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公司法大解析


案例事件

李女士和陳先生兩人是夫妻,並且育有一個孩子。由於二孩政策的開放,兩人就準備要第二個孩子。

可是,雙方的父母年事已高,已經無法幫夫妻兩人帶小孩。兩人經過商量後,決定由妻子李女士辭掉工作,在家做全職太太。

丈夫陳先生在妻子辭職工作後,由於在外忙於工作賺錢,疏忽了家庭責任,兩人因此產生隔閡。

李女士感覺自己辭去原先收入不錯的工作,犧牲比較大,而且之後一人帶兩個孩子,感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而丈夫在外忙事業,也無暇顧及家庭,疏忽了對妻子的關心。眼看著夫妻兩人爭吵不斷,婚姻危機迫在眉睫。  

為此,李女士為了獲得安全感,就打算和丈夫簽訂“忠誠協議”。李女士提出,夫妻二人所有財產和未來取得的所有財產全部歸屬於女方,如果男方因各種問題導致夫妻離婚,丈夫陳先生“淨身出戶”,且要負擔全部家庭債務。

陳先生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諧,也不得不同意簽訂。

但是,這樣一份協議是否有呢?

律師說法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是毫無疑問的。然而以此簽訂“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法律上卻是存在爭議的。

上述李女士和陳先生簽訂的協議,恐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為這一約定,明顯是不公平的。法律上,該協議也會因為顯示公平而不被認可。

但是,也有“忠誠協議”被法院接受的。例如夫妻之間單純的財產約定,或者約定由出軌方給予受害方一定的賠償金,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條件下籤訂,那麼就有可能被法律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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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你好!

我是黨永鵬律師,現詳細答覆如下:一個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誠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夫妻忠誠協議》不得約定婚姻關係終止的條款。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雙方在《夫妻忠誠協議》中不能約定一旦有一方出軌,必須離婚。

2.夫妻在《夫妻忠誠協議》不能剝奪另一方子女撫養權、探望權條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夫妻忠誠協議》涉及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或者探望權的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探望權的行使應當由法院本著有利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來判定。

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身份權是法定權利,不允許人為方式剝奪身份權。《夫妻忠誠協議》若以夫妻約定的方式將對方法定的身份權與人身關係剝奪,會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頭條號專門有一篇文章是論述夫妻忠誠協議的,您可以點擊我的頭條號去看,如果還有不懂得可以聯繫我繼續諮詢。


黨永鵬律師


我覺得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如果內容、程序合乎法律法規,那麼這份協議應該是有效的。具體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了解:

【1】夫妻雙方一致同意

本協議書應該是經過夫妻雙方共同商量討論後,一致同意所做出的決定。

而並非其中一方擅自作出的決定。

【2】內容合乎法律法規

協議書的內容應該符合法律法規,而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更不能以損害夫妻間一方的利益來獲得一些不合理的需求。

比如:強制剝奪孩子的撫養權、探視權;強制要求夫妻間出軌的一方自動離婚等等。

自願離婚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剝奪屬於他人應有的權利。

孩子也一樣,他們不是商場裡面的一件商品,任人挑來撿去,他們是活生生的人,他們也有屬於自己的權利。

任何時候都要把“孩子的健康成長”放在首要位置。

【3】夫妻間相互信任是根本

夫妻相處,相互信任,相互支持是根本。

每個穿上婚紗的新娘子,都盼望著能與另一半白頭偕老,天長地久!

不到萬不得已,誰會想到要與對方訂立“忠誠協議書”呢?

如果夫妻間連最基本的信任感都沒有,那麼即便是簽署了“忠誠協議書”,也保證不了彼此之間就能永遠忠誠、永遠不離不棄啊!



1只講述情感的貓咪


總體上說忠誠協議是有效的,但如果協議中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則違反規定的條款無效。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所達成的約定夫妻之間忠實義務與違約責任的協議。如果違反協議,過錯方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實踐中多以保證書、承諾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目的是為了維繫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持續穩定。這裡的忠實義務主要指夫妻間相互忠誠,不得與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相互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可見,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不僅可行,而且受法律保護。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本質屬於一種特殊的、附條件的夫妻財產性質的協議。

但在實務中,各地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的處理不盡相同,既有肯定有效的,也有對協議持否定態度的。持否定態度的一方認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只是倡導性規範,屬於道德義務,不能將道德、感情上的要求作為法律上的義務並賦予強制執行力。

隨著實踐中這類案件越來越多,持肯定態度的看法與案例多了起來。不過即使是持肯定有效看法的人士也一致認為,在忠誠協議中如果有以下條款,則該協議雖然有效,但其中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

一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二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不得探望探視子女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婚姻法以及民法總則(通則)中有關父母對子女享有探視權的規定。

三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了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必須給於另一方青春損失費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法律不能支持這樣的約定。

四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不得享有對子女監護權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民法總則(通則)中有關父母對子女享有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五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給於另一方天價賠償金,則超出違反義務一方實際履行能力的部分無效。法官會根據查明的違約方的實際收入情況,考慮到其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後,基於實際履行能力加以判決。

六是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是在一方暴力強迫威脅下籤訂的,則該協議無效。但是主張該協議是在暴力強迫威脅下籤訂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或證據不足的,法院不會認定該忠誠協議無效。


律師鄒光明


這個“忠誠協議”內容是什麼呢,是不是紙質協議,還是說只是口頭協議?

