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車闖卡,廣西警察開槍誤擊致人死亡 終審判決:開槍合法,民警先朝天兩槍示警,再開三槍射擊輪胎



導讀 民警明確設置了警示牌和卡點,查處酒駕、毒駕、違法持槍等行為。一輛麵包車卻接連闖卡、逃竄、涉嫌暴力抗法。

帶隊執勤的交警中隊指導員先朝天鳴槍兩槍示警無效後,又開三槍射擊正在逃離的麵包車輪胎,結果誤擊中副駕駛位上的陸某某,陸隨後搶救無效死亡。

1月3日,對廣西博白“民警開槍致副駕駛死亡案”,司法部門公佈了終審判決結果:麵包車司機廖某某暴力抗拒執法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和暴力性,民警開槍合法。


麵包車闖卡,廣西警察開槍誤擊致人死亡 終審判決:開槍合法,民警先朝天兩槍示警,再開三槍射擊輪胎


一審法院:麵包車闖卡、拒檢 多次衝向警務人員並撞倒輔警

據此案一審法院博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調查

2018年7月10日晚,博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英橋中隊(以下簡稱英橋中隊)在英橋中隊門口前擺放有“警察查車”“查處酒駕、毒駕、執勤點”“博白縣公安局緝槍檢查點”字樣的警示牌,設置檢查點。

當晚,英橋中隊指導員傅某某帶領民警關某某、輔警曾某、馮某某等6人在檢查點例行檢查。

麵包車闖卡,廣西警察開槍誤擊致人死亡 終審判決:開槍合法,民警先朝天兩槍示警,再開三槍射擊輪胎


7月11日凌晨1時許,廖某某駕駛一輛套牌五菱榮光面包車(以下簡稱麵包車)搭乘陸某2(死者)途徑英橋中隊檢查點時,面對民警的示意,廖某某拒絕停車接受檢查,駕駛車輛衝過設卡點繼續行駛。

英橋中隊指導員傅某某隨即駕駛執勤車輛,搭乘輔警曾某、馮某某追緝。

在英橋鎮文黎路段,傅某某一行發現麵包車後,立即將執勤警車橫停在路段中間,示意廖某某停車接受檢查。

據法院調查,廖某某發現後,便快速調頭,逃跑到英橋鎮一個攪拌站。

傅某某等3名警務人員駕車追趕到該攪拌站門口,並將警車堵在門口。

傅某某、曾某兩人持警用手電筒下車步行,曾某進入攪拌站,他們發現廖某某停下的麵包車後,示意他立即下車接受檢查。

然而廖某某仍拒絕配合警方,並開車迎面朝輔警曾某快速衝過去。眼看快到曾某面前時,廖某某快速打方向往左邊的沙堆開去。

這時,廖某某發現已沒有去路了,便繼續駕車調頭逃跑。

輔警曾某立即跑步追上去,並用電筒示意停車檢查,廖某某仍拒絕停車,並駕車加速朝曾某的方向開去。

曾某躲閃不及,被面包車撞掉手電筒並倒在地上。

一審法院:民警連鳴兩槍示警麵包車依然不停 再開三槍射擊車輪 該車仍加速衝出


麵包車闖卡,廣西警察開槍誤擊致人死亡 終審判決:開槍合法,民警先朝天兩槍示警,再開三槍射擊輪胎


此時,麵包車又朝該中隊指導員傅某某(民警)迎面駛去,傅某某連忙閃到一邊,立即拔出槍支連鳴二槍示警。

但該面包車不但不停反而加速向攪拌站門口衝去。

傅某某對著車輪射擊,連開三槍,麵包車依然不停,繼續加速衝出攪拌站朝博白方向開去。

傅某某等三名警務人員隨即駕車跟蹤尾隨,發現麵包車正從路邊的一塊空地開出,傅某某等三人當場攔截。

警方隨後發現,車上有廖某某、陸某2兩人,此時陸某2已受傷。

輔警曾某、馮某某上前把廖某某控制住後,開警車將其帶回中隊。

傅某某為了救人,趕緊開面包車緊急將陸某2送到英橋醫院治療,並將情況向該縣交警大隊領導報告。

當晚,陸某2因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傅某某是合法持有槍支的民警

事故發生後,被告博白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

事發當日,傅某某在接受博白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詢問時稱:麵包車撞向協警後,又加速逃竄,感覺情況緊急,他和輔警的生命安全都受到非常緊迫的威脅,他兩次鳴槍警告無效後才開槍射擊輪胎。

博白縣公安局形成的調查報告結論為:民警使用槍支致陸某2死亡的行為是合法使用槍支的行為。

2018年11月9日,張波珍、陸福綢、藍少珍等4名原告向博白縣公安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

1、確認博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開槍致死陸某2的行為違法;

2、博白縣公安局賠償各項損失2,560,173元。

博白縣公安局接受原告的申請後沒有作出處理。

4名原告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廣西博白警方:麵包車涉嫌走私 車上有11副假車牌 開車衝撞危及民警生命安全

廣西省博白縣公安局2018年7月18日發佈的警情通報稱:

“根據公安部、自治區公安廳和玉林市公安局部署,博白縣公安局自今年5月份以來,不定期組織刑偵、治安、禁毒、交警、派出所等多警種聯動,在全縣範圍開展‘掃黑除惡’、‘神劍3號’緝槍治爆、交通大整治等專項行動。”

通報稱,7月10日晚,博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英橋中隊在該中隊門口路段設卡開展專項查緝行動。

