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户人家长子继承家业,但恰好长子由地位十分低下的干活奴婢所生,该怎么办?

用户84644280189


古人重视的是嫡长子,庶长子的继承权在嫡长子之后。

当然,如果没有嫡子的话,继承权自然是归于庶长子,不管他是谁生的,都享有宗法上的优势。

中国古代又不流行朝鲜那套“从母法”,母亲是贱民也就导致儿女出身低贱。

按照我们中国古代的传统,不论庶子的生母是谁,他们都只有长幼之分,而没有地位高下的区别。

所以,明末争国本案时,万历皇帝不想立长子朱常洛为太子,他想立的是福王朱常洵。前者是万历某次偶然宠幸的宫女王氏所生,后者的生母是郑贵妃。

宫女也算是奴婢吧?但是,最后万历还是没有争过当时的道统,立了自己的长子为太子。这就表明庶长子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

以上所言,主要还是针对家里有皇位要继承的情况。

对于普通的人家,情况就更简单了。像是《大明律·户令》就规定了——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

这段话说得很清楚。除了需要袭爵的这种情况,嫡庶是比较重要的,涉及分家产这种事时,嫡子和庶子是均分的,不会因为是嫡子就多分家产,也不会因为是庶子就少分。

由此可见,嫡庶这种东西,说重要是重要的,说不重要也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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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复杂,但原则是尊嫡立长,基础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孩子一般有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种类,但无论是哪一种,只要是入籍后,都有继承权。

但不同身份,继承的内容和数量不同。在古代中国,继承内容一是身份,一是财产。身份继承指的是爵位、荫官等官身,还有对宗族祭祀、祭田管理的权力。一家之中,每一代只能有一位男性能够享有身份继承,也就是是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关于继承,有严格的顺序,有律法可依,不同朝代也有区别。例如《唐律》规定的顺序是:先嫡长子,其次嫡长孙,再次其他嫡子,然后庶子等。

财产继承,从汉代以来一直以“诸子均分”为基本原则,在室女也享有有限的继承权。而且,即便私生子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利。

宋徽宗年间,浙江有个大户,有一子,后来与仆人之妻私通,又生了一个儿子,并且收养在家。大户去世后,他的长子和母亲谋划独吞家产,便将私生子送回仆人家。数年后,这个私生子回来,要和同父异母的长兄争财产,并因此告官打官司,后来通过检查县里的户籍,核实丁口,发现私生子的确是登记注册,于是判定他可以分得财产。

所以,这个大户的长子在继承父亲家业的时候,有明确的制度可依,依律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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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庶长子很难继承家业。在中国古代等级森严。如果老大是小妾甚至是奴婢所生,是没有资格继承家业的。

所以,在大多数时候,这些庶长子只能作为随从,服侍在嫡长子身边。即便庶长子在外功成名就,仍然会被嫡长子看不起。

比如汉朝著名的汝南袁氏,这个家族在汉朝后期名臣辈出,有四世三公之称。到了汉朝末年,天下大乱,汝南袁氏中的袁绍成为河北地区大军阀,拥有当时天下最强大的军队。但是由于庶出,一直被嫡子袁术看不起。不仅如此,在家族内袁绍的地位也非常尴尬,虽然在外风光无限,可是在家族继承上并没有发言权。以至于绝大多数家族资源和财富都被同父异母的弟弟袁术所继承。

但是,也有很多优秀的庶长子能够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家族认可,成为家族的族长!

比如战国时期的孟尝君。孟尝君叫做田文,不是长子也不是嫡子,是田婴的小妾所生的一个儿子,因为是五月初五生日,很不受待见。

但是,长大后由于田文能力极强,被父亲所器重,后来继承了父亲田婴的爵位。由于田文在诸侯中名声极高,其他兄弟也不敢不服。

所以,在中国封建礼教的影响下,一方面庶出的孩子很难继承家族事业;另一方面,只要能力足够,再加上外界的支持,想夺得继承权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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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继承是按照嫡长子继承制进行的,有嫡子,当然是嫡长子继承,没有嫡子,就是长子继承制,谁年长谁继承。皇位继承是这样的规则,世袭王侯如此,士大夫和地主家的继承也是这个原则。

