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能力還信用卡也能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嗎?

正義使者V濤


現在信用卡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很重要的消費支付工具,根據央行公佈的《2018年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截止2018年末,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髮卡數量共計6.86億張,同比增長16.73%,全國居民人均持有信用卡0.49張,同比增長16.11%。

也就是說,無論男女老幼,平均每兩個人就有一張信用卡,如此大的髮卡量,逾期的量也不會少,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88.61億元,佔信用卡應償信貸餘額的1.16%。

那麼能力還信用卡也能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嗎?

得分情況,主要看是否是主觀以及用途是什麼,還有就是是否有還款意願。

如果是非主觀欠費,比如消費時有一定的預期還款能力,比如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但是突然失業,或者遭遇大病、入獄等不可預知的情況,這樣一般不會定性為詐騙。

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用於生產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造成不屬於行用卡詐騙。

而惡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等,會被定性為信用卡詐騙。

那麼什麼屬於惡意透支?

一般來說,以下行為會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地的惡意透支

一、明知道自己沒有還款能力,還大量透支,以至於無法歸還的

簡單來說,就是消費時就知道自己麼有能力還,或者壓根就沒打算還,這屬於惡意透支

二,透支後逃避催收

也就是發現還不起了,於是換手機號、換地址、換單位,逃避催收

三,隱匿財產

也就是有錢有不還或者由資產(比如房子)卻不變賣資產還款,但是把資產轉移

四,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規定之外的活動

比如使用信用卡透支炒股、買房,或者用來賭博等違法活動

簡單來說,透支前有還款能力,中間遇到不可預知的事情,逾期後有主動還款的意願(比如和銀行協商每月還一部分),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和詐騙,但是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惡意逃避催收,就涉嫌惡意透支和詐騙。

另外說一下,很多人提問還不起信用卡跟銀行協商可不可以,可以參考以上,但是不要指望可以不還,或者主動不還款,這樣後果比較嚴重。


鑫財經


我所在的銀行對於信用卡逾期客戶是會定期進行處理的,對於逾期超五萬的信用卡客戶,信用卡中心會定期統一遞交起訴文件至資產保全部。資產保全部會再催收一波,如果還不行就走起訴程序了。

銀行在確定你是否是惡意透支時是非常簡單粗暴的。只要滿足向你催收你不還和逾期金額超五萬元這兩個指標就算是惡意透支。銀行就會起訴信用卡使用者,法院也會立案。換言之兩個條件你都不滿足的話,沒人會起訴你的。

銀行的信用卡客戶上百萬甚至有些銀行過千萬。逾期的客戶也是不計其數,如果只要客戶一逾期就進行催收,那工作量是極大的。所以銀行一般都會在逾期三個月以上時才會考慮起訴。題主如果真是沒有能力還款,逾期三個月以內最好還上。

銀行往往都是優先催收金額較大的客戶,金額小的客戶放在後面進行催收,因為小金額收回的幾率要大很多。國家設定了信用卡惡意透支罪,涉及金額超5萬元。銀行肯定是先處理5萬以上的客戶。

當然了,你堅持有錢就還點,留好憑證,表現出積極的態度,無論面對銀行還是面對法官都做到問心無愧,至少在處罰力度上會得到減小。

銀行研究僧,你學習,我也跟著學習!


銀行研究僧


法律背景

是不是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這是由法律來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個很簡單,只要是惡意投資就是詐騙,是信用卡詐騙。

惡意透支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第二,非法佔有為目的。所以只要缺少其中一條,那麼惡意透支就不成立。

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銀行並沒有發通知或者書面的通知,那就去玩吧,沒事兒。的確,在現實當中,有些小額的透支,沒有歸還的銀行都是忙著收利息,逾期的利息很高。銀行很享受這種利息,一般來說它不會馬上發通知給你。所以這一條相當於是給銀行提出訴訟的時候,讓銀行看看自己做錯了沒有。

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什麼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以下六種情形。(敲黑板,劃重點)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問題所涉及的就是這條,沒能力還款,你借款幹嘛,繼續敲黑板);

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輕重之分

法律是體現公平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判5年以下,罰金2-20萬。

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判5-10年,罰金5-50萬。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判10年到無期,就算出來就一小老太婆了。😂😂😂😂😂而且還要判處罰金的。想佔銀行便宜,門都沒有,門都沒有。🙄🙄🙄🙄


大舟財經觀


根據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司法解釋有三個要件構成:

1.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等六種情形。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辦卡預留虛假資料,大額透支套現,逾期後失聯等這些不經意的行為,構成了違法事實!!!這些必須重視!!!

2.本金超過五萬元,逾期日期超過2-3個月;

3.經過銀行兩次以上有效催收。

提問者說沒有能力是否會起訴?法律解釋了起訴的三個要點,這三個要點中並沒有關於負債人能力的闡述。能力這個東西,本來就是比較主觀和彈性的,能否起訴還是要以法律客觀條件為準的。

如果自己確實構成觸犯法律的要件,且沒有能力還清債務,請立即與銀行協商,爭取停息掛賬,分期償還。如果有需要幫助的,可以私信。


齊上岸


無還款能力,不能認定是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


用戶608817819821


遠離銀行信用卡!信用卡坑深如海!


倪練1老蛇


定性信用卡詐騙,透資金額只是一方面。

並不是說金額沒到立案標準就不予立案。

在辦理信用卡時,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虛假收入證明(工作證明),虛假資產證明的。

冒用,盜刷,使用過期信用卡。

明知沒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還肆意揮霍,還繼續到他行申請信用卡,惡意透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有上述幾條即使金額不到立案標準,同樣可以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形日記


呼籲:取消信用卡“惡意透支”屬詐騙條款💣💣求關注,成立反信用卡聯盟💣

刑法第196條第(四)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就屬於詐騙。本人對此條款不太認同。本人認為作為法律應本著平等原則,這條款明顯不公平,法律不能只是為資本家服務的,而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服務的。本人有以下幾點:

一、\t該條上所謂的“非法佔有”,什麼是非法佔有,銀行說你非法佔有就是非法佔有。誰用信用卡都是想還款的,都是由於種種原因而一時還不上。

二、\t銀行信用卡的發放就應該對具體人員來發放,有償還能力的你可以發放,無償還能力的不應發放,現在的信用卡全民皆發,包括在校學生,試問在校學生是花費時代,沒有收益,哪有能力償還他們的信用卡消費。銀行卻不管這麼多,只想佔有市場份額。他們信用卡還不起,就讓其家長來償還,家長不償還就要告其詐騙,這憑什麼?

三、\t準確的說:銀行發放信用卡就等同於向該卡持有人借款。該卡持有人由於某種原因一時還不上信用卡或生意失敗還不上信用卡,不等於該信用卡持有人為詐騙。銀行可以上徵信,也可以去法院起訴查封其財產,但不應該屬於詐騙。

四、\t若不取消這款惡意透支即詐騙,建議銀行在信用卡上特別標註:信用卡消費後,經發卡行二次以上催還而還不了的屬詐騙行為。

五、現在所謂的套路貸多數是由於信用卡工作人員崔債和介紹過去而造成的,現在公安打擊非法套路貸,本人認為要從根源整治就是取消信用卡透支還不上為詐騙這一條款!

同意請點贊,求關注,成立反”信用卡所謂惡意透支”聯盟!!!


用戶93144051034


信用卡逾期還不了會不會影響工作


用戶85238165000


不能,但外包催收會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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