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而且欠債,法人需不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呢?

火奴努努


法人作為公司的代言人,同時擔任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重要管理職務,需要對公司的經營情況負責;並且多數企業的法人由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來擔任,作為公司的股東是以認繳的註冊金額為限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負責。

所以法人的問題80%的情況下都可以轉換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個人私有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


股東責任有限

公司制企業與合夥企業不同,相比於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公司制企業的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是以認繳的註冊資本為限。

公司倒閉破產清算,存在尚未償清的債務時,如果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就需要對未清償的債務拿個人財產清償,當然,這種清償責任最終還是以認繳的註冊資本為限。

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都已經繳足註冊資本,那麼股東就不再需要追加個人財產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實際工作當中,對於認繳註冊資本是否繳足的判斷,其實比較困難,畢竟註冊資本是一個時點的概念。

公司的股東繳入資金後,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將資金轉出公司,例如虛構採購業務、股東與公司之間資金的頻繁往來、股東個人費用轉換為公司費用由公司承擔等。

對於這些行為,如果發現不合規不合法,即使紙面上來看,已經繳足了註冊資本,仍然需要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債務,而且可能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管理層責任有限

法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擔任,需要總體把握公司的經營。作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經營成果的好壞只需要對公司的股東負責,股東結合公司運行的表現有權決定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所以一般情況下,法人不需要對公司破產清算時未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如果作為公司的管理層,超越公司章程或是公司制度之外,從事的公司行為,造成公司承擔額外的債務時,股東有向其追討的責任。

例如,作為上市公司的董事長鍾玉非法佔用公司122億資金,通過控制的其他企業非法營運資金,給上市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目前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22億的窟窿必然也應該由其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人作為最高管理層,責任有限;法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責任有限;有限責任僅限於合規合法操作的情況下,非法營運導致公司債務無法清償的,無限連帶責任難以避免。做法人,有風險,需掂量三分。

財經奧迪特


在公司倒閉時,別以為破產法頒佈之後企業破產就很容易,實際中政府和法院是怎麼樣處理的?講一下實戰經驗。

1.欠員工的工資,社保這項費用基本上是跑不掉的。公司的實控人或者法人,會揹負著極大責任的,一般來說,如果不處理掉這個問題是不容許你破產或者清算。至於怎麼處理,是用公司財產處理,還是他們拿出個人的資產來處理,政府和法院是不管的,但是要求你必須處理完畢。

2.欠繳的稅務是必須要處理的。怎麼樣處理?同上一個問題一模一樣的答案。

3.如果實繳資金和註冊資金不一致。你想走破產程序,那非常難,法院會要求你補足註冊資金才能進行破產。說在中國破產是一個很難的事情,一般都是清算協商解決,要麼就進入到工商異常。

4.如果進入到工商異常,那後續法人就會被動了。可能在幾年之內,不能再擔任其他公司的股東,法人,高管,也有可能會進入工商異常信用信息會被其他機構參採用這條信息。

5.破產不僅是流程繁瑣,而且需要一筆費用。所以現在除了大型機構,一般中小企業沒有人會建議走破產程序的。

6.做了法人就得承擔責任,所以在企業中法人的責任是非常大的。一般都是大股東做法人。如果是小股東做法人,三思而後行。

這些都是企業經營過程的真正實務,是公司法中午沒有告訴你的。你在處理過程中,就會碰到工商部門要求,稅務部門要求,銀行部門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要求,社保部門要求。





勻楓財技大兜底


首先要明白,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不是股東,他是不直接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是股東有沒有額外的還錢義務。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出資都實繳完畢,那麼公司在破產倒閉的時候,公司的股東不必對公司尚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除非出現以下幾種情況,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的出資沒有實繳完畢,那麼債權人可以繼續向沒有繳納註冊資本的股東追索債權,沒有繳納註冊資本的股東必須把出資補齊,償還債務。其他股東也可以要求因為這個股東出資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和額外負債。

2、股東儘管出資到位了,但是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出資的股東通過其他方式,又將出資的資金轉移挪用,那麼這個股東就要在破產清算的時候,對公司債務承擔額外責任。