比如三国时期的袁绍和袁术兄弟,袁绍因为是庶出,又过继给了大伯,所以袁术就看不起袁绍。而且,不仅在袁家的嫡长子袁基和袁隗一起被杀后,袁术以汝南袁氏正统继承人自居,袁家其他人也是这么看的。袁术麾下就有一些袁氏宗族一直跟着他,从南阳一直到淮南,而袁绍麾下并没有其他袁氏宗族的人的记载。

这也就是所谓的子凭母贵。但如果没有嫡子,也就是皇后或者王侯、士大夫的正室没有儿子,那么就是长子继承制。而且,除了正室之外,其他所有嫔妃、宫女所生的孩子都是一样的,都是庶出,不分贵贱,继承权都是一样的。比如万历的皇后无子,他最宠爱的郑贵妃生了福王,万历一直想废黜庶长子常洛,朝臣就一直反对,万历最后也不得不同意立常洛为太子,也就是后来的光宗。

又比如宋神宗的皇后向皇后无子,所以神宗所有的皇子都是庶出。神宗驾崩时,由皇子中最年长的哲宗继位。哲宗驾崩时也很年轻,也没有儿子。哲宗有一个同母弟,当时大臣章惇等人认为应该由哲宗的同母弟赵似继位,因为血缘上距离哲宗更近一些。但向皇后表示反对,强调“老身无子”。

向皇后的意思就是,我作为皇后,没有儿子,那么其他儿子都是先帝庶子,不分贵贱,虽然哲宗有个同母弟,但他的地位也并不比其他庶子高贵,继承权也不能优先于其他人。这个理由就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其他大臣都无法有效反驳,最后也只能同意由端王继位,也就是后来的徽宗赵佶。

世袭王侯家也是一样的嫡长子继承制原则。比如《红楼梦》里的探春和贾环是赵姨娘生的,赵姨娘是丫鬟出身,所以地位非常低,甚至还不如袭人这种大丫头的地位高,月钱也只有袭人的一半,只大约相当于晴雯的水平。但探春和贾环都是正常的贾府公子小姐,探春与迎春、惜春都是一样的地位,并没有受到她母亲身份低贱的影响。

但大多数朝代都并不严格遵守嫡长子继承制,废长立幼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唐朝就出现过多次喋血宫闱的事情,到了宋朝,也出现了多次废长立幼的情况。比如宋太祖死后,当时的皇后派太监去召来准备继位的是太祖的次子德芳,而不是当时更加年长的长子德昭。太宗也是跳过了更加年长的二儿子,而是直接选立了三儿子,也就是后来的真宗。到南宋的时候,孝宗也同样跳过了还在世的长子,而直接立光宗为太子。

明朝是最为规范的嫡长子继承制,但明朝的绝大多数皇帝都不是嫡长子,而是庶长子出身,很多皇帝的母亲出身都非常低微,生前也不得宠,而且不少皇帝很小就失去了母亲。比如孝宗的母亲纪氏是被抄家时没入宫中的,只是地位很低的宫女。光宗常洛的母亲也是在郑贵妃的逼迫之下早死,熹宗天启帝的母亲也被凌殴致死,崇祯也是没见过自己的生母。

相对来说,只有清朝的皇位继承是个例外,并不是嫡长子继承制,而是按照所谓的择贤而立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嫡子,哪怕母亲出身再低微、卑贱,只要是皇帝的儿子,都是一样的,都可以进入皇位继承人的选择范围,由在位的皇帝在其中选择他认为贤明的一个来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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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古代继承并不是单纯的长子继承制度,而是 “嫡长子继承”!也就是说,所以随便一个奴婢生的老大并不算继承人,只有明媒正娶的正妻所出才叫嫡长子。才有能力继承家业。

根据周朝的“宗法制” 嫡长子继承制度成为了中国数千年所留存的重要继承制度。从天子皇族到民间,都是如此。虽然说男子“三妻四妾”,但古代妻子只有一个,其他的统统都是妾室。古代妻妾地位完全不同,妻子也是主人,只可休不可贬。