如果是口頭協議,很明顯就是無效的,法律上沒有效,人心上更加無效,大家都知道口說無憑,最終要是不忠誠了,也只是個笑話。

如果雙方訂立的紙質協議,並且符合法律要求,有雙方簽字確認,如果違約了,要求賠償,這部分是有效的,不過得證明確實是對方違約,法律講究證據,拿得出來就行。拿不出證據,那也無效。

如果雙方訂立的紙質協議,沒有涉及到賠償,而要求對方需要做一些什麼事情,這就要靠雙方的自覺性咯,法律是不能強制要你行為上的配合。

如果說“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維持雙方的忠誠。那麼這個就說不定了。

這個忠誠協議,就類似結婚證,結婚證尚且有離婚證,忠誠協議也會有毀約的一天。只不過想利用這些外在的東西,進行行為約束。那麼多多少少有那麼點作用,因為你心裡知道有這個協議,然後在做事情的時候,也會思考這個協議,會養成一種習慣,一種約束。

兩人更加有可能在婚姻期間,保持對對方的忠誠,一旦雙方感情破滅,才會出現不忠誠吧。

兩者訂立這種協議,會比平常人,多了一點自律性,因為一般人不會訂立。例如,學霸,會把自己每天需要做什麼,完成什麼任務,制定每日工作內容。這就形成了自律,嚴格的控制自己,利用外在的東西,把那些懶惰思維給去除。同理,能夠訂立這些的夫妻雙方,想要約束自己的行為,想要有高強度的自律性。利用協議進行行為約束,會比一般人之間的婚姻忠誠更加牢靠。


鬼啾啾瑾蝶




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對於有些人是有用的,對於有些人來說卻是沒用的。

對於有些把承諾看得比生命還重要的人來說,一定有用,他不會輕易違反承諾,這個忠誠協議也會一直深印在腦海裡,時刻提醒自己,絕不會越雷池半步。這是一個重諾守信之人!

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人,說話做事條理清楚,不苟言笑,非常認真,很少和人開玩笑。

還有一些人,協議是簽訂了,可是並沒有往心裡去,你雖然記得很清楚,可他早已經忘到九霄雲外去了。這樣的人往往說話做事都很隨性,不太走心,一切都憑感覺。這很容易給身邊的人帶來困擾,以為他在欺騙自己,其實他也感到很委屈,他不是有意在欺騙,而是確實忘記了曾經的承諾。這是他的性格決定的,他也沒有辦法。



現在有好多夫妻都簽訂過忠誠協議。以為這樣心裡就會踏實許多,可事實並非如此簡單,特別是雙方是夫妻關係,因為關係過於親密,協議的嚴肅性就容易被打折扣,再加上夫妻關係太過親近,舉止言行和吵架鬥嘴都會有意無意的影響到對協議的尊重程度。感情如果一直很好就沒有什麼問題了。一旦感情不好了,那這份忠誠協議勢必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我所看重的忠誠協議不是書面形式的,而是彼此在內心深處的承諾,這種承諾無需語言表達,無需簽訂,更無需讓對方知道,那是自己在內心深處寫下的承諾!


居士人生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相互間的忠實義務以及違約後果進行的約定。協議書中常常約定若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道德品質問題出現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則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目前,對於“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尚存在爭議。主張無效的一方認為:第一,夫妻忠誠義務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第二,《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過錯方賠償情形並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誠協議”不屬於財產約定的範圍,法律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係。主張有效的一方認為:第一“忠誠協議”屬於契約,婚姻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誠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當然的義務;第二,《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忠誠協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誠協議”是一種對夫妻財產關係的約定。《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做的書面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鄉村西貝二哥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真的有效嗎?


卿聽我說,你的心思我願懂。夫妻間的忠誠協議相當於一份合同,這份合同是不是有效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只要是不違法的合同都有效,所以你問的意思應該是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有多大的效力。


1.忠誠協議是一份合同、合約,它是不是有效,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對合同的規定。

合同法規定,一份合同要想生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能力,比如能認識和辨識自己的行為,能對簽訂合同的後果負責;當事人必須意思真實,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不能違法,不能違反公共利益。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只要符合以上法定條件,就是有效的。對有效的合同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履行。

2.夫妻間的忠誠靠協議嗎?答案是否定的。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之間必須忠誠,互相尊重。這就是說,忠誠是夫妻間的義務,責任。它就不應該由一份協議來保證。

忠誠協議可以達到讓夫妻倆絕對忠誠的目的嗎?如果一方違反忠誠協議該怎麼辦?是不是要懲罰他,怎麼懲罰?這些都需要有具體的可操作性才行,並且實施懲罰的結果最好是利於兩人的婚姻。這就很難做到。

一般,如果一方違反忠誠協議了,結果是被對方懲罰,驅逐出婚姻,致使雙方的婚姻以離婚收場。這樣看來,忠誠協議並不能保證兩人最初對婚姻長久的最終預想。

3.忠誠協議的效力有多大?夫妻間的忠誠應該是怎樣的?

真正感情好的夫妻倆人不需要忠誠協議,忠誠協議是可有可無的。對決意要擺脫婚姻的那個人來說,忠誠協議根本不能對他形成任何約束,忠誠協議對他完全不起作用。可見,忠誠協議的效力有時微乎其微,有時為零。

夫妻間的忠誠,應該是發自內心的,而不應該是靠法律或協議來強制的。對丈夫或妻子負起自己的責任,讓家庭走向良好幸福,保證婚姻的長久,只能是需要純正的感情和夫妻間深厚的愛。

綜合以上,我的看法是,真正感情好的夫妻不需要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並不能保證夫妻間的絕對忠誠,夫妻之間需要基於愛和理解,共同把家、婚姻建設好。

我是卿聽我說,你的心思我願懂。你的心事可向我傾訴,我願做你的傾聽者。歡迎您關注我,也歡迎你發表不同的意見,留言或評論。


卿聽我說



愛家mxx566


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如果保證書中有寫明其出軌,則可以作為其婚外情的證據,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作用,保證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不能作為日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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