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腾大战II”:腾讯微信屏蔽字节跳动飞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许多企业选择让员工居家办公。这让腾讯的企业微信、阿里巴巴的钉钉、字节跳动的飞书等在线办公与企业通讯软件得以更为广泛的应用。但这也激化了三者间的竞争。


2020年2月24日,字节跳动旗下的飞书宣布,向全国所有企业和组织免费开放,不限规模,不限使用时长,所有用户都能使用飞书全部功能。这种对中小微企业比较有吸引力的营销方式势必会对企业微信、钉钉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


2020年2月29日,飞书宣布其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导致在飞书和飞书会议App内,无法直接跳转分享二维码名片、会议链接等内容到微信。(相关报道例如李静,张靖超:《“头腾大战”再起硝烟 微信封禁字节跳动办公软件飞书》,《中国经营报》2020年2月29日)


早在2019年字节跳动和腾讯就已经上演过一轮“头腾大战”:微信屏蔽了字节跳动推出的移动社交应用飞聊。2019年5月22日南方都市报记者李玲、唐孜孜、周蔚在文章《飞聊遭封禁,微信涉垄断?专家称腾讯“支配地位”未被承认》 中转述了对笔者的采访:

“飞聊可能希望借助在腾讯生态下发展更多新用户,但腾讯显然不想让字节跳动‘搭便车’分享自己的用户,进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刘旭说。


刘旭告诉南都记者,微信屏蔽竞争对手的行为,客观上会妨碍竞争,但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些软件本身的用户已经够多,且用户往往会选择同时使用多个同类功能的应用软件实现互补,那么微信的屏蔽行为对其影响可能不大。但是在社交领域,一款新产品一旦被微信屏蔽了,在中国基本上就很难做起来了。
“过去20年,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腾讯始终一家独大。”刘旭说。


在刘旭看来,腾讯屏蔽竞争对手的社交产品客观上会影响创新。微信如果是出于对用户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微信平台上转发的一些不良信息或者有潜在危险的软件发出警告,这样做是合理的,但是需要把握一定的尺度。
“在那些明显违法违规的内容和应用软件之外,如果屏蔽谁由微信决定,用户自身无法选择,那么就有滥用屏蔽权排挤竞争对手的可能。”刘旭说。……


在刘旭看来,无论是从移动端社交网络市场上,海量用户对微信的依赖程度看,还是从移动端营销服务市场上,微信对众多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和其他移动互联网企业的锁定效应来看,腾讯已经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但从2014年最高法院二审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到广东省高院2018年二审徐书青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司法机关至今都没有承认腾讯具有支配地位。”刘旭说。


事实证明,字节跳动虽然有抖音这样具有社交属性的视频分享应用软件,但是最终也没能使飞聊得以广泛推广。甚至媒体一度报道字节跳动已经解散了飞聊团队。虽然相关传闻被字节跳动否认,但是所有中国网民应该能够很清楚地识别:飞聊在移动社交领域已经失去存在感。同样,2019年移动社交领域的其他新进入者如聊天宝、马桶MT,也都已经逐渐被网民淡忘了。

因此,笔者在2019年5月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的上述论断可以说已经应验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办公和企业通讯市场,腾讯微信对字节跳动飞书的屏蔽也必然会导致后者将难以对腾讯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例如,飞书通过采取免费策略,也可能抢夺到部分企业微信和钉钉的中小企业用户。但是,这样的免费服务是否能够长期持续,尚且存疑。这客观上也会让打算长期使用网络办公服务的中小企业用户存在顾虑,以至于宁愿留在企业微信或钉钉平台。

虽然,目前还难以判断:腾讯微信屏蔽字节跳动飞书的举措是否会导致飞书重蹈飞聊的覆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在就不能调查腾讯微信屏蔽飞书的行为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限制、排除竞争。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因为,对于《反垄断法》适用而言,该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禁止垄断行为,更在于预防垄断行为。换言之,《反垄断法》并非是要等到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成功地排挤掉竞争对手之后才适用,而是应当在存在排除和限制竞争危险时就对相关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干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反垄断法》才会在第四章规定:达到国务院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必须在实施并购或合营企业新设或控制权变更之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接受事前审查(尽管过去11年半腾讯和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并未依法对其参与的这类并购行为进行过申报,也没有因此被依法查处,例如【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酷狗酷我)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


但是,遗憾的是在2019年腾讯微信屏蔽字节跳动的飞聊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并没有对腾讯公开立案调查,甚至对去年外媒报道的腾讯音乐被反垄断调查的新闻也至今没有公开予以承认或否认(相关讨论参见《腾讯音乐遭遇反垄断调查的“危与机”》、《中止对腾讯音乐的反垄断调查意味着什么?》)。


