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行收取业主费用管理小区的权利?

弥撒气球开始燃烧CP魂


  无权。其无权自行决定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每天学一点法律


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现行法规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盲区。


按《物权法》,业主可以选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也可以实行自治。就是说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组织自行管理小区,业主缴纳服务费用,并写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但由于现行法规对于业主自治问题没有进行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规范,致使业主自治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那么本问题中业委会是否可以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就是其中之一。

对该问题,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业委会不能作为物业费的收费主体。

理由:法律并没有赋予业委会可以作为收取物业费的收费主体,它不是经营单位,无法给业主开具正规的票据。 而且其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经费,一旦出现债务问题,就会导致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从这个角度上,业委会在现阶段不宜作为收取物业费的主体。

某些实际案例中,法院以业委会主体不适格为据,驳回了业委会起诉欠费业主的诉请。


二、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委会对小区进行自管的,业委会可以作为物业费的收费主体。

理由:根据《物权法》业主自治原则,业主大会、业委会是业主对所拥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而建立的自治性组织,业主通过自治组织召开全体业主会议,订立规约、设置常设性的管理委员会、管理日常事务,并解决因使用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纠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在业主自治的情况下,业委会收取的物业费,本质是对其对小区自治性管理和服务的劳动对价。


通过实际案例来看,多数业委会起诉欠费业主的案例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认为:

业委会与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产生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业委会主张物业费的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总的来看,目前第二种看法是主流意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