3、公司在借錢的時候,股東簽署了連帶保證責任,那麼公司到期清償不了債務,簽署了連帶保證責任的股東,就需要對債權方承擔還款義務。

所以說,公司的法人代表這個角色,並不對公司的債務直接責任,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法人代表在公司有不當得利、侵佔公司資產等行為,那麼公司可以向其追討這些非法收入,或者採取司法手段。




何毅


理論上而言,法定代表人是無需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但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說這個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股東或者這個法定代表人有違規的行為,那麼是有可能的。

公司倒閉的擔責

既然稱之為公司,那麼我們就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這個兩個了,在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也就是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

舉個例子:A企業註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小張和小明各參與出資了1000萬元,某天A企業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破產倒閉,欠下了1個億的債務。如果說這個註冊資本,之前小張和小明均已認繳出資到位,那麼這1個億的債務,就不需要在追加兩人的個人資產進行清償了。但如果之前的註冊資本兩個人實際都未出資到位,那麼這時候就要追加兩人的個人資產各1000萬元進行清償了(所以雖然現在註冊資本不需要驗資,也不要隨意搞個幾億的註冊資本,否則以後有你受的)。

在這個案例之中,如果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小張和小明,那麼這次事件只要法定代表人並無任何違規行為,則對法定代表人並無影響。

無限責任

一般來說公司制的企業都是承擔有限的責任的,只有合夥制企業的股東才是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欠一個億,自身資產不夠還,還要股東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但是有一種情況下,公司制的企業也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比如股東將個人賬戶與企業的賬戶混用(比如企業的貨款回籠等很多通過個人賬戶結算),導致公私不分,賬目混亂的,那麼這種情況下,股東必須承擔無限責任。

如上述案例:假設股東小張和小明的個人賬戶與A企業的公司賬戶混在一起使用,那麼當A企業破產欠下一個億時,小張和小明就不是以自己出資額的1000萬元承擔有限責任了,而是這1個億,兩個人都必須吃下,這就是無限責任,會追償到個人資產。

在這個案例之中,如果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小張和小明,那麼只要法定代表人並無任何違規行為,這個無限責任與法定代表人也沒關係。

管理層責任

正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如果非股東,其是不用承擔企業破產清償的連帶責任的,但是有一種情況下,股東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比如:法定代表人違規對外簽署協議或者合同等造成公司損失產生額外負債的,那麼對於這額外的負債,股東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相應的債務。


鯉行者


公司既然破產了,就不再承擔債務,但想要破產,沒那麼簡單,一般情況別想那好事,獲准破產,要經過若干複雜程序。破產申請後,有關部門,包括法院,稅務工商,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利害關係人等等會進入公司,查賬,清產核資,把公司財產,銀行欠款,應收款,預付款,應付款,固定資產,銀行存款,現金,債權債務等全部釐清,如果窮盡核查確實沒有財產了,准許破產保護,但一旦查實法人代表,法人,股東有轉移資產,虛假交易,不按認繳資金繳足註冊資本的,虛假做賬的,偷逃稅款的,不予破產,相關責任人還要面臨罰款,坐牢。別說破產了,就是想註銷公司,成立清算組,繳清稅款,還清債務,否則註銷不了,所以,開公司之前,就要想好,否則真的是死不掉活不了的感覺,我註銷一個小公司,從清算,公示,到各部門,差點沒把我折磨死,跑了大半年啊,註銷成功後,那種幸福、如釋重負的感覺,還沒找到形容詞。


地球修理工777


問:公司倒閉而且欠債,法人需不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呢?

答: 需要用個人財產償要看實際情況,由於你的問題中不能看出相關信息,只能給你做下分析。

首先確定下你說的法人,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吧?

