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戶人家長子繼承家業,但恰好長子由地位十分低下的幹活奴婢所生,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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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重視的是嫡長子,庶長子的繼承權在嫡長子之後。

當然,如果沒有嫡子的話,繼承權自然是歸於庶長子,不管他是誰生的,都享有宗法上的優勢。

中國古代又不流行朝鮮那套“從母法”,母親是賤民也就導致兒女出身低賤。

按照我們中國古代的傳統,不論庶子的生母是誰,他們都只有長幼之分,而沒有地位高下的區別。

所以,明末爭國本案時,萬曆皇帝不想立長子朱常洛為太子,他想立的是福王朱常洵。前者是萬曆某次偶然寵幸的宮女王氏所生,後者的生母是鄭貴妃。

宮女也算是奴婢吧?但是,最後萬曆還是沒有爭過當時的道統,立了自己的長子為太子。這就表明庶長子的地位是不可撼動的。

以上所言,主要還是針對家裡有皇位要繼承的情況。

對於普通的人家,情況就更簡單了。像是《大明律·戶令》就規定了——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半分。

這段話說得很清楚。除了需要襲爵的這種情況,嫡庶是比較重要的,涉及分家產這種事時,嫡子和庶子是均分的,不會因為是嫡子就多分家產,也不會因為是庶子就少分。

由此可見,嫡庶這種東西,說重要是重要的,說不重要也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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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繼承製度複雜,但原則是尊嫡立長,基礎是以嫡長子為核心宗法制度。

中國古代,孩子一般有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種類,但無論是哪一種,只要是入籍後,都有繼承權。

但不同身份,繼承的內容和數量不同。在古代中國,繼承內容一是身份,一是財產。身份繼承指的是爵位、蔭官等官身,還有對宗族祭祀、祭田管理的權力。一家之中,每一代只能有一位男性能夠享有身份繼承,也就是是嫡長子繼承製,是宗法制的核心。關於繼承,有嚴格的順序,有律法可依,不同朝代也有區別。例如《唐律》規定的順序是:先嫡長子,其次嫡長孫,再次其他嫡子,然後庶子等。

財產繼承,從漢代以來一直以“諸子均分”為基本原則,在室女也享有有限的繼承權。而且,即便私生子也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利。

宋徽宗年間,浙江有個大戶,有一子,後來與僕人之妻私通,又生了一個兒子,並且收養在家。大戶去世後,他的長子和母親謀劃獨吞家產,便將私生子送回僕人家。數年後,這個私生子回來,要和同父異母的長兄爭財產,並因此告官打官司,後來通過檢查縣裡的戶籍,核實丁口,發現私生子的確是登記註冊,於是判定他可以分得財產。

所以,這個大戶的長子在繼承父親家業的時候,有明確的制度可依,依律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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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庶長子很難繼承家業。在中國古代等級森嚴。如果老大是小妾甚至是奴婢所生,是沒有資格繼承家業的。

所以,在大多數時候,這些庶長子只能作為隨從,服侍在嫡長子身邊。即便庶長子在外功成名就,仍然會被嫡長子看不起。

比如漢朝著名的汝南袁氏,這個家族在漢朝後期名臣輩出,有四世三公之稱。到了漢朝末年,天下大亂,汝南袁氏中的袁紹成為河北地區大軍閥,擁有當時天下最強大的軍隊。但是由於庶出,一直被嫡子袁術看不起。不僅如此,在家族內袁紹的地位也非常尷尬,雖然在外風光無限,可是在家族繼承上並沒有發言權。以至於絕大多數家族資源和財富都被同父異母的弟弟袁術所繼承。

但是,也有很多優秀的庶長子能夠憑藉自己的努力獲得家族認可,成為家族的族長!

比如戰國時期的孟嘗君。孟嘗君叫做田文,不是長子也不是嫡子,是田嬰的小妾所生的一個兒子,因為是五月初五生日,很不受待見。

但是,長大後由于田文能力極強,被父親所器重,後來繼承了父親田嬰的爵位。由於田文在諸侯中名聲極高,其他兄弟也不敢不服。

所以,在中國封建禮教的影響下,一方面庶出的孩子很難繼承家族事業;另一方面,只要能力足夠,再加上外界的支持,想奪得繼承權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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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繼承是按照嫡長子繼承製進行的,有嫡子,當然是嫡長子繼承,沒有嫡子,就是長子繼承製,誰年長誰繼承。皇位繼承是這樣的規則,世襲王侯如此,士大夫和地主家的繼承也是這個原則。

