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因心臟病死亡,提供賣淫場所的房主有無刑事責任?

嫖客因心臟病發作死亡,提供賣淫地點的房主有無刑事責任?

嫖客因心臟病死亡,提供賣淫場所的房主有無刑事責任?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案例介紹:09年開始,被告人徐某、佔某為謀取不法收益,在自己的住處內,容留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並提供吃飯等相關保障服務。賣淫女每賣淫一次,獲得25元至30元不等的嫖資,徐某、佔某從中抽取5元錢報酬。徐某和佔某每日獲得10至40元的利益。08年8月12日,蔡某某在徐某、佔某住處嫖娼時因心臟病發作死亡。次日凌晨,徐某、佔某夥同他人將蔡某某屍體轉移至錦江鎮206國道中偉加油站附近。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線索後將徐某、佔某傳喚到案,徐某、佔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徐某、佔某等人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八萬元人民幣,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案件焦點:被告人徐某、佔某是否構成犯罪?

案件分析: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徐某、佔某長期多次容留她人賣淫,且導致他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且情節嚴重。兩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佔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人分別並處罰金三萬元、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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