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現在可否追責?

實事與事實


刑事案件沒有期滿的。但有二個問題;一,當時有沒有報案?留下當年的報警記錄。

二,還要留下當年的醫學證明,證明親人的死,跟被打有關係。有多大關係?

有了這幾條,才能立案!


白風小嚴


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隔數日後,不幸去逝,問現在能否追責?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期有效期為二十年,過了這個有效期,追訴無效。那麼有的案件為什麼過了有效期還可以追訴呢?那是案件的性質不同,有的刑事案件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得到批准來進行的,這就我們看到有些殺人案件過了二十年、三十年仍然被追訴,犯罪嫌疑人被繩之以法的案例。你這案子要是追訟起來難上加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那麼,為什麼不能追訴呢?因為你不符合追訴的幾個條件。

一、不能肯定你的親屬是否是他人致死的。法律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的,而且犯罪事實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你的親屬當時是被人搧了耳光,而過後死亡的,僅是懷疑與打耳光有關係,你並未在追訴期內提起訴訟,法院也沒經過審理,不能判定其致死原因是打人者打耳光致其死亡的。

二、打人者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適應法律量刑的最高刑期,即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這一條,你也不佔其中。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己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得到應有處罰的。很顯然,你的追訴沒有達到如此嚴重地步。

四、打人者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這一點你更不符合。

綜上所述,你不符後以上四個追訴條件,註定你打不贏這場官司的,民事訴訟你更是過了訴訟期,所以,一開始的貽誤時機和缺乏證據,就導致了你一著不慎,全盤皆輸的結局。


打開車窗看景色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根據你的提問,解答如下:

1,二十年前被打耳光。

回答:刑事追訴時效已過,民事訴訟時效已過,無法追責。

2,回家不幾日出血去世,

回答:主要看對方實施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打一耳光是否是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3,現在是否可以追責?

回答:從你諮詢的內容來看,對方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賠償責任。



以下具體論述:

刑事犯罪角度分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有追訴時效的規定,犯罪已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的話,不會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宣告無罪。

案情分析:對方打耳光致人死亡,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死,一般情況下打一個人耳光不會直接導致一個人的死亡,除非被害人屬於特殊體質,假設犯罪嫌疑人本來知道對方有特殊體質,比如癲癇病,仍然打耳光的話,極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一般情況下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追訴時效的規定來上來說的話,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0年,假設應當判他7年,追溯時效就是10年,那現在已經過了20年早已經過了追溯時效,。


追責機關:假設構成犯罪的話,由於是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偵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家屬只有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被害人家屬可以找檢察院,檢察院會讓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一般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是否立案,如果未立案,可以到法院提請刑事自訴。

2,2017年10月1日之前是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之後民法總則頒佈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3,你諮詢的案件發生在20年前,適用當時的法律,不適用現在的法律,因此民事訴訟時效已過,已經喪失勝訴權,可以起訴但對方可以抗辯訴訟時效已過。

4,打官司就是打證據,20年已過,證據早已灰飛煙滅,無法舉證。

5,為什麼設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的睡眠者,法律要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穩定性。


建議:放棄!


飛白夢筆生花


二十年前的陳年往事,有一些細節還需要考慮一下:

一、二十年前被打,是否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是否對於打人一方和捱打一方作了筆錄。是否傳喚過相關證人到派出所瞭解情況並且做了筆錄。當時派出所對於這起事件是什麼結論和什麼樣的處理意見。

二、捱了耳光以後,是否有司法鑑定機關出具的司法鑑定報告,耳光造成什麼傷害程度,什麼鑑定意見。

三、如果二十年前沒有進行司法鑑定,那麼是否去醫院檢查治療過,是否保存當時的病例、檢驗證明、請假單等相關資料。病例中是否對於耳光造成的傷害,包括內傷外傷以及可能導致的後果做過清晰的表述。

四、捱打耳光回家幾天後去世,去世後有沒有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什麼意見。

五、去世後,針對耳光與死亡之間的關聯是否存在,你們有沒有找一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證明幾天後的死亡與幾日前的耳光有必然或者一定的聯繫。

六、你們有沒有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派出所或者有關部門有沒有主持調解,調解結果是什麼。

七、你有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民事賠償,法院是否受理,審判結果是什麼等等。

如果沒有司法鑑定或者司法鑑定無法證明耳光致傷致殘或者耳光與死亡的關係,派出所以及相關證明證據也沒有指向對方的耳光與死亡的必然聯繫,刑事案件幾無可能。除非你找出證據,證明這個事件類似操場藏屍案那樣草菅人命、上下串通、弄虛作假的那樣的案子。

如果司法鑑定、派出所意見,都無法證明耳光與死亡之間的聯繫,而且耳光又沒有造成皮外傷和內傷的話,二十年後再提民事訴訟也沒有多大意義。

再說了,二十年前的糾葛,二十年的往事,你如果那個時候是個懵懂少年現在也已經長大成人了,當時的恩恩怨怨當時應當也作出了了斷。放寬自己的心態,放下揪心的過去,要開始自己新的生活。











我是老虎誰都怕


可以追責!

但必須有醫院出示的驗屍報告,證明你的親人的腦出血死亡是因為那一耳光。以及現場目擊證人!

《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這裡只是說法院不予保護,並不等於權利因此上述是滅失)

你這屬於人命案,雖然過了追訴期,在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會受理!