現實中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簡稱為法人,這是有歧義的,因為實際法人指的就是公司。而我們說的法定代表人是他的代表,就是一般由總經理或者執行董事擔任的那個。


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你,是否需要用的個人財產來擔責,又牽涉到另外一問題,即你的公司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要以個人財產承擔。

2、有限責任公司:

(1)個人財產未和公司財產混同,以出資額為限;

(2)個人財產如果和公司財產混同,要以個人財產承擔。

(3)出現抽逃出資、轉移公司資產等行為,要以個人財產承擔。

(4)其他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要以個人財產承擔。


綜上,法定代表人是否要以個人的財產來承擔公司的債務,與以上因素均有關係,請你根據實際情況對號入座。如果超出我的回答範圍,請加關注私信我或評論留言。


言鳴律師


這個問題應分別來看,第一是債務,債務的承擔;第二是倒閉,即公司清算責任。

一般來說,公司是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但是公司或股東有意迴避法律,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產權不清,財務混亂,資產與其他財產混同等,按照法律會揭開“公司面紗”,依法否認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要求股東包括法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是從債務角度講的。

從倒閉角度講,公司虧損,也要依法清算,資不抵債的依法破產,使債務人心服口服,這時法人不用個人承擔責任。這是法制社會。如果股東或法人不願清算,怠於清算,無法清算,那麼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有問題有困難要依法解決,把損失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不正確處理,肯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睿園耕夫


題主所提問題,涉及好幾個問題,需要釐清,否則,真有可能是一筆糊塗賬。

一、法人不是人!!

這個問題,好多人甚至一些報紙、電視臺都搞錯。

法人是公司,就是題主所說的經營不善的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題主所說的法人肯定指的是“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責任,也不一定。

1.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

這種情況當然存在,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但並沒有說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股東。

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形,肯定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2.法定代表人是股東的情形。

這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股東出資到位,一種是出資不到位。

如果股東出資到位,也不用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到位,則需要就沒有出資到位的出資承擔責任。

三、公司倒閉是破產註銷?還是經營不善放任不管?

如果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了破產註銷手續,則不需要再承擔任何責任了。

如果公司放任不管,則公司主體還存在,則又返回到第二個問題了。

總之,公司倒閉還是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註銷,否則,真的比較麻煩。





法眼掃描


大家好,我是一個講商業的小哥哥。作為一名財經領域的原創作者,在這裡我想簡單的發表一下我個人的觀點,希望可以對您所幫助。

首先我認為公司既然破產了,就不再承擔債務,但想要破產,沒那麼簡單,一般情況別想那好事,獲准破產,要經過若干複雜程序。破產申請後,有關部門,包括法院,稅務工商,會計師事務所。

其次以及利害關係人等等會進入公司,查賬,清產核資,把公司財產,銀行欠款,應收款,預付款,應付款,固定資產,銀行存款,現金,債權債務等全部釐清,如果窮盡核查確實沒有財產了,准許破產保護,但一旦查實法人代表,法人,股東有轉移資產,虛假交易,不按認繳資金繳足註冊資本的,虛假做賬的,偷逃稅款的,不予破產,相關責任人還要面臨罰款,坐牢。

最後別說破產了,就是想註銷公司,成立清算組,繳清稅款,還清債務,否則註銷不了,所以,開公司之前,就要想好,否則真的是死不掉活不了的感覺,我註銷一個小公司,從清算,公示,到各部門,差點沒把我折磨死,跑了大半年啊,註銷成功後,那種幸福、如釋重負的感覺,還沒找到形容詞。

以上就是我的觀點,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同時也希望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我會定期的發表一些和財經相關的文章,謝謝!


一個講商業的小哥哥


公司是個寬泛的概念,實際上分很多種類,我們見到的大多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顧名思義,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就是股東以其所投入的資本金上限按比例承擔公司責任,同時也享受公司權利,這是基本原則。

這樣的公司,如果走破產清算程序,法人當然是承擔主要法律責任,當公司餘額資產已經資不抵債時,那就按人員工資--國家稅務--金融機構--所欠債務等法律規定的清償程序還債,資產償沒了,這個公司的清償責任就結束了。 當然有特殊情況,我經歷過的兩類較多: 1.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各種不規範甚至是違法違規操作,導致觸犯侵害他人權益的刑律,那就不單單是經濟責任了,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在融資過程中,法人、股東簽訂了個人擔保協議,那麼公司破產,債務人拿著擔保協議是完全可以向你個人聲索債務償還的。類似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

還有一種是個人獨資公司,公司法也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這種企業由於投資人與企業有很強的一體性,所以也沒有法人的概念,出了問題沒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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