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雲社員工的合同裡都有高額違約金,這些年有退出者交過嗎?

高度娛評


德雲社所謂的高額違約金的確有這樣的一個說法,而且所謂的高額違約金一般是以100萬為上限,而且這個違約金在郭德綱主持的節目以及曹雲金微博上都曾經說過這件事情,可以說高額違約金基本上屬於事實。


合同未知,很有可能只是口盟條約

我們經常能夠看到,在早期郭德綱接受採訪的時候,或者在曹雲金接受採訪的時候說過這樣的事情。

只不過結合近年來德雲社的發展越發的壯大起來,整個德雲社的相聲藝人也越來越多,這樣的消息反而銷聲匿跡,基本上沒有聽說過了。


而且最開始的時候,郭德綱和曹雲金所說的相當模糊,至於什麼樣的合同合同涉及到是什麼,是普通的勞工合同還是違約合同亦或者說是德雲社培養你的勞務合同等等所有的東西都沒有進行一個詳細的解說,只是單純的說德雲社有這樣的一個合同。

之前的時候對於這種所謂的合同也有過一定的瞭解,首先可以明確一點,這樣的合同絕對不是勞務合同,一旦是勞務合同的話,就很有可能觸犯到某些條規或者說,還有可能是不符合保障權益的。這種合同一旦簽下來漏洞很大,而且德雲社也不敢冒這樣的風險,到時候別的弟子離開了,違約金沒有交反而把自己給搞到了勞動仲裁。

畢竟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這種所謂的違約金本身就沒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予以支持。

當然,如果這樣的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而是經紀人合同或者說雙方約定的一個合同的話,這沒有太大的問題。

只不過好像德雲社與員工開始簽訂合同,是在2010年開始的。

合同的年限是以10年為基礎,在10年之後,至於會有怎樣的合同,所以需要續簽或者改簽,其實對於一開始進入德雲社沒有任何名氣的相聲藝人而言,10年的合同基本上就相當於給了相聲藝人10年的機會,一旦拜師郭德綱,或者說與德雲社有了某種師徒關係,基本上不會離開德雲社,或者說即便離開等於說德雲社也不會太過於為難。



而且目前來看,整個德雲社已經有了穩定的演出和穩定的收入,想與德雲社籤合同的藝人恐怕絡繹不絕。

結語:合同本身是雙方約定的一種關係,只不過這種所謂的合同一旦與師徒關係掛上了鉤就很困難,也在短時間之內基本無法去用情理來解決,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呢。


相聲小蝦仁兒


我只能說法盲遇上法盲,兩邊都不得好。

德雲社合同一百萬違約金說法,出自於郭德綱在節目上的自述,以及曹雲金的微博檄文,可以確認此事為真。

但是兩人都沒有提到具體是什麼合同,到底是商演合同,還是經紀合同,或是純粹的勞務合同?

如果是勞務合同,那郭德綱如果敢在合同裡面標註一百萬違約金,我絕對一把搶過來把名字簽了(當然他要先蓋德雲社公章),然後拿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告他。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明確規定,除了競業禁止協議、以及雙方存在技術培訓協議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合同中約定任何形式的違約金。而且勞動者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而用人單位如果開除勞動者,需要向其補償雙倍或以上的工資。

德雲社目前的培訓外包給北京曲藝學校,而且學員是自付學費的,如果演員離職,德雲社能拿出一百萬培訓費證明嗎?拿出來也是跟曹雲金髮票一樣百分百假的。

而競業禁止協議,只針對特定高端技術崗和掌握公司絕密資料,並且離職人員用這些絕密資料給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那才可能觸發競業禁止條例,而且一百萬的違約金,我估計德雲社只有郭德綱有這能耐,其他人跳槽或者創業,都給德雲社造不成那麼多損失,所以寫了也白寫,去法院都是講證據,不是你怎麼寫就怎麼主張。


而假如是藝人經紀合同,這種合同在娛樂圈基本都是套用格式,而且一般都會約定天價違約金,之前曝光過一份網紅經紀合同,違約金起步五百萬。這麼看來德雲社還算是比較收斂的,像岳雲鵬張雲雷這種規格的藝人,一百萬真是太便宜了。

但是這裡的問題跟勞動合同裡面的競業禁止條款一樣,經紀代理合同即使約定鉅額違約金,但雙方到了法院,也是按照實際損失進行主張。實際損失包括藝人違約給公司造成的即時經濟損失,比如已經簽約的商演合同,以及各種代言合同的違約損失,以及合同剩餘履行期限的預期損失,對於預期損失法院也是按照以往藝人的收入,以及經紀公司的實際提成,並且會在這個標準上進行一些酌情調整,最後能夠拿到主張的百分之五十,那經紀公司就該燒高香了。

綜上,目前德雲社離職這些歪瓜裂棗,郭德綱去告他們要一百萬,估計最後賠償的金額還不夠買盒飯的,所以這個所謂的天價違約金,只是一個對內警示效果而已,還是針對那些不懂法的農村孩子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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