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丁氏祖塋祠堂及祭田祭祀情況整理


祖塋是祖先死後的歸宿地,也是後代祭祀祖先的地方。堂,又稱為祠廟、家廟、宗祠等,是家族組織的標誌和象徵,也是供養祖先神主和祭祀祖先的場所。兩者都是家族最重要的標誌,是實施敬宗保族的地方,歷來受到族人的重視。

一、丁氏祖塋分佈情況

丁氏家族經過幾百年發展,人數眾多,分佈廣泛,祖塋也分在各地。據《丁氏家乘》記載:

一世祖丁良儒,祖塋位於奎山丁家樓西,佔地六分零九毫一絲。

二世祖丁堯,祖塋位於奎山

劉家寨南二里許傅疃河北岸大路東,

佔地二十畝零七分一釐八毫八絲。

三世祖四支丁珩, 祖塋位於莒南嵐山交界德靖山(南北山)南坡丁家林 ,佔地一頃二十八畝四分零三毫。

三世祖母, 祖塋位於奎山丁家樓東,佔地三畝一分三釐七毫五絲。

四世祖長房丁允元,祖塋位於其祖塋東,即奎山劉家寨南二里許傅疃河北岸大路東

四世祖二房丁允登,祖塋位於父墓西南,即莒南嵐山交界德靖山(南北山)南坡丁家林。

五世祖長房長支丁泰,祖塋位於高興靈山埠西坡,共佔地十三畝五分。祭田三十三畝一分四釐五毫七絲。

五世祖二支丁春,祖塋位於其曾祖塋西北隅,即奎山

劉家寨南二里許傅疃河北岸大路東。

五世祖三支丁峕, 祖塋位於濤雒水木頭村東北原 ,佔地五畝七分四釐八毫八絲。祭田七十三畝四分一釐。

五世祖四支丁易,祖塋位於高興合莊西,佔地十八畝零三釐三毫。祭田四十六畝七分一釐七毫。

五世祖五支丁昱,祖塋位於奎山劉家寨南傅疃河北岸大路西,佔地五畝五分六里三毫四絲。祭田八十五畝零六釐五毫。

五世祖七支丁晨, 祖塋位於南湖鎮花峽峪北嶺,佔地十六畝六分三釐二毫八絲。祭田三十畝。

五世祖九支丁晟, 祖塋位於奎山劉家寨傅疃河北岸大路西,佔地二畝九分零八絲。

祭田六畝零六釐七毫一絲。

五世祖十支丁景,附葬二世祖塋。祭田五畝五分五釐。

五世祖十一支丁昆 ,祖塋位於濤雒右所西嶺,佔地三畝六分六釐三毫。祭田五十畝零三分。

五世祖十二支丁昂,祖塋位於五蓮洪凝鎮羅圈溝西南山,佔地六十九畝二分五釐九毫。祭田四十九畝五分八釐四毫。

丁氏族人對祖塋非常重視,認為:“塋最易生弊,今吾家凡先塋所在均有族人看守,是循先人成規,固當世世如此”。因為祖塋大都坐落在山地中,每下大雨,常常損壞,因此,丁氏族人定時對祖塋進行修葺,“管者須於春月閒實力修整,至塋旁隙地亦當陸續栽種,不可避勞就逸”。

二、關於祠堂興廢情況

明朝時期,日照丁氏家族並不顯赫,族人尚無社會號召力和經濟實力修建祠堂。丁允元考中進士後,雖有建祠堂想法,但由於自身條件限制,未能如願 。康熙年間丁允元父子在科舉和仕宦上的成功,促成了族人修建祠堂的意願。

1705年即康熙四十四年,丁氏族人共商建祠一事。經過占卜,確定丁允元第十一子丁昆的菜園西部為建祠的吉地。

丁昆割其菜園地共四分五釐二毫,作為建祠用地,眾人也都出資出力,積極參與興建。建成後,“三楹門戶,階除以次”。

隨著祠堂規模擴大,丁昆又捐地三分七釐五毫。丁昱也出資讓人守祠並建立房屋七間。當時,祠堂“繚以藩垣,樹以松柏,中門外柵,規模畢見矣”。

1711年即康熙五十年,六世祖丁士嘉在日照縣城北關即今市中醫院東南角購地創建丁氏祠堂(1949年,日照縣醫院在此創建,1986年左右,日照市醫院建設病房大樓,將前面的早期門診部包括祠堂

