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檢•關注】把握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民事檢察工作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雲檢•關注】把握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民事檢察工作

今日檢察日報第03版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國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措施開展疫情防控,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狀態受到重大影響。這次疫情給檢察機關帶來許多新任務和新挑戰,民事檢察作為“四大檢察”之一的主要檢察業務,也應當及時研究應對。總體講,民事檢察部門要準確把握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形勢和要求,圍繞服務疫情防控工作大局開展工作,為疫情防治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雲檢•關注】把握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民事檢察工作

通過監督維護民事活動公平

  受重大疫情影響,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不一定能得到正常履行,大量合同糾紛勢必進入司法訴訟。對於此類糾紛,應當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對於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類案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司法機關更應當及時認定。如因疫情導致無法履行的旅遊、餐飲、交通、物流等服務合同,不能輕易以違約處理,認定違約的也應依法減輕或免除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還有一些案件,雖能履行但如果按原合同履行將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對此應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適用“情勢變更”的原則靈活處理。如房屋租賃、場地租賃等合同,疫情期間原合同簽訂時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已經發生重大異常變動,此時按原有約定履行勢必造成不公,如果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或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這時應當平衡雙方利益,通過靈活調整履行內容與標準,合理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分配風險和損失。對於上述類型案件,在疫情影響的非常時期最忌“機械司法”,簡單以合同條款作為唯一評判依據。如果法院的裁判存在前述情形,當事人申請監督時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針對裁判存在的適用法律錯誤提出監督意見,督促並配合法院確保民事活動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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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辦案促進市場秩序穩定

  疫情影響期間,維護社會安寧穩定和經濟有序運行是重要工作任務,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應當服務保障這一目標。除了刑事檢察部門通過辦案依法打擊各類涉疫情犯罪,民事檢察部門也應當通過辦案促進市場秩序穩定。一是通過執行活動監督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疫情防控期間,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抗疫藥品等防疫物資生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當建議法院明確,對於專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原則上不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相關企業申請檢察監督的,應及時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一些法院提出,疫情期間應秉持“善意執行”的理念,對因防疫需要生產加工疫情防控產品的被執行人,可暫緩採取查控措施、納入失信和限制消費措施;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恢復企業信用,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資。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支持法院此類“善意執行”舉措。二是通過檢察建議監督打擊破壞誠信經營行為。在開展訴訟監督過程中,發現企業有製假販假、以次充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在辦案過程中,積極支持法院加強保護因購買假冒偽劣防疫產品受損的消費者權益。企業如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口罩、護目鏡、消毒液等防疫產品,消費者據此主張賠償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積極運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制裁違法行為,強化對企業誠信經營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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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支持起訴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此次疫情發生以來,國家採取了延長春節假期、延期復工等應對措施,人社部等部委及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應對疫情影響穩定勞動關係的指導性政策,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妥善處理涉勞動關係、工資支付、工傷認定等引發的民事糾紛,注意保護勞動者特別是弱勢群體勞動者的權益。按照政策指引,對於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如期返回工作地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原則上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主張其在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或者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的,應當積極為勞動者提供法律幫助,引導企業依法保障勞動者請求發放工資、病假工資或者生活費的權利,必要時依法支持弱勢勞動者一方提起訴訟。本次疫情正值春節假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如果企業不能安排補休,應當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在假期後的延遲復工期間,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等企業提前或正常復工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職工在延遲復工期間可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同時,還要儘量與法院取得共識,保障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的訴訟時效利益。勞動者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訴訟、仲裁請求權的,應當依法適用民法總則第194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當然,檢察機關保護勞動者權益也要依法、有度,特別是疫情影響期間也要理解企業遇到的實際困難,注意保障企業的生存發展。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可以聯合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引導企業與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靈活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在家辦公、短期待崗等多種方式,平衡好企業減負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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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工作方式完善檢察服務

  疫情防控期間是非常時期,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工作中應當創新工作方式,盡最大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到位的檢察服務。一是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機制,開展遠程辦案活動。疫情期間交通不便、出行不易,檢察機關可以依託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及互聯網,開展“網上辦案”“遠程詢問”“視頻聽證”“電話調解”等工作,既方便人民群眾,也不因為疫情防控而影響辦案,做到自身做好防控與開展司法辦案兩不誤。二是積極開展訴調對接,大力化解涉疫情矛盾糾紛。在申訴案件辦理過程中,加大調解和解工作力度。如對繼續履行合同將給企業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應當引導當事人重新協商,達成新的協議;對於因疫情影響而發生到期還貸困難的金融借款案件,應充分依靠金融商貿訴調對接中心等行業調解、專業調解機制,努力促成銀企和解;對於因疫情影響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糾紛,要多做勞動者思想工作,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克時艱,力爭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實現互利共贏。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 王玄瑋)

2020年第96期共8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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