比如三國時期的袁紹和袁術兄弟,袁紹因為是庶出,又過繼給了大伯,所以袁術就看不起袁紹。而且,不僅在袁家的嫡長子袁基和袁隗一起被殺後,袁術以汝南袁氏正統繼承人自居,袁家其他人也是這麼看的。袁術麾下就有一些袁氏宗族一直跟著他,從南陽一直到淮南,而袁紹麾下並沒有其他袁氏宗族的人的記載。

這也就是所謂的子憑母貴。但如果沒有嫡子,也就是皇后或者王侯、士大夫的正室沒有兒子,那麼就是長子繼承製。而且,除了正室之外,其他所有嬪妃、宮女所生的孩子都是一樣的,都是庶出,不分貴賤,繼承權都是一樣的。比如萬曆的皇后無子,他最寵愛的鄭貴妃生了福王,萬曆一直想廢黜庶長子常洛,朝臣就一直反對,萬曆最後也不得不同意立常洛為太子,也就是後來的光宗。

又比如宋神宗的皇后向皇后無子,所以神宗所有的皇子都是庶出。神宗駕崩時,由皇子中最年長的哲宗繼位。哲宗駕崩時也很年輕,也沒有兒子。哲宗有一個同母弟,當時大臣章惇等人認為應該由哲宗的同母弟趙似繼位,因為血緣上距離哲宗更近一些。但向皇后表示反對,強調“老身無子”。

向皇后的意思就是,我作為皇后,沒有兒子,那麼其他兒子都是先帝庶子,不分貴賤,雖然哲宗有個同母弟,但他的地位也並不比其他庶子高貴,繼承權也不能優先於其他人。這個理由就是非常有說服力的,其他大臣都無法有效反駁,最後也只能同意由端王繼位,也就是後來的徽宗趙佶。

世襲王侯家也是一樣的嫡長子繼承製原則。比如《紅樓夢》裡的探春和賈環是趙姨娘生的,趙姨娘是丫鬟出身,所以地位非常低,甚至還不如襲人這種大丫頭的地位高,月錢也只有襲人的一半,只大約相當於晴雯的水平。但探春和賈環都是正常的賈府公子小姐,探春與迎春、惜春都是一樣的地位,並沒有受到她母親身份低賤的影響。

但大多數朝代都並不嚴格遵守嫡長子繼承製,廢長立幼是經常出現的情況。唐朝就出現過多次喋血宮闈的事情,到了宋朝,也出現了多次廢長立幼的情況。比如宋太祖死後,當時的皇后派太監去召來準備繼位的是太祖的次子德芳,而不是當時更加年長的長子德昭。太宗也是跳過了更加年長的二兒子,而是直接選立了三兒子,也就是後來的真宗。到南宋的時候,孝宗也同樣跳過了還在世的長子,而直接立光宗為太子。

明朝是最為規範的嫡長子繼承製,但明朝的絕大多數皇帝都不是嫡長子,而是庶長子出身,很多皇帝的母親出身都非常低微,生前也不得寵,而且不少皇帝很小就失去了母親。比如孝宗的母親紀氏是被抄家時沒入宮中的,只是地位很低的宮女。光宗常洛的母親也是在鄭貴妃的逼迫之下早死,熹宗天啟帝的母親也被凌毆致死,崇禎也是沒見過自己的生母。

相對來說,只有清朝的皇位繼承是個例外,並不是嫡長子繼承製,而是按照所謂的擇賢而立的原則進行。也就是說,無論是不是嫡子,哪怕母親出身再低微、卑賤,只要是皇帝的兒子,都是一樣的,都可以進入皇位繼承人的選擇範圍,由在位的皇帝在其中選擇他認為賢明的一個來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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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古代繼承並不是單純的長子繼承製度,而是 “嫡長子繼承”!也就是說,所以隨便一個奴婢生的老大並不算繼承人,只有明媒正娶的正妻所出才叫嫡長子。才有能力繼承家業。

根據周朝的“宗法制” 嫡長子繼承製度成為了中國數千年所留存的重要繼承製度。從天子皇族到民間,都是如此。雖然說男子“三妻四妾”,但古代妻子只有一個,其他的統統都是妾室。古代妻妾地位完全不同,妻子也是主人,只可休不可貶。

