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鶯鶯傳》:唐朝的婚姻沒有想象的那麼自由

李唐王朝起自隴西,建朝之前,歷事周隋。建朝後,不但政制多沿襲前朝,就連文物也是不別華夷,兼收幷包。當時的長安儼然就是一個“國際”級的大都會。異族來到長安謀食安家的很多,也因此,長安胡化盛極一時。

這不可避免的會影響到唐朝人對婚姻的態度,比如相比後代各朝,在離婚和再嫁等方面對待女性更加的寬容,以至於現在經常聽到有人說唐朝的婚姻是開放自由的。但是我要告訴你的是,事情沒那麼簡單,唐朝的婚姻有著嚴格的規定,沒有想象的那麼自由。特別對女性而言,一點自由沒有。

這篇文章想通過《鶯鶯傳》的文本分析來管窺一下唐朝婚姻的實際情形。並藉此概略的梳理一下唐朝的婚姻制度。

讀《鶯鶯傳》:唐朝的婚姻沒有想象的那麼自由

唐朝女子爭奇鬥豔

《鶯鶯傳》寫張生見了鶯鶯後,覺得“物之尤者”終於出現在眼前,以致日思夜想。可面臨的問題是“願至其情,無由得者”-------想要和小姐搭上話卻沒有那麼容易。只好去找鶯鶯的婢女紅娘幫忙。

第一個結論馬上就來了,唐朝,男女之間戀愛沒有那麼自由。至少在公子小姐,世家大族之間,男女有別,禮防森嚴才是基本的事實。

紅娘聽了張生的話,對張生說:“然而崔之姻族,君之所詳也,何不因其德而求娶焉。”紅娘的第一個反應是:“你既然那麼喜歡她,你還救過他們家,論起來又是親戚,那就明媒正娶啊!”

從紅娘答話中,我們清楚看到,唐朝,就算是男女相互愛慕,首先想到的就是結婚。戀愛既不是必要的過程,更不是追求的目標。在紅娘的意識中,喜歡一個女孩子最好的辦法就是明媒正娶,結婚是對當時女性最大的保護和最好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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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錶情,就知道不那麼自由

張生是怎麼對紅娘說呢:“若因媒氏而娶,納采問名,則三數月間,索我於枯魚之肆矣。爾其謂我何?”張生的意思是明媒正娶要走一系列程序,起碼三個月,我會因相思而死的,我等不了。這一方面是說張生相思成苦,另外也告訴我們在唐朝婚姻沒有那麼容易----並不只是需要時間長而已。

張生的話說的很明白,唐朝的婚姻除了父母之命,還必須要找媒人---“因媒而娶”。唐律規定“為婚之法, 必有行媒”。媒人是嫁娶倆家人之間的媒介,嫁娶雙方通過媒人瞭解對方的各種情況是否合適,即便是男女雙方之前已經倆情相悅,家裡也滿意,有了私約。也要找個媒人走提親的形式才行。可見在唐朝的婚姻中媒人說媒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朝的婚姻還是經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六道結婚的必經程序。

讀《鶯鶯傳》:唐朝的婚姻沒有想象的那麼自由

美,唐朝女子

聽了張生這樣說,紅娘才給張生出主意說我們小姐喜歡“沉吟章句”,你試著寫幾首表達你感情的詩來勾引她,成就成了,不成也就沒有別的辦法了。

張生欣然接受,於是開始了他的感情冒險,也就是和崔鶯鶯的“自由戀愛。”紅娘傳詩,鶯鶯回信,張生攀樹爬牆,西廂相見。愛情開始了。看來在唐朝,“自由戀愛”還是可以想辦法實現的。

可鶯鶯的表現,讓我們現代的人大失所望,她不但沒有追求愛情,和張生郎情妻意,琴瑟和鳴。反而是斥責了張生一頓,問他“非禮之動,能不虧心?”還告訴他要“以禮自持,毋及於亂。”

可是沒過幾天,嚴格的說是沒過2,3天,鶯鶯就自薦枕蓆,和張生睡在了一塊。這種大膽的投懷送抱一方面讓我們知道,鶯鶯春心熱炙,情不能已。另外的確讓我們感受到了大唐的“胡風”的影響。男女私會,以結情好,這樣的事還是有的。

其後張生“朝隱而出,暮隱而入,同安於所謂西廂者,幾一月矣”。

現在我們可以得出第二個結論:在唐朝,如果男女雙方願意,又能有丫鬟幫著瞞過父母兄弟,自由戀愛,私定終身是可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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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唐朝女子

不過這並不是唐朝人的專利。後面比如明朝,我們讀過《三言倆拍》的都知道,哪裡面有大量的私會定終身的例子,裡面的男女經常用“生母煮成熟飯”的方式來逼迫父母同意自己的婚事。這是因為到了明朝對於女子的貞潔觀念看的極重。