日照丁氏祖塋祠堂及祭田祭祀情況整理

拆除,現已蕩然無存)。隨後祠堂的規模不斷擴大,經過代代整修與增設,到民國年間,已佔地九分九釐九毫四絲。

祠堂內,丁珩居正,其餘按左昭右穆,依次排列,並附祭其嫡配。由於祠堂是老四支(丁珩)長房(丁允元)所立,最初,老四支二房丁允登並沒有立於祠堂之內,而是“另供外院”。 1877年即光緒三年,時任族長丁熒提議認為:“一父之子同胞二人各祀一處,於情似有未洽,況右海公與岸先公友于敦篤,至今子孫傳述不忘,今以同族公議謹將岸先公遷入正祠中格,居右海公之右,以體先志”。經族眾商議,將丁允登龕位移入祠堂祭祀。又將女性龕位同龕而祭。“四支、七支生祖母氏王、五支生祖母氏黃、十一支生祖母氏徐與九支、十二支生祖母氏夏恭人同龕,依此序,列居七世祖父母正龕左側,永遠奉祀以妥先靈”。

長房與二房同祭一祠,各支祖母同龕而祀,“敬宗收族”,進一步加強了族人之間的聯繫與團結,增強了血緣親近感。

三、關於祭田購置管理情況

祭田是專門為祭祀祖先而設立的田地,其收入主要用於修葺祠堂、墳墓,置辦祭祀用品、闔族聚餐,也用於資助族中貧困人員和助學等。丁氏家族祭田數量龐大,管理完善,為家族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祠堂建立之前,丁氏家族祭祀主要是“祭於寢”或直接去祖塋祭祀。主要有奎山劉家寨祭田與大坡土山上河莊祭田兩處。劉家寨祭田主要是零買眾姓地。自1630年即明崇禎三年至1665年清康熙四年,共買地30餘契,以後又逐年增加,共一頃九十七畝六分五釐三毫一絲。

土山上河莊祭田,則是丁泰從金姓購買的莊園。1640年即崇禎十三年,丁泰為擴大家族祭田數量,經宋旭東從中說和,花白銀280兩,購買金登庸的土山上河莊全莊,共有地二頃九十畝”,上帶房屋63間,並有石產門窗、碓磨碌碡、牛路場園、糞場、樹木等,可以直接生產勞作。後來又逐漸兼併發展,佔地五頃三十八畝八分八釐三毫九絲。

祠堂建立以後,祭祀所需開支日益擴大,丁氏家族又擴大了祭田的數量。到1711年即康熙五十年,劉家寨和上河莊兩處的祭田,已達十一頃七十畝六分。道光年間,丁氏家族又在濤雒右所附近,置地五十三畝零七釐二毫一絲,作為祭田。

丁氏家族祭田數量很大,支系繁多,情況複雜,如何管好祭田,增加收益,造福族人,維繫家族團結,非常關鍵。

通過家乘記錄分析,主要措施:

一是分支設田。即按家族支系設立祭田,各管各支,互不相擾。1877年即光緒三年,二房的丁允登和長房丁允元雖然同祭祠堂,但祭田未合併,規定:“一切祭田公項出自長房向系長房輪派經理,二房不得與聞,永無異說。”

長房丁允元所傳九支,都有各自祖塋和祭田。但丁允元之前一、二、三世祖塋的祭田,單獨設立,共同管理。這樣既能保證丁氏先祖的祭祀供應,也能使各支系理清財產,不至於因財產不清而禍起蕭牆,保證了家族的團結、和睦。

二是專款專用。規定:“田中所出自租賦外為祠墓、祭享並諸公務之用,不得以私事取也”。從而既能保證祭祀進行,也杜絕了一些族人假公濟私、浪費多佔。

三是輪流清帳。“祠堂一切公產丈量清冊十本,各支支長收存一本,管者輪傳一本,每年管者必要親到看驗一遍”。

四是催收清欠。祭田基本上出租給佃戶耕種,容易出現拖欠租賦現象,土山上河莊就發生過連年拖欠的問題。丁氏家族派專人催繳租賦,規定“凡佃戶所應出租價必須每年清楚”,“凡三年交帳時不準尚有虧欠”。但年景不同,也區別對待,如遇荒年,則延期收租或是減免。若是豐年,有佃戶無故拖欠,則在第二年即將其辭退,另擇佃戶耕種,田中的莊稼由新租種者收割。