最為著名莫過《甄嬛傳》中乾隆皇帝弘曆,弘曆就是康熙爺與熹貴妃(妾室格格)的兒子,早年不被康熙爺重視,但是自幼聽話勤奮的弘曆,經過不斷的努力和哥哥們相繼死去,讓康熙爺注意到了他,並且成為了重點培養對象,在康熙爺去世後,當時弘時性情放縱,行事不謹忙,不得皇上喜歡,而弘曆在多年的努力中深得康熙帝的寵愛,而使其在爭奪儲位的鬥爭中頗為有利,同時雍正帝當在十三歲的弘曆作為自己心中的儲君培養。

也就是說,在大家族中其實一直在奉行著有嫡立嫡,無嫡立長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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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戶人家講究的是,嫡長子繼承製。

一,嫡子,嫡長子,長子,庶長子要分清。

嫡子,所有正妻的兒子都是嫡子。這也包括繼妻兒子與扶正妻的兒子。但是,特別情況是,原配之子的宗祧繼承權優先於繼妻兒子,繼妻兒子優先扶正妻的兒子。

嫡長子,嫡子中年齡最大,通常是嫡長子。也要區分情況。比如著名的商紂王,他有兩個同胞哥哥都是同父同母所出。但是兩個哥哥出生時,母親只是父親的妾,商紂王出生時母親已經晉升王后,所以雖然三兄弟一母同胞,但商紂王是嫡長子,王后之子。兩個哥哥只能是王妃之子。當然,如果沒有商紂王,那麼兩兄弟中的哥哥就是嫡長子。

長子,所有兒子年齡最大者。可能是嫡子,也可能庶子。因為過去大戶人家有婚前給少爺配通房丫頭的慣例,比如袁紹就是婢生長子。

庶長子,所有兒子中年齡最大的兒子,而且是庶出子。

二,漢代開始,庶子有同財產權

當然,這是法律條文上的。實際操作中,嫡母有一萬種辦法將所有公共財產分薄,比如大肆購買祭田族產,這些財產是不分配的,而且歸於家族宗祧繼承者管理。

同時,嫡母可以逼迫庶子放棄繼承權。比如庶子到了十五六歲,給他說親,一般都是小地主小戶人家,分一些錢財土地,讓庶子提前分家奉養生母,對此,庶子打落牙齒也得吞下去。

一般來說,庶子結婚就得為小家庭奔波忙活,之後又得養兒子,而這時正是讀書上進的好時候,荒廢四五年,一輩子也就這樣了。

三、宗祧繼承

管理祭祀,小家庭分支的族長就是宗祧。這就是父親名下的大宗,只能嫡長子繼承。

一般來說,與正式爵位,世職(比如明清的土司,錦衣衛官職,八旗的世襲職務)相關的宅邸,祭田、御賜物,都歸嫡長子所有。父親名下公田、族產歸嫡長子代管。父親其餘部分的公共財產才是諸子平分,能夠證明身份的私生子享有半份權力。


四川達州


宗法制是覆蓋整個漢人社會的,上至皇帝下至平民無一例外。

對於家業的繼承分兩種:

一種是不可分割的,主要是政治地位。

另一種是可分割的,比如財產。

只有一個而且不可分割的(比如爵位),肯定是嫡長子也就是正妻所生的長子繼承了。

可以分割的(比如財產),只要被認定為兒子都有權繼承,一般是均分(視父親的意願為準,如果突然去世沒有安排的話就均分了),這個認定是指宗法上的入籍,是有制度有儀式的,並不是生物意義的,簡單地說如果生母沒有名份,兒子在法律上可能不被承認。

總結來說就是有嫡立嫡,無嫡立長。

只有正妻無子,庶子才有機會。

而且私生子是否被宗法承認,跟生母是否可以獲得名份沒有必然關係,因為男主人的兒子理論上都是正妻的兒子,如果生母是奴婢沒有過得妾的地位的話,那麼兒子是少主人,生母依然是奴婢。

大名鼎鼎的大清北洋大臣、總理大臣,民國第一任總統袁世凱就是妾生的,袁世凱想讓母親和父親合葬,但他同父異母的哥哥(正妻生)不願意,袁世凱也毫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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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家業”應該有所區分,家業可以是經濟上的,也可以是政治上的,而針對不同情況又有所區分:如果涉及到爵位等的承繼,那麼就像很多答主回答的一樣,涉及到嫡長子繼承製的問題,但如果只是財產的分割,大部分家庭會選擇諸子均分,也就是諸子均分制。而且,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如《大明令·戶令》明確規定: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注:非婚生子,也就是私生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

