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吗?

在疫情当中,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多或少都受到了负面影响。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三项社会保险,可以阶段性地免征、减征、缓征。

根据《通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划型的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均不同程度享受减征或免征的优惠。

3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即11号文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所公布的答记者问中就具体适用对象作出了解释:


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了差异化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

答: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人社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yanglaobxs/YLBXSgongzuodongtai/202003/t20200304_361315.html

律师事务所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吗?

那么,问题来了——律师事务所是企业吗?小律所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上述优惠待遇吗?


2000年6月6日,司法部发文《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根据2017年9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第18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所以,律所设立登记注册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督)或民政部门管辖;而各类企业与民非、社会团体分别在市场监督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这样,是否意味着律所既不是企业,也不是民非或社会团体呢?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2条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之规定,在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只能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种。也即,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制律所”并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允许。

根据《律师法》第15、16条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见,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性质上应属于

非法人组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和汪榆淼博士研究生在《论“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一文中倾向性地认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而不属于非法人组织,而所有非国家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则都属于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类型。因为,《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笔者也赞同这样的理解,即非国有所(合伙或个人所)属于“非法人组织”,国有所系法人组织。 但是——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条

可见,“其他组织”用于统一指称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那《民法总则》中的“非法人组织”是否等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呢?律所(尤其是非国有所)是否就属于“其他组织”呢?目前这些问题并没有权威的解释。

至于,律所是否属于前述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答记者问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等社会组织”的范畴,仍需要明确

律师事务所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吗?

最后补充一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复工复业增值税最新的减免政策,如果律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依然是能够享受的。原因是,该公告针对的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纠结于组织性质。——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律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服务”项下的“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则适用3%的征收率。

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在疫情中,虽然大多数律所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保持和已有客户保持关系,但对于新客开拓展业基本难以有效进行,立案、庭审等工作也受到较大影响,收入普遍受到重创。

如果因为组织性质问题,无法享受普惠性的扶持政策,虽然春天将至,但寒冬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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