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人產假結束公司要求回京上班,如果不回要求離職,怎麼辦?

reitWong


如果產假結束了,另外你愛人所在的區域並非因疫情原因被政府採取特殊措施的區域,那麼建議你愛人和單位好好溝通,看看能不能請事假。

如果她的單位不批准,一般情況都可以使用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裡有沒有規定(一般都會有),以及你愛人是否接受過規章制度的培訓(勞動者不太容易主張成立)。

如果這個工作對你的家庭很重要,事假單位也不批准,只能考慮讓父母幫忙帶孩子了。說實話職場對於剛剛生育的女性是很不利的,很難平衡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關係。


耐斯部落老魚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愛人產假結束公司要求回京上班,這是公司的合理要求,但是還處於哺乳期,原則上公司不得辭退哺乳期女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涉及非法辭退,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所以公司不能強迫還在哺乳期的員工離職;但是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條:(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通過書面或者電話口頭通知其限期復工且產假規定的時間已經結束;逾期不復工的,按曠工處理,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的,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會按照曠工給你愛人計算,公司規定製度如果規定了連續曠工15天或者20天公司就可以單方面解除與你愛人的勞動合同的,屬於合法

 從你的問題來看,你愛人回京上班可能離家比較遠,建議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讓你愛人去和公司談談,選擇個人離職,這樣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哺乳期間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如果你愛人希望哺乳期結束後還繼續回京上班,可以向單位以請假的方式,徵得單位同意即可。如果你愛人為照顧家庭,不想回京上班,可以近期找個時間回單位,提出辭職,這樣也可以得到2倍的經濟補償。 謝謝


四季58926608


自己看著辦。問別人有用嗎?


嘉樹


這個沒有太大爭議,如果公司給予了你愛人產假期間的保障,產假結束後就應該去上班,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可以跟公司溝通,如果公司堅持要求去上班也是合理的,實在不想去就主動辦理離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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