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否有自行收取業主費用管理小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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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其無權自行決定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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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主要在於現行法規在這個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盲區。


按《物權法》,業主可以選聘物業公司管理小區,也可以實行自治。就是說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組織自行管理小區,業主繳納服務費用,並寫入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但由於現行法規對於業主自治問題沒有進行詳盡而明確的規定規範,致使業主自治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爭議。


那麼本問題中業委會是否可以向業主收取服務費用就是其中之一。

對該問題,目前存在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業委會不能作為物業費的收費主體。

理由:法律並沒有賦予業委會可以作為收取物業費的收費主體,它不是經營單位,無法給業主開具正規的票據。 而且其沒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和經費,一旦出現債務問題,就會導致業主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所以從這個角度上,業委會在現階段不宜作為收取物業費的主體。

某些實際案例中,法院以業委會主體不適格為據,駁回了業委會起訴欠費業主的訴請。


二、經過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業委會對小區進行自管的,業委會可以作為物業費的收費主體。

理由:根據《物權法》業主自治原則,業主大會、業委會是業主對所擁有的物業進行管理而建立的自治性組織,業主通過自治組織召開全體業主會議,訂立規約、設置常設性的管理委員會、管理日常事務,並解決因使用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而產生的糾紛,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在業主自治的情況下,業委會收取的物業費,本質是對其對小區自治性管理和服務的勞動對價。


通過實際案例來看,多數業委會起訴欠費業主的案例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認為:

業委會與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產生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因此業委會主張物業費的請求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總的來看,目前第二種看法是主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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