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用腳飛踹河邊護欄,215根石柱斷裂,誰該為此事負責?

潘靈聰


如果柱子的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部分用達標的混凝土埋到應到的深度,男子一腳能踢倒它嗎?並且還因踢倒一根而導致其他兩百多根跟著一根根全都倒下,這是什麼質量?這樣的質量,不存在極其嚴重的安全隱患嗎?所以就算男子是破壞公物,也只能賠償被他踢壞的那根,另外的兩百多根則應由施工單位賠償。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男子一腳還避兔了今後洪水期某一天人們觀看洪水時趴在這用豆腐做的石柱欄上導致石柱站立不穩而連人連柱連鐵鏈一起栽入河水的慘劇的發生。那麼他這一腳立了大功。


用戶13542478483


男子一腳踹掉215根石柱之事,我以為這男子不應負法律責任,理由如下:

1,誰有這麼大的力量,一腳就能踹掉215根石柱,莫非此人,武功蓋世,如此人沒有武功。只能說,這215根石柱如同紙糊的一般形如虛設。

2,男子立了一大功,讓經過護欄的人和車避開了嚴重的危險。幸虧他踹了一腳,讓豆腐渣工程提前露餡,否則,會帶來的嚴重後果,不難想象,這麼經不起“踹”的石柱,很容易斷裂,跌入河內會是怎樣的結果。不是這位男子踹上一腳,或許護欄看上去還會“穩穩當當”地“立”在那裡,等到有一天,有人不小心踏空,或者說騎車摔倒,正需要護欄發揮防護作用,不讓人落水的時候,破壞護欄的就不是這一腳,而是失足者的體重了。所以,難道我們當真要等到那一天的出現,要用人的安全甚至生命來亡羊補牢嗎?

3,這說明這石柱實在是“豆腐渣”工程,要好好查查這座橋這石柱的質量問題。不能讓該男子背墨鍋,護欄工程的一系列負責人才應該擔責。

5,我不認為男子因踹了一腳石柱是破壞公物,是因為護欄的本身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是豆腐渣工程,經不起一“踹”的檢驗,用事實證明了護欄是豆腐渣。如果,我在路上踹一腳,路塌了,算不算破壞公物。


王松林


這事發生在山西古縣藺相如的故里的十里長廊,這裡是古縣居民健身休閒的沿河步道。據稱古縣為此投了很多錢,先後建成相如公園、十里長廊、文化活動中心、體育館等一批標誌性文化設施,這也是為民做的好事。

首先,踹護欄的師某某肯定是犯法了,這是故意損壞公共設施的違法行為,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再是護欄的質量確實有待考究。這一腳也許踹出了一個潛在的不安全因素,踹出了一個長期隱藏的豆腐渣工程。估計很多人在譴責破壞者的同時,也會對護欄工程質量產生質疑:一腳能讓215根石柱斷裂?這要多大勁!假如有一群孩子或遊人正好扶著護欄站在河邊,會出現什麼情況?不敢多想!

總而言之,是不是確實有質量問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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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聽鳥語


首先,男子用腳飛踹護欄造成的損失,由該男子承擔主要損失。“損壞公物照價賠償”,這是基本法律法規。河邊護欄屬於公共財物,防護行人落水,所以,該男子必須進行賠償。

其次,如果男子只用腳踹了一個欄杆,造成一根,或者周圍三兩根欄杆連帶損壞,一併賠償。

但是,如果只踹一根欄杆,造成215根石柱斷裂的嚴重後果,那就涉及到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問題。

該男子可以在賠償幾根欄杆的基礎上,進行控告承包該路段的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問題,而由施工單位進行修復。


血性漢子128


當然要由肇事男子來承擔一切責任。這是一個講文明的社會,一個人連一點公德心都沒有,對公物隨意毀壞,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有很多人也不知道是怎麼想的,對一些公共設施,隨意破壞,你比如。休閒廣場的霓虹燈,裝飾燈,花池子,休閒運動器材等,動不動就給踹壞了,要不就給踢碎了,不知道他們是出於一種什麼樣的動機,如果這些東西都是你家的,你還會那麼做嗎?不論什麼時候,處在什麼位置上,我們都要愛護公物,人民大眾有一個美好生活環境,良好的公共設施,愛護本就是利己利人的事,為什麼要去破壞呢?所以我個人認為對這些沒有公德心,不愛護公物的人,只要抓住了,必須嚴以懲戒,以儆效尤,絕不可以姑息遷就,縱容這樣的行為。