也就是說,除非涉及到爵位繼承、蔭官等會悠閒由嫡長子繼承,而如果只是分割財產,那麼嫡子、庶子,一律均分,哪怕是私生子,都可以得到一半乃至均分財產。當然,具體的財產繼承很複雜,這裡不作多論。

分家鬮書

那麼諸子均分,到底該怎麼分呢?其實很簡單,就是抓鬮!將財產摺合銀兩計算,按照兒子的數量,平均分成若干份,通常會以字命名,如“仁、義、禮、智、信”就代表分成五份,如“忠、恕”就代表兩份,然後把兒子召集起來,每人抓鬮,而且分完之後,是要邀請族人等寫明契約,也稱分家鬮書,這樣才最終生效,如果對某些財產不滿意等想更換,那麼就需要和兄弟協商,另立契約。


楚邾


一夫多妻及妾婢奴制是有一套完整順序體制的,不會亂套弄混的。

大老婆二老婆三老婆等由先後婚次決定,即入門早喚定次順。

但名門正娶的是正統正宗妻室,其生子為嫡長子。此第一生的兒子按法制是繼承人。不以妻名的進門早晚以定,僅以宗族認定為確立。即誥祭祖先的為定,開祖廟或宗祠與否由本族族長與長老決定。因此正室妻是決不可能亂了的。對帝王而言正宮娘娘是唯一一個由午門至宮殿的正中神道上抬入宮的人,除皇帝本人可走正中神道外,正宮娘娘新娶第一天入宮,僅走此一次。其她幾妻無權走此正門中道的。

正室妻生子為嫡子,其她妻所生子為庶子,妾生子稱旁出,婢奴生子稱外子。

家業不是資產資財財產,家業是可生產的單位,如工廠商店等,房子珍藏錢量等歸資產財產,繼承廠店為嫡長子,財資可按比例或均分。

但有繼承人廢立制,因而持家者可自決定由誰承家業。但改嫡長子受宗族長老會阻礙極大。因而形成:按規則繼承式.依能力承式.憑賢承式.受寵承式.謀奪承式,共五種傳承方式。

中國人不論哪方面都依此定傳承製。並絕對遵守傳男不傳女,傳媳不傳閨女法則的。

悟空問看後咱也在其上留上點啥。


味哎兒


嫡長子繼承製是一種政治權力方面的繼承,雖然在皇家這種政治繼承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經濟方面的繼承,但是在平民生活中政治繼承權和經濟繼承權區分的十分明顯。另外就算是在皇家,嫡長子繼承製也是可以隨時打破的,這就是“立太子”的制度,皇帝可以選擇自己中意的繼承人,算是立遺囑吧!

在財產方面,繼承人主要涉及到嫡子、庶子、女子。

財產分法,又有“生分”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三部分

生分

老子還活著的時候分家產,可以按老子的意思對財產進行分配,也受到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秦國商鞅變法,不分家就加稅。這就是老子活著開始分家,一般是對半分的。而且生分主要表現在老子對財產的使用,這就不需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了,司馬相如娶了卓文君分了卓王孫不少財產。

遺囑繼承

這份兒遺囑被稱為“先令”,有了“先令”那麼老子的遺產就要按照“先令”來確定優先繼承循序!這種繼承辦法一般要獲得家族重要成員的認同,且不得損害法定繼承人的權益!

法定繼承

這個會影響到以上兩種財產繼承方法。

比如在周朝,主要是宗法制也就是嫡長子繼承製度,這個嫡長子繼承父親的一切權力,包括對財產的分配。其他人所獲得的財產多少,一般在這個大宗長的授意之下。女子可以在出嫁時獲得嫁妝作為繼承的財產!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宗法(也就是政治成面)和財產開始剝離。嫡長子繼承的是宗主,就是大族長,擁有最高的政治權力,但是財產就要按照法律瓜分。

每個時代分法不一樣,目西僅僅舉兩個例子

南北朝時期

法律規定財產均分,只包括男性繼承人。那時候人們把財產分成動產(一般指奴婢)和不動產,女子可以分得一部分動產!

唐朝

這時候宗法和財產進一步區分

唐《戶令》規定“應分田宅及財務者,兄弟均分”。

另外女子可以獲得兄弟娶媳婦聘禮的一半作為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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