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拒絕提供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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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業委會活動用房”應該是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的組成部分之一,專門用於業委會日常辦公、開會以及開展其他活動。


《物業管理條例》明文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權屬,歸全體業主共有;其面積的規定,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是按照小區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業公司的辦公用房、工具用品儲藏室等等以及業委會辦公用房。


回到本問題,開發商拒絕提供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該怎麼辦?


1、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並投訴。

按照《條例》規定,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罰款。


2、業委會可依法提起訴訟。

追究開發商沒有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責任,要求其提供辦公用房;

或由開發商支付錢款,由業委會就近自行購買房屋作為辦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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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住建委(主管部門)書面投訴,要求開發商限期落實物業用房,在無放果時,又可向區縣信訪辦書面訴求調處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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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小區都規劃有一定比例的小區管理用房攤入公攤面積。用於小區活動中心,公共事務管理。開發商拒不移交的可向建設局投訴,也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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