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違代拆遷,最全發佈!違章建築的認定程序,一個也不能少


以拆違代拆遷,是目前徵收拆遷中降低拆遷補償成本的一種慣用的手段。大多數情況下,只要沒有遇到拆遷,大家的房屋沒人說是違法建築,一旦遇到拆遷了,補償談不攏情況下,就突然成了違建了,而且這種情形下是被大面積的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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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認定違建

之所以在徵收中會有大量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是因為按照違建處理,會不予補償,或者補償標準降低。

徵收方為了達到降低補償成本,快速拆除房屋的目的,就會通過一系列的手段去達成自己的目的。在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生效實施之後,嚴格來說,徵收中的合法的行政強拆已經壽終正寢,被廢止,一旦因為徵收而強拆,很容易會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而對於《城鄉規劃法》中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行政機關還是具有職權的,所以這也是引發徵收中大量拆違的另一個因素。

所以,違建成了政府在徵收拆遷中降低補償及實現快速拆除的一把殺手鐧。作為普通老百姓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實踐經驗告訴我們:遇到違建不可怕,可怕的是遇到違建後沒有采取正確的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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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情形

在現有的實踐中,因為房、地的關係,所謂的違建也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違法用地進行建設,另一種是違反規劃進行建設。

對於以上不同的兩種情形的處罰,是不一樣的。

前者比如在耕地上進行建設,是嚴重違反土地的性質的,處罰的職權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後一種比如在宅基地上進行建設,但是沒有申報辦理相關的建設手續,職權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批准後對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的,在集中行使處罰權的單位,一般是城市綜合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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