四、關於祭祀祖先情況

《大木公舊規十則序》強調:“吾家自有祠堂以來,春秋兩祀朔望拜獻,迄於今恪守勿替。數年來司事者添制祭器,修整庭宇,居然廟貌重新,未嘗不嘆我先人積累之厚,繼續者尚不乏人,而子姓益蕃,少長不一,老成有幾,不有規約恐無統屬,漸至侈肆而不可救。我先人目睹情傷,能無隱恫乎。”

從《日照丁氏家乘·條規》記載看,不是一次形成的,而是逐漸完善的過程。

一是《鈍齋公舊規六則》;二是《大木公舊規十則並序》;三是《新立條規十八則》。這三個條規內容十分繁雜,共計34條,主要包括祭祀時間、祭祀禮儀、公共財產管理、對違規者的懲處措施等要求。

關於祭祀時間。日照縣“墓祭通行,時祭惟士大夫家行之,或祀正寢或建祠堂”。較大規模的祭祀活動,主要是春、秋兩祭,分別在春分和冬至進行。這是家族大事,一般在祠堂舉行;每個節令如除夕、清明、寒食等,也進行祭祀活動。

此外,每月初一和十五也進行祭祀,即朔望小祭,規模很小,一般在家中或是塋地進行。除此之外,還有不定期的祭祀,如“家凡有喜事,皆有祭祖之禮”,“吾族子弟遇有遊庠入監出貢者即一人不能遍祭亦當就掃墓之節,自備豬羊一祭”。通過祭祀,既感謝祖先恩澤,也激勵子弟努力讀書,進一步發展家族勢力,提高家族威望。

關於祠堂祭品規定。分春、秋祭,祭品如碑記,時價備辦。九支俱備餚十、果五。公賬內各支錢五百文,外米三升,備入祭者飯。舁夫(抬祭品的)犒以錢二十文。

堂廡:葷菜四十器,素菜四十器,果二十盤,饃一百二十枚,豬羊一付(除夕無)。另外,準備潔素十碗,細果等,專門獻丁允元之妻厲氏。

東廡:葷菜四十八器,素菜二十二器,果三十盤,饃一百八十枚,共用酒七大壺,箔十刀,紙十草”。

此外,朔望小祭,“止以香紙拜謁”。

關於祖塋祭品規定:丁家樓西老林,寒食、冬至,俱三牲一付,饌十,果五。其餘令節不用三牲。

劉家寨南祖塋,德靜山祖塋,丁家樓東祖塋高祖母,令節除七月十五日不用三牲外,各墓前俱用三牲一付,饌十,果五。

丁家樓祖塋曾祖母,凡令節俱素饌十,果五。

劉家寨西北祖塋, 凡令節俱饌五,果五。以上各墓前,都是紙二刀,箔一刀,酒、饃饃外,米三升,備入祭者飯。 九支照時價輪辦。

關於祭祀禮儀

。對穿衣要求“輿祭必有衣冠”,祭祀不得穿凶服,穿衣務必整潔,做官者要穿官服,平民則要穿長袍,戴紅帽,若家貧無力置辦則要借別人衣冠進行祭祀。

對年齡要求“衝稚不可輿祭”。未到十歲,“禮儀不知,衣帽不飭”,不得進入祠堂行禮。祭祀過程中,“入門不可高聲”,“擺貢不用家人”,“行禮必序長幼”,“祭酒不可急遽”,“撤饌不可忙亂”,“祭肉不可自揀”等。

關於族中財產管理。族中各項事務實行共管,“凡大小會事須於春秋兩祭時九支尊長商酌妥當然後舉行,事成費用條條開列分明一。”

對族內的公共財產管理透明,不容徇私。“地畝出息及各項餘積仿照祭田舊規,不許管公帳人及一切族人以利取用,以歸核實至。所有公產俱不準族人耕種,管者隨時稽查,不得徇私。”

為防止舞弊,管理者三年一換,而且賬目要清,“每年租價若干、費用若干、贏餘若干,管者俱要開明。三年後交新管者,即將贏餘拿出如數交之,勿得吝惜錢文折入地畝,致疑不公。”

對於族中財產,根據其對宗族價值的不同,給於不同的處理方式,如在濤雒的祖宅,由專人管理,若是沒有損壞,堅決不能拆除,也不能賣與異姓之人。對於祖塋的樹木,則是要賣給外姓人,本族之人不得購買。

對違規者的懲處。平常,祠堂中備有手板一塊,用於懲罰違規者,“春秋祭時,族中人有不守規矩任意妄行者以目無先祖論,族長、支長即時曳入廟中,責手板二十”。另外,對耕種族田、看管祖林的佃戶也有規定,“如有罪過不可原者或罰或退,公議處之,不準族人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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