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撤職,降職,辭職都有啥區別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給出了免職的幾種情形:

一是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是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是辭職或者調出的。

此外,條例還規定以下情形也應免職: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撤職與免職的不同之處在於,撤職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分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給予了詳細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在撤職處分24個月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處分期滿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對於因何種情形應當予以行政撤職,《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此外,《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也就是說,與免職不同,被行政撤職處分者要降低級別,且工資待遇也要受到影響;黨內撤職和行政撤職的禁止晉升時長均為兩年。兩年後,他們也還有恢復級別乃至繼續晉升的機會。

降職在《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表述為“降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則將“降級”作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六大種類之一,排在警告、記過、記大過和撤職、開除之間,其嚴重程度僅次於撤職。對於因何種情形應當予以降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也有詳細規定。

與撤職一樣,降級處分的有效期也是兩年,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處分期滿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與撤職不同的是,降級有可能只降一級,也有可能連降好幾級。

辭職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第五十九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並強調,“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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