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力巢湖:老家街口有塊碑

我的老家,在巢湖半島烔煬鎮老街的東街上,坐北朝南,東鄰李鴻章當鋪,西邊十多米是東街與中街的交口。街口南牆上,有一方石碑,立於150多年前(清同治7年,公元1868年),是烔煬古鎮標誌性歷史遺存物。





(一)


魅力巢湖:老家街口有塊碑


東街口是老街的中心,應該也是人來人往最頻繁的地方,在這個位置立碑,倒是真能引人注目。不過這塊碑怎麼會鑲嵌在人家的山牆裡,就成了一個難解的謎。或許這街口原就是告示之地,被人佔了蓋房子,還把石碑當磚石用了。也有人認為是房主對石碑的有意保護,我覺得有點牽強附會,恐怕是想多了。


魅力巢湖:老家街口有塊碑


老街後來荒廢了,房倒牆坍了許多,石碑也露了出來。我是退休後回鄉探親,才得以一睹全貌,讀了碑文的。碑的標題是“正堂陳示”,前綴很長,都是些無聊頭銜,實質就是“巢縣正堂陳擬禁約各條勒石烔煬鎮”這幾個字,落款是“同治七年八月初一日”。正文不長,移錄如下:


【一耕牛有功於人例禁私宰然愚民*法每不敵*私之肫今定例如有私宰耕牛者務諸紳董與地保**向前理論每條罰錢二十千存公以備修橋補路施*施藥*倘此等頑民後猶不悟仍蹈前非當地諸紳董與地保**稟案本縣聞知定捉嚴懲從重製罪不貸一近倒七戲名目淫詞醜態最易搖盪人心關係風化不淺嗣後如有再演此戲者諸紳董與地保亦宜稟案本縣捉拿定將此寫戲點戲與班首人等一併枷杖一開場聚賭例有明禁開設煙館亦非正業務當各自痛戒及早回頭至於村莊居家往來非系親族即是*裡尤不可在村內開設煙館以致良家子弟漸*無*當地紳董及地保均當禁戒如不遵禁即稟本縣斷*一遇有命案總當報官相驗聽候審辦果系**斷*應得之罪不許自持屍親先到伊家肆毀**婦女在婆家短見輕生其孃家亦不許糾領多人前往拼鬧此等籍屍逞忿之風真屬可恨當地紳董與地保應嚴禁如或不知本縣聞此亦必急提重究】


由於歲月侵蝕,有幾個字已無法辨認,但於文意無礙。石碑實物的歷史信息很多,我也沒那個能力一一解讀,但其直觀的禁約條文,還能夠看個明白。


同治七年,離清朝滅亡只有40來年,當屬晚清。那個時候,太平天國、捻軍,還有白蓮教、紅燈照,鬧騰了十大幾年,咸豐30而歿,同治6歲即位,兩宮垂簾聽政,官府失措,百姓跑反,經濟蕭條,社會混亂,烔煬河自然不能倖免。我最近看過的烔煬家譜中,都有各種跑反、避亂、逃荒的記錄。這個時期,烔煬鎮治安不穩、亂象環生,就不足為奇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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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約首禁私宰耕牛。農耕社會,耕牛為本,農民不會隨意屠宰自己的當家耕牛,但不法屠戶是不管農民死活的。有不法屠戶,就有大膽盜賊,或者說有大膽盜賊,就有不法屠戶,或者既是不法屠戶,又是大膽盜賊。亂世之中,更是大膽不法之事橫行之時,彼時之烔煬,怕是盜竊成風、私宰氾濫,田不能耕,民不聊生。不然,事情也鬧不到縣衙裡,縣太爺也不會閒得無聊,要到烔煬街上勒石以禁。


地保是清朝統治體系的終端,士紳階層是政權治理體制的重要基礎。所以,縣太爺的禁“私宰耕牛”,首先是讓地方自治執行,規定了紳董裡保“上前理論”、“稟案本縣(捉拿嚴懲)”的義務,也賦予了“每條罰錢二十千”的權力。至於罰沒收入,要求用於“修橋補路、施醫施藥”,但誰來監督則沒有明示,這大概就是縣太爺讓地方做事,所給予的甜頭吧。


(三)


魅力巢湖:老家街口有塊碑


曾經在一份廬劇起源的資料上看到,烔煬河這塊石碑是1985年被發現的,為廬劇發展史提供了迄今為止最早的實物線索,說的就是碑文禁約第二條提到的“倒七戲”。倒七戲是廬劇的前身和別稱。1868年的倒七戲在廬劇發展的哪個階段,不是我關心的話題,我關心的是禁約的具體內容。


禁約第二條的文字表述,不是法條體例常態,倒像是教師爺在給人說教。縣太爺先是點出倒七戲中存在的不良現象,“近有倒七戲名目淫詞醜態,最易搖盪人心,關係風化不淺”;再提出處理辦法,“嗣後如有再演此戲者,諸紳董與地保,亦宜稟案本縣捉拿”;還明確了罰則,“定將此寫戲、點戲與班首人等,一併枷杖”。