7月11日凌晨1時許,從廣東廉江市方向駛來一輛掛桂KL6881號牌微型麵包車。“民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該車不但不聽從指揮,強行衝卡,

還在民警檢查當中,開車直接衝向執勤民警,嚴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在判明發生暴力抗拒執法、襲擊人民警察的緊急情形下,民警依法鳴槍警告,仍無法制止後,被迫開槍自衛,擊中車內一人,經送醫院搶救後無效死亡。

該通報稱:經初步調查,該嫌疑麵包車上有對講機和11副假車牌,且該車所掛的桂KL6881號牌也是假車牌。死者為陸某某,男,27歲,欽州市欽北區人。車上人員涉嫌走私犯罪,為逃避打擊,衝卡企圖逃跑。

“目前,該面包車上涉嫌妨礙公務和走私犯罪的廖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一審判決:開槍行為合法正當

博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根據監控視頻、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資料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明廖某某明知警察執法檢查卻拒絕停車,為了逃避檢查,多次折返,面對傅某某、曾某的攔截,廖某某加大油門朝民警傅某某、輔警曾某方向逃離,

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

廖某某的行為具有暴力性、危險性,屬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該院一審判決認定傅某某的開槍行為合法正當,原告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遂判決駁回原告張波珍、陸福綢、藍少珍、陸某1的訴訟請求。

死者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對此,4名上訴人(一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稱:

一、按照傅某某的陳述,其開槍理由是擔心麵包車往攪拌站門口方向開會撞到在門口的輔警、危及221省道行車安全,與傅某某之前“當時公路上沒有什麼車”的陳述自相矛盾,因此傅某某是假想麵包車極其危險而直接開槍,開槍行為不合法,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應得到賠償;

二、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七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與本案有關的設卡點和攔截點的設置是違法的,其不規範的攔截行為很容易被夜間駕車的司機誤認為是吸毒人員或車匪路霸攔路搶劫,此違規行為與警察開槍有直接聯繫;

三、廖瑞基避開檢查駕車掉頭行駛時,其行為可以認定為“拒絕停車”,不等於“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警察發現麵包車掉頭行駛時,按規定只能通知前方執勤交警堵截,不能駕駛機動車追緝。在當時的情況下,警察沒有證據判明該掉頭行駛的麵包車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更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允許交警駕駛機動車追緝。交警把行政執法當作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而駕車追緝堵截的行為違法;

四、根據司法鑑定,射殺死者的子彈是從背後擊中心臟,按照傅某某的陳述,輔警馮某某也在門口,傅某某開槍的行為使得麵包車內的人員和輔警都處於被子彈擊中的危險之中,即使傅某某開槍合法,也應對誤殺陸某2的行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為此,他們請求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並要求判令被上訴人博白縣公安局在媒體上公開糾正其公眾微信號“平安博白幸福家園”於2018年7月17日發佈的《警情通報》有關“......強行衝卡,開車直接衝向民警......”等掩蓋事實並汙衊當事人的通報,還原事件真相,為死者陸某2恢復名譽,向陸某2家屬公開賠禮道歉。

終審判決:警察開槍合法 維持原判


麵包車闖卡,廣西警察開槍誤擊致人死亡 終審判決:開槍合法,民警先朝天兩槍示警,再開三槍射擊輪胎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院予以確認。

該院另查明,涉案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廖瑞基發現傅某某查車後拒絕配合,迅速掉頭逃逸至攪拌站。

傅某某等人駕車追至攪拌站內,曾某舉起手電筒示意廖瑞基停車接受檢查,廖瑞基駕車加速衝向曾某方向逃跑,曾某躲閃時摔倒在地。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二審刑事裁定除了確認前述事實外,還認為:

1、傅某某帶領輔警攔車執法具備合法性;

2、廖某某為逃避交警執法檢查而多次折返,面對交警的攔截加大油門朝民警傅某某、輔警曾某的方向逃離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其行為具有危險性、暴力性,構成妨礙公務罪。

該院認為,傅某某的開槍行為具備合法性,主要理由如下:

生效的刑事文書認定,廖某某明知交警執法卻拒絕配合,為逃避交警執法檢查而多次折返,面對交警的攔截加大油門朝傅某某、曾某的方向逃離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其行為具有危險性、暴力性,對民警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和緊迫的威脅

傅某某開槍的目的合法,並且具有必要性。傅某某開槍的目的並不是射殺廖瑞基或陸某2,而是為了制止暴力抗拒執法的行為,傅某某總共開五槍,除兩槍警告外,有兩槍是打在輪胎上,主觀上其並不追求陸某2的受傷或死亡。在發現陸某2中槍受傷後,傅某某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搶救,履行了積極救治的義務;

開槍的主體和程序合法,傅某某是合法持有槍支的民警,開槍前也進行了鳴槍警告。

上訴人主張麵包車不具備危險性,與涉案的生效刑事文書查明的事實和評價不符。

上訴人主張傅某某駕車追緝和曾某站在麵包車前攔車的行為違法,該院認為,本案審查的是傅某某開槍的行為,並非開槍之前的駕車追緝和攔車檢查的行為。

上訴人主張博白縣公安局應對誤殺陸某2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在開槍行為具備合法性的前提下,上訴人要求博白縣公安局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院不予支持。

該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公安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至於博白縣公安局是否應給予補償,本院在此不作評判。”

該院認為,在廖某某暴力抗拒執法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和暴力性之評價不被改變的情況下,該院認定傅某某的開槍行為具備合法性。

該院遂依法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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