雨化晨露


山西男子可能是個練武之人,他把公共財物當為練武場,說明這男子是個不愛護公共財物之人。但又得把話說回釆,即使這男子的一腳飛踹有千鈞之力,也不可能把215根石柱踢斷裂,這又說明這護欄建築工程是豆腐渣工程了,責任應追究建築護欄工程的負責人(或包工頭)身上。

山西男子腳踹護欄雖是壞事,但他把壞事變成了好事,因為不知有哪一天,許多行人在護欄路上憑欄觀景突然斷裂,那該是多麼危險的事啊!

我認為山西男子腳踹護欄公物應加強教育,不該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追究包工頭子。


廣東東莞市虎門麥樹河


按照安全高度要求,欄杆露出地面部分應>1050㎜,那麼石柱長度就應該在1260~1300㎜,其硬性埋深設計上就應該>210㎜(1/6)。否則,設計缺陷,如果沒有設計埋深,那責任更慘。如果有設計埋深符合穩定性要求。那施工、監理和驗收部門,就要承擔過錯責任。就該依法追責。還有一點大家忽視了,臨水臨河欄杆用這種鐵鏈做的,根本不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要求,容易造成兒童玩耍掉進河裡造成人生死亡事故。如果發生了,建設單位是要承擔這種後果法律責任的。


王map


這個護欄一腳可以踹斷那麼多根,這是超人的力量把欄杆踹一壞,還是池塘邊圍欄只是為了防護雞鴨一些之類的或是為了防釣魚防護的警示用的。如果是以上情況是應該有山西一男子負責任,視為賤玩毀壞,應該有他本人給以賠償。如果山西男子是對該公共防護欄明知工程存在穩情,故意踹之,有意讓眾人看到豆腐渣工程能讓更多的人引起重視。如果是這樣的用意,應對這位山西男子給於讚許。如果這位山西男子對這起事件無絲毫的聯繫只是一時狂賤,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缺乏道德修養,踹壞了公一共設施,應該給以毀壞公共設施或按治安條律給於經濟賠償等。

另一個說法是;池塘,橋欄杆,危險性地帶等,設施欄杆是作為人身安全防護用的,又是公共場所,是公共設施,很重要地位,對於人生安全起著安全重要性,那就要追責了,要求有關部門調查,取證追究一級一級的責任,是否年久失修等,是不是"豆腐渣工程"這顯然應該是找到了有關責任人。

如果說是很重要的公共設施,是保命用的,涉及到人命關天的大事,是防護人身,車輛安全的防護欄,山西一男子用一腳飛踹壞圍欄是一個嚴重事件,他引起更嚴重的是工程背後是否有暗臧貓膩?如實情況應引起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應該立案調查最終找到責任人。





倪福


踹倒河邊護攔的要擔負責任,屬故意毀壞公物罪;輕則拘役罰款,重則判刑。承接河邊護攔的承建方也要擔責,從重處理。因為這一腳踹出來的豆腐渣工程,反映這個工程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要是在公民遇到危險時,起不到安全防護作用,還會造成比沒有護攔時更嚴重的後果。


喚回來青山綠水


這個問題有點玄!其根本點有兩個:這215根柱本身就存在嚴重質量隱患!趕巧沒經得起這位男子的飛踹。其二這山西男子是功夫深厚非凡之人.但是無論那一旦兩方都要負有責任,只是責任大小的問題:如果石柱質量經檢測不存在質量問題,那男子就要承擔用腳飛全部責任。畢竟石柱不是人用腳飛踹的。如果石柱經檢測存在嚴重質量隱患.建築施工部門應承擔全部責任。但這一男子用腳飛踹石柱的行為也是不能提倡的.是一種不文明行為。應受到社會輿論的遣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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