最为著名莫过《甄嬛传》中乾隆皇帝弘历,弘历就是康熙爷与熹贵妃(妾室格格)的儿子,早年不被康熙爷重视,但是自幼听话勤奋的弘历,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哥哥们相继死去,让康熙爷注意到了他,并且成为了重点培养对象,在康熙爷去世后,当时弘时性情放纵,行事不谨忙,不得皇上喜欢,而弘历在多年的努力中深得康熙帝的宠爱,而使其在争夺储位的斗争中颇为有利,同时雍正帝当在十三岁的弘历作为自己心中的储君培养。

也就是说,在大家族中其实一直在奉行着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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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大户人家讲究的是,嫡长子继承制。

一,嫡子,嫡长子,长子,庶长子要分清。

嫡子,所有正妻的儿子都是嫡子。这也包括继妻儿子与扶正妻的儿子。但是,特别情况是,原配之子的宗祧继承权优先于继妻儿子,继妻儿子优先扶正妻的儿子。

嫡长子,嫡子中年龄最大,通常是嫡长子。也要区分情况。比如著名的商纣王,他有两个同胞哥哥都是同父同母所出。但是两个哥哥出生时,母亲只是父亲的妾,商纣王出生时母亲已经晋升王后,所以虽然三兄弟一母同胞,但商纣王是嫡长子,王后之子。两个哥哥只能是王妃之子。当然,如果没有商纣王,那么两兄弟中的哥哥就是嫡长子。

长子,所有儿子年龄最大者。可能是嫡子,也可能庶子。因为过去大户人家有婚前給少爷配通房丫头的惯例,比如袁绍就是婢生长子。

庶长子,所有儿子中年龄最大的儿子,而且是庶出子。

二,汉代开始,庶子有同财产权

当然,这是法律条文上的。实际操作中,嫡母有一万种办法将所有公共财产分薄,比如大肆购买祭田族产,这些财产是不分配的,而且归于家族宗祧继承者管理。

同时,嫡母可以逼迫庶子放弃继承权。比如庶子到了十五六岁,給他说亲,一般都是小地主小户人家,分一些钱财土地,让庶子提前分家奉养生母,对此,庶子打落牙齿也得吞下去。

一般来说,庶子结婚就得为小家庭奔波忙活,之后又得养儿子,而这时正是读书上进的好时候,荒废四五年,一辈子也就这样了。

三、宗祧继承

管理祭祀,小家庭分支的族长就是宗祧。这就是父亲名下的大宗,只能嫡长子继承。

一般来说,与正式爵位,世职(比如明清的土司,锦衣卫官职,八旗的世袭职务)相关的宅邸,祭田、御赐物,都归嫡长子所有。父亲名下公田、族产归嫡长子代管。父亲其余部分的公共财产才是诸子平分,能够证明身份的私生子享有半份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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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是覆盖整个汉人社会的,上至皇帝下至平民无一例外。

对于家业的继承分两种:

一种是不可分割的,主要是政治地位。

另一种是可分割的,比如财产。

只有一个而且不可分割的(比如爵位),肯定是嫡长子也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了。

可以分割的(比如财产),只要被认定为儿子都有权继承,一般是均分(视父亲的意愿为准,如果突然去世没有安排的话就均分了),这个认定是指宗法上的入籍,是有制度有仪式的,并不是生物意义的,简单地说如果生母没有名份,儿子在法律上可能不被承认。

总结来说就是有嫡立嫡,无嫡立长。

只有正妻无子,庶子才有机会。

而且私生子是否被宗法承认,跟生母是否可以获得名份没有必然关系,因为男主人的儿子理论上都是正妻的儿子,如果生母是奴婢没有过得妾的地位的话,那么儿子是少主人,生母依然是奴婢。