追訴期,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


WEN—R—風————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5、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6、如果案發時公安機關已立案,犯罪嫌疑人為躲避偵查、抓捕而逃匿,則不受上述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後嫌疑人逃跑,是不能享受到“優惠政策”,而且,在追訴的有效期內,如果再犯新罪的,要重新計算追訴期限。

對於你所說的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則涉及幾個法律問題。

1、打耳光和腦出血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個一般需要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專業鑑定意見。如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有20年的追訴期。

2、案發時是否已經報案,根據刑法實踐,只要當時報案,公安部門有相應記錄,不一定要立案偵查,則應該不受上述追訴期限的限制。如果未報案,則比較麻煩。


江蘇程律師


一、您的問題有幾個疑點需要解決

第一、您親人腦出血死亡與被打耳光之間是否是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您所說的“可否追責?”,是想追究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二、您親人腦出血死亡與被打耳光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第一、這點非常重要,涉及到是否可以追責及追究什麼責任的基礎。

打耳光不一定就會導致死亡,起碼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結果。腦出血通常是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的結果,也就是多因一果。

第二、為了回答您的問題,先假設您親人就是因被打耳光導致腦出血死亡。在這種情形下,我們還要明白,您是想追究刑事責任呢?還是想追究民事責任?

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理論上可以,但實踐中幾乎無可能,這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問題。

1. 首先您親人當初被打耳光之後,有無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有前往報案,並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而被打之人有逃避偵查的行為,那就有可能不涉及到追訴失效問題。

刑律這一點規定非常清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 從您描述的言詞分析,您親友當初是應該不存在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如果這個問題屬實,是否追訴就更復雜了。

還是在假設您親友的死亡與被打之間是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您親友的死亡就是打人的人導致的,且到現在為止已經過了二十年(您描述的是“二十年前”)。

此種情形下,能否追究打人的刑事責任,那就只剩下一個條件了: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刑律明定:“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超過上述期限,追訴時效即告終止,不再追訴。”

問題是,20年以後不再追訴為一般原則,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檢必須在有重大的理由的情況下,才會核准繼續追訴。

什麼是重大理由,比如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民憤極大等才屬於重大的理由。

但從您描述的情節來看,應該算不上重大的理由,只能算是屬於民間糾紛引起的行為,這個是刑律上屬於從輕處罰的因素。

總結就顯而易見了:就您描述的情節而言,幾乎不可能再被追究刑事責任。那能否追究民事責任呢?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能否追究民事責任

從嚴格的角度,追究民事責任連理論上都無可能了,除非對方願意主動對您親友的家屬作出補償,則另當一碼事。

第一、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比刑事責任更低。

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只有3年,這還是2017年出臺的《民事總則》新規定,原來的訴訟時效只有2年。

雖然民事總則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為20年,但並不適用您親友的狀態。

因為適用20年追訴時效的前提是:“不知道權利收到損害或者不知道義務人”的情形下才能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

換句話說,您親友所受到的傷害不知道是誰導致的。從您描述的情節來看,顯然是知道誰是義務人的。

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您親友受到傷害可能存在的民事訴訟時效早已經過了,也就說無法從民事角度進行追究了。

除非打人的人自動願意對您親友的家屬作出補償,但不是賠償。所謂的補償,完全是自願屬性的性質,給多給少,完全自願。

結論

第一、無論追究刑事責任,亦或追究民事責任,法律上都障礙重重。

第二、除非對方自願性質的補償,否則這件事情那就放棄吧。


林廣軍刑事辯護律師


你說的事情也不是太清楚呀!你說的是親人二十年前被打耳光,那麼去世是什麼時候的事?而且,無論從哪裡說,這個事情都難以追蹤了,怎麼起訴人家?事情過去二十多年了,當時被打耳光,到現在二十多年,早都應該恢復健康了,這個時候去世能和當初打耳光聯繫上嗎?

事情已經過去幾十年了,現在說現在。不要說法律了,就是說事情,都無法把幾十年的事情翻出來說事呀!


京都老客41118


由於超過訴訟時效,法律責任無法追究,分析如下,供參考:

打耳光不一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 一般認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但是,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並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
  • 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認識而非具體的認識,或者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已的行為會造成並非輕微的傷害結果即可。
  • 行為人僅具有毆打意圖,旨在造成被害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者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有傷害的故意。因此,在僅出於一般毆打意圖而無傷害故意的情況下,造成他人傷害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 在毆打行為偶然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在通常情況下,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對於傷害行為會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確認識。因此,如果實際造成輕傷結果的,就按輕傷害處理;實際造成重傷結果的,就按重傷害處理。

  • 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符合上述論述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我國刑法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時效規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因此,即使能夠認定故意傷害罪,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關於民事賠償問題

  • 我們知識侵權訴訟有時效規定,依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即使按最長訴訟時效,因已超過二十年,在時效上也已超過。但自然債務並不因訴訟時效而消滅,只要傷害人願意承擔,法律並不禁止。

道義責任仍存在

  • 二十年前親人被打耳光,回家不幾日腦出血去世。加害人固然不要承擔刑事、民事責任。但道義責任仍存在。加害人可能受到良心的譴責,實際上,加害人可能一起受到道德的譴責!
  • 特別說明,以上刑事責任的觀點可參考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

南京徐劍


可以。

律師掙的是訴訟費,你拿錢他就幫你打官司。

不過屍體要是火化,你肯定打不贏就是了。

不過仇也要報的。被打而死,打人者有沒被法律懲罰,必然死後怨氣沖天,必成厲鬼找仇人報仇。20年來既沒去報仇,更不能投胎,厲鬼定然是讓仇家請高人鎮壓了。可請厲害的陰陽先生作法招魂問明情況破解道門邪陣,放出厲鬼,讓他自己去找仇人報仇然後投胎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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