這條禁約很有意思。縣太爺不讓地方紳董對淫穢倒七戲問題直接採取措施,只是讓他們發現嫌疑要向縣衙通風報信,而由縣衙派人來捉拿歸案。說明縣衙對私宰耕牛的嚴重犯罪與有傷風化的一般違法是嚴格區別對待的,前者地方上可以現場處置,後者則必須由縣衙直接受理。


再看其處理方法,寫戲的,演戲的,點戲的,統統拿下,而且演戲的只問班首,不問其他,是不是既非常周全徹底,又把分寸拿捏的準確到位?至於量刑,則是一併枷杖,就覺得措施很了得。你可別小看枷杖,輕則皮肉受苦,重則一命嗚呼,全在縣太爺的一念之間(也沒多麼玄乎,都有具體規制的)。


不過在我看來,這條禁約是官樣文章、形同虛設的。倒七戲形式靈活,大都是10 人以下的草臺班子,田間地頭、村閭街巷,隨時隨地,都可以演起來。哪個紳董地保無事可幹去稟報縣衙?縣衙哪來那麼多的人力物力去緝捕捉拿?所以,看起來振振有詞,實際上虛張聲勢,鳥用沒得。看來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不分古今,歷朝歷代都有。


倒七戲在烔煬河有廣泛的受眾,老百姓都親切地稱呼它為“小倒戲”。記得是文革以後,我家隔壁的當鋪那邊,就有一個戲園子,每天都有小倒戲的演出,全本戲、摺子戲、花腔小戲一應俱全,看戲的人場場爆滿。當然,如今信息渠道太多,進劇場的人越來越少,看廬劇的就更不好說了。


(四)



禁約之三為禁賭與毒。縣太爺開宗明義,論證了賭與毒之非:“開場聚賭例有明禁”,“開設煙館亦非正業”,“務當各自痛戒及早回頭”。


縣太爺說得沒錯,《大清律例 · 雜律》中,就有專門的禁賭法條:“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月”,凡民人“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官員“有犯屢次聚賭及經旬累月開場者,發往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等等。雍正七年(1729年)的禁菸法令,就對開設煙館有嚴格規制:“ 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地保、鄰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可以算得上是嚴刑峻法了。


縣太爺接著便語重心長起來:“至於村莊居家,往來非系親族,即是鄰里,尤不可在村內開設煙館,以致良家子弟漸*無*”。1840年鴉片戰爭後,國門被打開,列強強行輸入鴉片,農村普遍種植鴉片,有錢人家普遍吸食鴉片,中國城鄉到處都有煙館煙鬼,華夏大地積貧積弱,縣太爺所慮不是空穴來風。


雖然陳縣令要求“當地紳董及地保均當禁戒,如不遵禁即稟本縣斷處”,但肯定是收效甚微的。同治以後的清朝末年,清政府甚至有鼓勵種煙的政策和舉措,國人深受鴉片所害,許多家庭因此破碎,許多男兒因此夢斷。如果不是新中國成立,人民政權摧枯拉朽,一舉清除黃賭毒,東亞病夫的帽子還不知要戴在頭上多少年。


(五)


魅力巢湖:老家街口有塊碑

(網絡圖片)


禁約之四,是對民間鬧喪行為的管制措施。


禁約指出,“遇有命案,總當報官相驗,聽候審辦”。接著,禁約羅列了兩種常見的鬧喪形式,一是受害者家屬“自持屍親,先到伊家,肆毀財物”;二是“婦女在婆家短見輕生,其孃家……糾領多人前往拼鬧”。禁約要求,對此等籍屍逞忿之風,“當地紳董與地保應嚴禁,如或不知,本縣聞此,亦必急提重究”。


縣太爺對籍屍逞忿之風,也就是鬧喪事件,深惡痛絕,謂其“真屬可恨”。他認為。“果系**斷*應得之罪”,即使是嫌疑犯罪行確實,也不許受害人家屬到嫌疑人家鬧事,而應該“聽候審辦”,讓縣衙依法懲處。不管這條禁約的實際效果如何,單就這管制措施透視出的意味,就頗有些現代法制思想和理念的影子。


倘若真的各方照此辦理,社會風氣一定會得到淨化,民間紛爭一定能夠得到很好化解,治安秩序也會明顯好轉,經濟社會發展得以促進,百姓生活也能得到改善。只是我們現在無法知道,禁約之後,當地鬧喪之風是不是有所收斂,再有此類事件發生時紳董與地保能不能嚴禁,縣衙能不能及時瞭解基層情況,會不會或者能不能真正做到急提重究。


烔煬河的“正堂陳示”碑,實際上是一種鄉村教育形式,其對民眾的震懾與教化之用不言而喻。我沒有查到同治巢縣知縣的資料,不知道陳炳的具體情況。據說立碑者陳炳,同治七年時僅是巢縣代理知縣,但卻很勤勉,做了不少事,政聲不錯,不僅在烔煬河整肅治安,巢城浮橋也是在他的倡督下建成。如果他有臨時觀念,得過且過,我們今天可能就看不到這方“正堂陳示”石碑了。


魅力巢湖:老家街口有塊碑


己亥年臘月十二,小寒,2020年1月6日,於合肥琥珀潭村


最憶是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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