱者不是歌曲版權的擁有者,需要提前跟歌曲版權者或者機構商議使用細則。

而且不是說歌曲原唱就擁有歌曲的版權,比如大張偉,在花兒樂隊時期創作了很多經典歌曲,《嘻唰唰》《窮開心》等。但是在大張偉單飛以後,他並沒有這些歌曲的版權,也就不能在任何商業活動中唱花兒樂隊時期的歌曲。


芒果娛樂報道


無論是直接翻唱還是改編翻唱,均需要使用到詞和/或曲作品。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情形之外,在使用詞曲作品之前,應取得詞曲權利人的許可,並向詞曲權利人支付報酬。

如果詞曲權利人不是同一主體,還需要分別向詞權利人和/或曲權利人取得授權許可。

直 接 翻 唱

直接翻唱是指直接使用原詞曲作品的翻唱。

如果僅是現場翻唱,翻唱者要提前取得詞曲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直接翻唱還可能會涉及要使用原唱作品的伴奏帶的情況,這個時候,翻唱者不僅要取得詞曲作品權利人的授權,還需要向伴奏帶的錄音製作權利人取得授權。

如果不僅要現場演唱,還需要將演唱錄製後在互聯網中網絡傳播,那麼,除了要事先取得詞曲作品的表演權授權之外,還需要事先取得詞曲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授權,以及伴奏帶錄音製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授權。






順順的vip


像《歌手》這類節目牽涉廣告等各方面的收益,翻唱別人的歌曲必然要涉及到版權的法律問題。雖然翻唱是大家最熟悉最貼近生活的音樂名詞,但是翻唱背後的法律版權確是最複雜的法律問題,甚至比抄襲、採樣、機械錶演、公播音樂、同步許可、公共版權等音樂版權概念要複雜的多。翻唱應當向詞曲版權管理人支付費用,具體費用標準應當根據版權地區及法律進行判斷。

翻唱別人歌曲應當根據版權地區及法律確定是否可以使用法定許可,是否應當獲取詞曲版權人的許可。翻唱應當根據具體形式使用形式,如錄製唱片、錄製視頻、綜藝節目、網絡視頻或個人學習合理使用來判斷具體的支付費用及授權方式的是與否,以及多與少。當然如不以盈利為目的,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松哥不是傳說


關於這個問題,只要是翻唱,首先得跟原創作者和版權和著作權人打聲招呼是一個必要的禮貌問題。

再說版權和著作權人授權問題,書面授權肯定是必須的和必要的,只有確權後您翻唱的也心安理得啊。

畢竟歌曲發佈出來越多的人演唱才會有更大的流傳和傳播的可能性,所以一個雙贏的事情如果能在法律上確權手續做到位一些,這樣就不會落得一地雞毛,最後得不償失雙方都損失。

切不可覺得一方獨大,強力去壓看起來略弱一方,這就是不明智的行為。

不過話雖然是這樣說的,但事實上遠比理論上要狗血很多,近些年發生的很多故事也說明了這一點。

本來國內的音樂環境就不是特別好,還是儘量對音樂創作者多一些尊重吧,畢竟殺雞取卵的事情幹多了,連雞都好不好找了,您說是不是?


山西張偉先生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絡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鉅額侵權費用。


暗黑Kevin


創作不易,發行的歌會在特定的地方標註版權所屬。《歌手》並非慈善類節目,有廣告效益,而且歌手翻唱後會在其他音樂平臺提供音源,這都是商業類渠道。


娛8記


歌手不應該以唱別人歌為嬴利目的,版權糾紛應到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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