实际上,微信限制其用户在微信平台上使用与企业微信存在竞争关系的飞书,也是微信给其用户设置的一种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与电商平台限制商户与其他平台合作的“二选一”行为具有相似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徐乐夫副局长已经在2019年11月5日对电商平台限制商户与其他平台合作的“二选一”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做出了清晰的阐述(相关讨论参见:《电商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应电商二选一问题 / 格兰仕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至今也还没有公开立案调查(相关分析参见《京东限制神舟电脑与天猫合作或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不过……》)。


2019年1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开庭审理了微信用户张正鑫起诉腾讯限制其在微信平台上使用淘宝和抖音的行为。南方都市报反垄断前沿:2019年12月25日在《微信不能分享淘宝抖音链接,用户起诉腾讯 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中报道:

“腾讯认为,原告对分享链接的理解比较狭窄,仅限于通过微信开放平台分享模式下的模块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种类链接的分享。原告的本质需求是分享链接背后的实质内容,并非一种链接形式。庭上实测中,原告可以实现分享淘宝商品目的,腾讯认为微信方面没有拒绝用户分享链接,自然也没有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至于用户分享京东和拼多多链接出现的“豆腐块”模式,腾讯称这是由于微信和京东、拼多多等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和抖音达成相关协议自然无法实现该模式。根据用户协议,腾讯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权决定同哪些企业达成合作,且服务运营商没有义务满足消费者的所有需求。此外,腾讯还在庭前递交了大量证据佐证微信此举属于行业惯例,具有正当性。”


腾讯方的上述抗辩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微信的普通用户客观上仍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淘宝和抖音。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淘宝和抖音在各自所属相关市场的份额并没有因为微信的相关屏蔽措施而受到明显影响。


但是,如前所述,在涉及熟人间的移动即时通信、社交网络领域,飞聊等、聊天宝、马桶MT等2019年新进入的应用,在逐一被微信屏蔽后,都难以再发展。可见,对于移动及时通讯与熟人社交熟悉比较强的应用软件,微信的屏蔽措施可以产生更强的排挤效果,因为广大用户更依赖于微信建立的社交网络,使得腾讯微信存在很强的用户粘性。而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在使用网络办公软件和企业即时通讯软件之前,往往是通过微信进行内部联系。那么,在微信屏蔽了字节跳动的飞书之后,这部分中小微企业用户肯定会更青睐于使用企业微信,以便继续接助微信来进行内部沟通,分享信息和文件,发起线上会议等。


因此,腾讯微信在对自己旗下的企业微信和竞争对手旗下的飞书采取了差别待遇,拒绝向飞书开放API接口,客观上可以起到保护企业微信免于受到飞书竞争约束的效果。


当然,《反垄断法》应当保护的是有效竞争而非竞争者。所以,如果钉钉与企业微信存在有效竞争的话,并不会因为微信屏蔽飞书就导致在线办公与企业通讯市场的竞争被排除。但是,有两点值得注意,即一方面如前所述中小微企业及社会团体可能因为对微信社交网络的依赖而更倾向于使用企业微信,另一方,即便是钉钉可以成为企业微信的替代选项,双头寡占格局也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诱发协同行为。例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作为移动支付的两大寡头就曾先后对用户提现进行收费,且费率持平,就涉嫌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协同行为(参见笔者《金融业反垄断执法难,从支付宝提现收费谈起》,2016年9月13日载澎湃新闻网)。如果在线办公与企业通讯市场长期被通讯和阿里巴巴寡占,也不排除有朝一日双寡头再次对特定服务的收费进行协同定价,攫取垄断利润。


因此,不仅字节头条有权利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举报腾讯微信的屏蔽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且为了保障在线办公与企业通讯市场有效竞争的存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也有义务及时对腾讯微信的相关屏蔽措施展开调查

腾讯也可以在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仍比较有限时,作出整改承诺,争取像违反《反垄断法》的联想集团一样,通过落实整改措施,免于上年度销售额1%至10%的处罚(有关罚款计算基数的争议另见【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序三)】有关《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着明显地阴奉阳违问题的讨论)。


当下,在国内疫情防控初见曙光,国外疫情防控实效仍面临巨大考验之际,鼓励更多中小微企业通过网上办公是我国防控疫情、稳定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应当勇于担当,敢于履职,不辱使命,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关切,对可能限制在线办公市场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展开及时的调查和规范,即便实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是——腾讯,也不应投鼠忌器,畏手畏脚,不推不动,更不能像2013年启动调查的微软案、2015年京东举报阿里巴巴“二选一”案,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那样,“疲疲沓沓、拖拖拉拉”,久拖无果(相关讨论参见《2019,反垄断执法中悬而未决的那些案子》)。


全世界都在关注中国如何一边抗疫情,一边稳经济。反垄断执法不仅直接关系着经济稳定发展,也会间接影响疫情防控效果。因此,希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能够在关键时刻“不掉链子”,也希望字节跳动能够像四川南充火锅企业那样敢于公开向限制竞争行为宣战,公开依法维权,更希望腾讯微信可以摒弃对竞争对手惯用的屏蔽措施,更加自信地拥抱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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