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三種“通姦行為”涉嫌犯罪,可能會坐牢的……

注意!這三種“通姦行為”涉嫌犯罪,可能會坐牢的……

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古今中外,對於“通姦”一事就沒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十惡不赦的醜惡行為,也有人認為那是一種人性自由,甚至是一種經濟快速發展的動力。

其實,我們可以分成兩塊來對比分析,一邊是當下的中國,另一邊則是除當下中國之外的情況,包括古代中國,以及中國之外。

先來看看中國古代的情況:

1、秦朝:

《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在這個刑法中,就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2、漢朝:

到了漢朝,亦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又有何區別?甚至是生不如死。

比如著名的司馬遷,就曾被處以宮刑,如果不是還有未完成的重要事情,估計他絕不會苟活一天。

3、唐朝:

至於唐朝,由於五胡亂華的時代背景,北方遊牧文化的影響和倫理道德的改變,法律也有所改變。按唐律:“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所以唐朝儘管對於“通姦”仍定罪處罰,但相比較於要麼殺大頭,要麼割小頭的秦漢,已經輕了太多。

這應該和北方遊牧民族沒有“貞潔”情節,有很大關係。遊牧民族,傳統認為女人只是財產,並不擁有和男人同等的權利。

在遊牧民族看來,佔有了別人的女人,或者和他人老婆發生關係,可能會構成侵佔罪,或者盜竊罪,但絕對不會涉及強姦罪,或者通姦罪。

4、宋朝:

宋朝則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響。於是又重新允許私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

5、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處罰“私通”上,沿襲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許本夫捉姦(《問刑條律》刑律二人命)外,並可在當場殺人無罪。

6、清朝:

清兵入關,明朝覆滅,大清代替了大明。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殺死姦夫”)。

注意!這三種“通姦行為”涉嫌犯罪,可能會坐牢的……

再來看看國外的情況:

1、1810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妻通姦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於家裡容宿姘婦處一百至二千法郎罰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訴乃論。

甚至規定,夫在家裡將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恕。1994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強姦以外的性侵犯罪,處五年監禁併科50萬法郎罰金,其中主要指通姦行為。”

2、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婦女與未婚男子相姦者,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相姦者,男子犯通姦罪。

3、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條,不僅規定了通姦罪,還特別規定了丈夫蓄妾罪,就是說養二奶、包小三,在意大利也構成犯罪。

4、1971年《西班牙刑法》專有“通姦罪”一章,規定極為詳細,通姦男女均處短期徒刑六個月至六年。

近年來,有些國家則開始廢除“通姦罪”。

1、2015年2月26日,韓國刑法中處罰通姦者的規定,因為違反憲法而被廢除,目前韓國,是不存在“通姦罪”一說的。

2、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佈廢除刑法第497條涉及“通姦罪”的相關內容,標誌著這條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陳年律法正式成為歷史,目前的印度也不存在“通姦罪”。

美國對於“通姦罪”的態度。

“性開放”“性自由”,是我們一直以來對美國人民的看法。

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誤解的特別嚴重。從法律來看,美國許多州都偏向保守,不僅如此,在美國,國民層次越高,就越保守。

實際上,在美國只有一個州規定賣淫是合法的。這也和我們長期以來的刻板印象,很不一樣,在多數人想來,美國全國應該是賣淫合法化。

同樣,對於通姦而言,美國絕大多數州仍然視為是一種犯罪。美國50個州就有50套不一致的法律體系。因此,美國也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幾乎碩果僅存的,仍然對通姦實施刑事制裁的國家。

直到上個世紀中期,絕大多數美國的州仍然將通姦視為刑事犯罪。此後,不斷有州廢除通姦罪,比如賓夕法尼亞州在1973年就廢除了這一罪名。

近年來,廢除通姦罪的州,還有西弗吉尼亞州(2010)、科羅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爾州(2014)。