比較起來,我們來看《鶯鶯傳》,唐朝人的貞潔觀念的確比以後的朝代要寬鬆很多。鶯鶯的娘在知道他們兩個的私情時只是說:“我沒有辦法讓她按我的想法行事。”雖然語氣透著不滿,但是面對這樣的結果也是無可奈何,“欲就成之”----也就打算把女兒嫁給他了。

可是張生並沒有娶鶯鶯,去了長安藉口要準備應考,就沒有回來。

對於張生為什麼沒有娶鶯鶯,文章最後說他“善能補過”,因此我們猜他是因為某種原因後來後悔了。當然我們從他一直迴避婚姻的態度,還可以有其他的猜測,其一:從一開始他就是隻看重鶯鶯的美色,想得到她的人,而沒想結婚。其二:就是他想和鶯鶯結婚,但是結不成。所以放棄。

我們來研究下,在唐朝的婚姻制度下,張生如果想娶鶯鶯的話,能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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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父母之命很厲害的

《唐律疏議》188條:卑幼自娶妻

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

其實這條法律,不光是唐朝有,後世各朝代基本也繼承下來了,並且定立的更詳細。比如《大明律》《大清律》等。這一條的制定主要是為了方便那些常年在外為官也好,經商也罷,不至於耽誤了婚事而影響傳宗接代。

有倆點值得注意的是:此條只是針對成年男子來說,對女子和未成年男子不適用。第二:已成者,現在很多人為了說明唐朝婚姻多自由,多把這個刪去不引。

明白這些,我們又可以得出關於唐朝婚姻的第三個結論:有限的婚姻自由,只有成年男子可以享受到。唐朝雖然以其引人矚目的特有的開放、 寬容風貌而獨領風騷於封建社會各王朝,但唐朝婦女的社會地位仍然並未從根本上得到改觀。有限的自由婚姻的權利和女子也一定關係沒有。

所以崔鶯鶯才會說:“始亂之,終棄之,固其宜也。愚不敢恨。”始亂之是沒有按照婚姻成立的要求來,雖然自由了,但不受保護,這正是被稱為亂的原因。固其宜也,正說明婦女的婚姻自由是沒有保護的。那女子就算被棄,也沒有辦法,只好說不敢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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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有丫鬟,想見不容易

如果張生很想娶鶯鶯,又不想告訴自己的父母。他有沒有成功的可能呢?

需要滿足倆個條件,第一鶯鶯的父母同意。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婚已成!如果達不到婚已成的標準,張生的父母不樂意的話仍然可以否定這門婚事。

剩下的問題就簡單了,在唐朝,到底怎麼樣是婚已成。是不是同居在一起就算?不是的。

唐朝法律規定婚姻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其一: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男子在外,可以自娶妻,一定也是要女方家裡同意,不是私奔就算數。

其二:唐律規定媒妁介紹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條件。“為婚之法, 必有行媒”,所以張生得找個媒人去崔家提親。

其三:訂婚,也就是要有婚約,唐朝的婚約有三種形式------婚書、 私約或接受聘財。私約不是私定終身,而是雙方父母私下約定。在這三者裡,聘財是最重要的,彩禮是不能少的,但是不拘多少,女方家同意,即使聘財只是絹帛一尺也算數。接受聘財,婚姻就確定了,悔婚違法。

其四:六禮的婚姻程序。唐代法律雖然保護婚書的效力, 但同樣要求人們要遵守六禮的程序。

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才算是---婚已成。所以張生就算願意下聘財,但是以他23歲的年齡,大彩禮是出不起的。除非鶯鶯的媽願意把鶯鶯“白送”。

讀《鶯鶯傳》:唐朝的婚姻沒有想象的那麼自由

最美的唐朝女子:)

鶯鶯的媽說“我不可奈何也”,意思是說我不想她私通她也私通了,至於欲成之,也許只是要張生回家讓父母找媒人來提親,而不是把閨女白送。

如果在考慮雙方的階級,門第,那問題又要複雜許多。所以不管是什麼原因,總之鶯鶯和張生的婚事沒成。

最後,張生娶了親,鶯鶯嫁給了別人。鶯鶯失身之後還能另嫁別人,從這一點上看,唐朝離婚與再嫁的態度的確是比後世朝代要開放,寬容的多。這大概是唐朝婚姻最大的亮色。


《鶯鶯傳》提供給我們一個考察唐朝婚姻的樣本,儘管這不是作者的本意。從閱讀這篇文章中,我們可以知道:唐朝“自由戀愛”是可能的,但是自由的婚姻不但對女子全無可能,就算對男子,雖然有“在外自主婚”的有限的自由,但這種自由也是需要很多條件才能實現。

在唐朝,女性的地位根本沒有得到改善。追求愛情要面臨始亂終棄的巨大風險,除了唐朝的公主地位比較高之外。其她女性依然未能擺脫其濃厚的封建禮教和禮法的束縛。

而這,才是唐朝婚姻的真實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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