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人說現在離婚了,孩子大多數都會歸女方?對於離了婚的媽媽來說,孩子真的有那麼重要嗎?

能不能借個安慰的微笑


題主也是聽人說的,一些人發現周邊的人離婚了,發現是很多女方是帶著孩子的,也很好奇,為啥都是女方帶著孩子的那麼多?其實,離婚案件中,男方和女方要孩子的機會是均等的,只是恰巧你身邊的多了而已,可能產生這個現象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法律上傾向於哺乳期的孩子交給女方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從這點可以看出,如果離婚時孩子是兩週歲以內的,法院原則上判決給女方撫養的。但是,男女雙方協商好給男方撫養,或者女方不適宜撫養子女的(比如有傳染病的等),可以由男方撫養的。

二、孩子是母親身上掉下來的肉

除了法律上的規定,2週歲以內的孩子原則上判決給女方,那2—6週歲的孩子,雙方都要或都不要的話,要看誰的條件更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8週歲的孩子有自己的選擇權,所以,對於2—6週歲的小孩,是要看條件的,在這個過程中,女方可以蒐集有利條件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8週歲的小孩已經懂事了,如果母親對他好,他想選擇的話,肯定會優先選擇母親的。


再一個從情感上來說,男性和女性的情感是不一樣的,男性的情感深沉內斂些,有愛但是不容易表現出來,因為要所謂的堅強;而女性的感情就完全不同了,細膩豐富,愛你就要表現出來,更何況是十月懷胎呢,把孩子看的比自己都重要!

三、作為女方來講,到底要不要孩子呢?

其實,如果兩個人的孩子是女兒的話,在離婚時,女方是可以爭取的,母親也比較懂女孩的生理和心理,帶著女兒也是比較有利女孩的健康成長,有利於以後的再婚;但是,如果是男孩的話,女方要慎重考慮了,基於傳統的觀念,男孩是需要傳宗接代的,而且女方帶著男孩,對於培養男孩那種男性責任與情感,也是不太合適的,而且可能會影響女方的再婚!離婚時,作為女方,不僅要考慮自己的以後,更要考慮孩子的以後。

(以上的情況只是作為婚姻法律師的建議,不帶有任何的歧視、貶低等。)

當然,離婚時,每個家庭的情況是不一樣的,複雜程度也不一樣,處理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結婚是一件大事,離婚更是一件大事,要慎重考慮,考慮,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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