儘管如此,截止到2014年底,美國50個州中仍然有21個州將通姦視為刑事犯罪。其中,5個州將通姦視為刑事重罪,而剩餘16個州將通姦視為刑事輕罪。

注意!這三種“通姦行為”涉嫌犯罪,可能會坐牢的……

再回頭看看1949年之後的新中國,對於“通姦”的態度。

刑法是解決犯罪與刑罰問題的法律,首要的問題是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接著才能解決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當年立法時,對通姦是否定罪爭議還是蠻大的,法案委員會審議刑法草案時,邵力子等委員也堅持規定通姦罪。彭真明確表示,不能籠統地規定通姦罪,一則行不通,二則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弊多利少。

後來,經過反覆研究,僅僅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而沒有籠統地規定通姦罪。

破壞軍婚罪,是當代中國僅存的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通姦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1、“破壞軍婚罪”。

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仍然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則構成“破壞軍婚罪”。

這,是對現役軍人的一種特殊保護。畢竟,為了保家護國,軍人放棄了和家人團聚的機會,犧牲了太多,這時有人卻不顧軍人感受,趁虛而入,顯然會給軍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不利於軍人安心守衛邊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姦罪”。

和未滿14週歲的幼女通姦的,以強姦論處,哪怕女方是完全自願,也不行。

這,其實是對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一種特殊保護。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3、“重婚罪”。

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雙方仍然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結婚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種行為應該以重婚罪論處。

這,是為了保護家庭的穩定,儒家思想“齊家、治國、平天下”,顯然“齊家”是前提,只有家庭穩定,才能奢談“治國、平天下”,否則,一切都無從談起。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姦”的風險

1、道德風險

綜合上面分析,可知目前我國並不存在“通姦罪”一說,即“通姦”這種行為本身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但是,“通姦”的道德性,則存在一定爭議。

按照傳統文化,“通姦”被認為是十惡不赦的行為,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這是因為幾千年儒家文化的影響,畢竟“通姦”是不符合儒家思想的。

而如今,隨著西方一些開放思想的傳入,也有一小部分人認為,應該解放思想,還給每個人自由,兩情相悅的“通姦”也是自由中一部分。但是,持有這種觀點的,仍然是小眾,僅有部分人如此認為。

當然,也有可能更多人只是在心裡如此想,而不敢說出來而已。

2、刑事風險

也不意味著,一點刑事風險都沒有。

風險仍然無處不在。

稍不留神,如果同居對象是個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而那個對象恰恰又是個軍人,那就慘了,妥妥的“破壞軍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僅僅貪圖一時之快,付出的代價卻是長時間的失去自由,孰輕孰重,一般人都會能衡量清楚的。

有人可能說,破壞軍婚的風險大,那離軍婚遠點不就行了,惹不起,還躲不起嗎?

於是,每次撩妹時就反覆確認,只要與軍人有關係的,就躲遠遠的。

這就能萬事大吉嗎?不一定的。

比如,一不小心談個女朋友,看著很成熟,其實卻不滿14週歲。

又悲催了。只要和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女方是否自願,男方都構成強姦罪。“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刑法》第236條第1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當然,有人有錢有權有勢,總想著享受一下“齊人之福”,“家裡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不就是多買幾套房子的問題,如果掌握好分寸,還能像某些明人那樣,倒賺幾百萬。

甚至就曾有人專門選擇女博士下手,曾同時擁有五個媳婦,後面四個都是女博士。但是這個世界上,“不透風的牆”,基本上沒有,最終東窗事發,鋃鐺入獄。

3、經濟風險

不管是破壞軍婚罪、重婚罪,還是強姦罪,一旦攤上,事情就不小,破財能消災,算是上上之選。最怕的是,有時錢沒少花,啥事都沒辦成,豈不更悲催。

經常會遇到這種諮詢,“有人承諾,只要肯花錢,過幾天就能把人給你從監獄裡整出來。真的?假的?”

我的回答基本相同——

等他把人整出來,再給他錢。事前給錢,有多遠滾多遠。

曾經有個和我說過這麼一件事:她老公因為經濟犯罪,被判刑二十年,去探監的時候,遇到一個人拍著胸脯承諾,“只要100萬元,保證年底把人撈出來”,救人心切的她,先支付了30萬元作為定金,等人出來後再付剩餘80萬。

結果,不問而知。

她諮詢我的唯一目的,就是想把那30萬元要回來。

當時距離交付30萬元,已整整過去了三個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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