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二清行為下籤訂的合同合法嗎?

胡思和亂想


在支付行業,二清行業本身是違法行為。


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該業務的行為,違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相關規定,破壞了支付結算業務許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場秩序和安全,情節嚴重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第(三)項,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所以,根據你的情況,圍繞違法行為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具體情況需要了解更多信息,以上回答僅針對字面所瞭解的情況作答】


法善法律


不清楚你與該公司的關係,簽訂的是何種合同,是否涉及二清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就合法有效。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清行為本身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對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行為,即“二清”進行了明確的認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顯示,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行為的認定將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為依據,嚴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標準。《紀要》中稱,支付結算業務(也稱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紀要》明確,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該業務的行為,違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破壞了支付結算業務許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場秩序和安全,情節嚴重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君帆法律服務


根據《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那就看二清行為是否屬於上述無效的情況


江蘇程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第一,你想找公司維權的時候,這個時間是可以視作無效合同的;第二,如果公司出問題了,公檢法等部門想要確定你是否有關聯責任,這個時候公訴方拿出這份合同,可能裡面的工資、崗位等信息又可能會被法官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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