大名鼎鼎的大清北洋大臣、总理大臣,民国第一任总统袁世凯就是妾生的,袁世凯想让母亲和父亲合葬,但他同父异母的哥哥(正妻生)不愿意,袁世凯也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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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家业”应该有所区分,家业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政治上的,而针对不同情况又有所区分:如果涉及到爵位等的承继,那么就像很多答主回答的一样,涉及到嫡长子继承制的问题,但如果只是财产的分割,大部分家庭会选择诸子均分,也就是诸子均分制。而且,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大明令·户令》明确规定: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注:非婚生子,也就是私生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也就是说,除非涉及到爵位继承、荫官等会悠闲由嫡长子继承,而如果只是分割财产,那么嫡子、庶子,一律均分,哪怕是私生子,都可以得到一半乃至均分财产。当然,具体的财产继承很复杂,这里不作多论。

分家阄书

那么诸子均分,到底该怎么分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抓阄!将财产折合银两计算,按照儿子的数量,平均分成若干份,通常会以字命名,如“仁、义、礼、智、信”就代表分成五份,如“忠、恕”就代表两份,然后把儿子召集起来,每人抓阄,而且分完之后,是要邀请族人等写明契约,也称分家阄书,这样才最终生效,如果对某些财产不满意等想更换,那么就需要和兄弟协商,另立契约。


楚邾


一夫多妻及妾婢奴制是有一套完整顺序体制的,不会乱套弄混的。

大老婆二老婆三老婆等由先后婚次决定,即入门早唤定次顺。

但名门正娶的是正统正宗妻室,其生子为嫡长子。此第一生的儿子按法制是继承人。不以妻名的进门早晚以定,仅以宗族认定为确立。即诰祭祖先的为定,开祖庙或宗祠与否由本族族长与长老决定。因此正室妻是决不可能乱了的。对帝王而言正宫娘娘是唯一一个由午门至宫殿的正中神道上抬入宫的人,除皇帝本人可走正中神道外,正宫娘娘新娶第一天入宫,仅走此一次。其她几妻无权走此正门中道的。

正室妻生子为嫡子,其她妻所生子为庶子,妾生子称旁出,婢奴生子称外子。

家业不是资产资财财产,家业是可生产的单位,如工厂商店等,房子珍藏钱量等归资产财产,继承厂店为嫡长子,财资可按比例或均分。

但有继承人废立制,因而持家者可自决定由谁承家业。但改嫡长子受宗族长老会阻碍极大。因而形成:按规则继承式.依能力承式.凭贤承式.受宠承式.谋夺承式,共五种传承方式。

中国人不论哪方面都依此定传承制。并绝对遵守传男不传女,传媳不传闺女法则的。

悟空问看后咱也在其上留上点啥。


味哎儿


嫡长子继承制是一种政治权力方面的继承,虽然在皇家这种政治继承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经济方面的继承,但是在平民生活中政治继承权和经济继承权区分的十分明显。另外就算是在皇家,嫡长子继承制也是可以随时打破的,这就是“立太子”的制度,皇帝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继承人,算是立遗嘱吧!

在财产方面,继承人主要涉及到嫡子、庶子、女子。

财产分法,又有“生分”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三部分

生分

老子还活着的时候分家产,可以按老子的意思对财产进行分配,也受到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秦国商鞅变法,不分家就加税。这就是老子活着开始分家,一般是对半分的。而且生分主要表现在老子对财产的使用,这就不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了,司马相如娶了卓文君分了卓王孙不少财产。

遗嘱继承

这份儿遗嘱被称为“先令”,有了“先令”那么老子的遗产就要按照“先令”来确定优先继承循序!这种继承办法一般要获得家族重要成员的认同,且不得损害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法定继承

这个会影响到以上两种财产继承方法。

比如在周朝,主要是宗法制也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度,这个嫡长子继承父亲的一切权力,包括对财产的分配。其他人所获得的财产多少,一般在这个大宗长的授意之下。女子可以在出嫁时获得嫁妆作为继承的财产!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宗法(也就是政治成面)和财产开始剥离。嫡长子继承的是宗主,就是大族长,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但是财产就要按照法律瓜分。

每个时代分法不一样,目西仅仅举两个例子

南北朝时期

法律规定财产均分,只包括男性继承人。那时候人们把财产分成动产(一般指奴婢)和不动产,女子可以分得一部分动产!

唐朝

这时候宗法和财产进一步区分

唐《户令》规定“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

另外女子可以获得兄弟娶媳妇聘礼的一半作为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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