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租車,肇事後賠償了十四萬

有人說:有兩樣東西,再好的朋友也不能借。一個是自己的老婆;另一個是自己的車!

今天講述一個案例,好心給朋友擔保租車的王某,卻因為朋友的肇事攤上了官司,最後法院判決王某賠上了十四萬元!

這不成了冤大頭了嗎?

沒有辦法,這就叫好心辦了壞事。因此,遇到這種事情,一定要多長些心才好!

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租車,肇事後賠償了十四萬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2018年10月9日,張某駕駛一輛小轎車經過路口時,突然撞向劉某一家人,張某即刻逃離現場。

經司法鑑定,小劉構成重傷;劉某夫婦分別構成輕傷二級,另一名乘客構成輕微傷。

經查,涉案車輛登記在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事故發生時,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汽車租賃公司。

張某以其是銀行黑戶、不能辦貸款為由,託王某簽字買車。

之後,王某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王某以每月5000元、支付36期的方式以租代購車輛。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劉某夫婦得知肇事者張某沒有駕照,車輛也不在其名下,是由王某以租代購的。於是,劉某夫婦將保險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張某以及王某等四名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民事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損害數額共計830000元,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12萬元;剩餘710000元,判決王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142000元,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568000元。

【律師解讀】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身體健康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規定可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時發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如果損失超過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則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僅承擔相應過錯的按份責任。

就本案而言,駕駛人張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肇事後逃逸,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事故損害的全部責任,首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12萬元,賠償後可以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為由向侵權人追償。

其追償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劉某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範圍的金額710000元,應按照事故責任承擔。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投保了交強險,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在汽車租賃合同上簽名並確認接受案涉車輛後,其作為車輛的使用權人,對於車輛負有基本的管理義務,而其放任張某無證駕駛該車輛,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張某是車輛使用人,本應依法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由於王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在承擔相應的賠償數額後,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故以自己的名義為朋友張某租車的王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有車的朋友們,也不要輕易把車借出去,否則可能會承擔很大的風險。像案例中的王某,本來處於好心做擔保,哪知道朋友隱瞞了自己沒有駕照的事實,還肇事逃逸,最後落得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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