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法庭,她等來了一份無罪釋放的判決書

前段時間,我接到家屬的電話,他說法院的人員剛致電給他。內容是交代他下午去看守所接他媽媽馬小翠回家,他很直接問我案件結果是出來了?我跟他說,應該是無罪釋放,所以法院人員直接去看守所宣判。

那天下午,我在電白區法院參加關於一個涉黑案件的庭審。家屬通過微信消息,給我傳來二審判決書和釋放證明書。結果一看,意料之中的“無罪釋放”。查看一下手機備忘錄,看著這件案件登記時間,心中感慨萬千!是的,差不多整整2年多的時間,才等來這份判決書。不錯,雖然時間比較長久,但還是等來公正的判決,也不枉我為當事人當庭直言和馬小翠及家屬的執著堅持。

想著,腦海中又出現那次的庭審情況,不由得有些模糊……

朦朧中,我彷彿回到剛接觸這件案件那一幕。


決勝法庭,她等來了一份無罪釋放的判決書

案件初印象(一)

一年前,一朋友蘇律師跟我說介紹一件案件給我,說這個案件有同案犯需要委託律師會見一次,問我是否有時間看守所會見下。

恰巧,我也需要去看守所會見一涉嫌受賄罪的當事人,有時間的前提下,我也接受此次會見的委託。

看守所初見,一位慈祥的阿姨,就叫她做馬小翠吧(化名)。會見初期,按照家屬的要求僅是會見一次,轉達下家屬的問候即可,不用跟進案件辯護。

可能是刑事律師的習慣,我也循例問下案情和當事人是否需要法律諮詢。馬小翠說完案情後,問我這個案件的看法,能否有機會出去?

說實話,每次有人問我,說:“我聽B某某說。找你打辯護,勝訴很高,你說,多少錢可以讓我無罪釋放、緩刑?”我一聽,頭大,雖說我十分感激那些介紹案件給我的親朋好友、當事人家屬。但我卻希望,介紹我的時候,能夠實事求是,不誇大其詞。

一般我會直接說:“刑事案件取決於提供的證據,不要抱有太大希望,平常心,如果你相信我的專業,我會為你爭取最有利的辯護!”。

目前在大陸的法院中,法官也是專業的法律出身,不同於英美香港的陪審團制,不會讓你將白說成黑的或將黑的辯為白的。我們刑辯律師的任務,主要是”將本來就是白的,將可能描繪成黑,我們還原它的本質,將白的辯護歸白,將無罪的人辯護為無罪即可,還原事物的真相,法官自會裁斷!”。

當聽完她的講述,沒想法這起案件竟然是因路而起。相信很多人,以前看電視劇裡面演“車匪路霸”攔路打劫前,搶匪頭子都會提前說一句:“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錢!”

我萬萬沒有想到,我的當事人馬小翠卻就是因為這村路以及樹木的問題,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讓她由一名普通家庭婦女成為在押犯罪嫌疑人。

所謂的被害方是一家經營林木運輸公司(簡稱:盛林公司)與陳A某、陳B某合夥經營楊林鎮大富強心村附近山嶺木山,並將砍伐的林木,通過車輛運輸出去,但一定途徑馬小翠所在的強心村硬底化水泥路。

我的當事人馬小翠以及另3位被告人等強心村的村民,看見盛林公司拉木的車輛超載駕駛車輛,途徑村裡的水泥路,由於車輛超載,路上出現裂痕。並且,在其中一路段,底下流過一小溪,上面架有一小橋。由於該橋設計承重的緣由,村民害怕車輛壓斷小橋,在橋上設置限載重量的標識。

開始初,村民多次提醒運載司機注意限載重量,不能壓壞路面和小橋。但沒想到,路上的裂縫越來越大,所拉的木材越來越多,車輛重量嚴重超出路面承受的重量。

隨後,村民先是向村委會反映,要求盛林公司不能繼續破壞道路。接到反映,為了安全著想,村委會幹部趕緊向楊林鎮政府彙報。楊林鎮政府組織多方實地勘察以及協調,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協議。

超載的木材車輛依舊是照常通過,無奈之下,村民只好自發組織馬小翠在內等婦女,在強心村道與通往山嶺的必經之路的泥路交接口進行查看,要求對方停止對道路的破壞行為。

後經過村委會和鎮幹部的支持,雙方經過協商討價還價,達成協議約定,由盛林公司出錢6萬元用於修復道路,方可通過村道。

原本大家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殊不知,盛林公司砍伐完林木後,直接去當地的派出所報案稱遭受村民敲詐勒索。隨後,包括馬小翠在內的數名村民被刑事拘留,6萬元被當作賬款追繳,歸還給盛林公司,才導致本案案發的由來。

再次會見,已是又經過數個月,已處於一審的開庭前夕。

馬小翠眼神失去光彩,跟我說:“律師,我在裡面好難過,非常不適應,頭髮也白了不少。案件可以取保候審或者判我緩刑放我出去嗎?我聽辦案人員講,如果我認罪取得對方諒解,我就可以出去了…….”

我問了一句:“你覺得自己是違法犯罪嗎?我想聽下你的想法”

她傷心說:“我不知道,我是明明為了村集體的利益好才去的。我實在受不了這裡,但如果認罪可以出去的話,我就認罪了”。

我對著她講,“我看過你的材料和證據,我認為你的行為應當不構成犯罪,可以爭取無罪辯護。但無罪辯護的道路,註定是曲折崎嶇漫長的。以目前的狀況來看,估計要上訴到二審或者發回重審才可能有轉機,要有長久的心理準備”。

“那今年可以出去嗎?”她問道。

最後,我很直接回答道:“實話說,機會不大,如果你選擇認罪求輕判,我也只能尊敬你的決定。但你案件,對方是收到公安追繳的退款後也是拒絕出具諒解書。按我經驗判斷,判有罪緩刑放出去的可能性不大。我照目前情況,實事求是來講,可以做無罪判決的辯護。”

她還是選擇相信自己的行為是沒錯的,讓我為她辯護

決勝法庭,她等來了一份無罪釋放的判決書

一審開庭(二)

數個月後,該案終在一審法院開庭,同案開庭的是包括馬小翠在內的4個被告人,都是年齡稍大的老人,其中年紀最大的是一位差不多70歲的梁建妹,老奶奶的模樣了。

他們都在當庭為自己做無罪辯解,認為自己是為了村集體的利益著想,何罪之有?一審期間,包括我在內的四個律師均作無罪辯護,庭審倉促地推進結束,法官一再強調抓緊時間發表辯護意見,不要重複。

庭後,家屬問我:“彭律師,這個案件有幾大機會?”

我回復說:“不能放棄一審辯護,但我認為這個案件極有可能在二審或者發回重審後,才能有轉機!”

“好的,我明白了,經過聽你庭審的辯護,我堅信我媽媽他們是無罪的,無論官司打到幾時,用幾多錢我都會堅持到底。”家屬回答說

開庭後會見(三)

看守所內

馬小翠問:“彭律師,那天開庭,我覺得你講得很有道理,我堅信我是沒有犯罪的。你知道案件什麼時候有判決嗎?”

我回答:“剛開完庭不久,各當事人和律師均作無罪辯護,應該沒那麼快有判決……”

馬小翠繼續說,“彭律師,我相信你,我也相信法律的公正!我做好心理準備,在這裡,無論多艱難、我都會堅持的,我相信自己是清白的……”

一審宣判(四)

一審開完庭不久,就接到法院的宣判通知。此時,結果沒有如馬小翠所願,但也是意料之中,馬小翠判敲詐勒索罪2年,其他人有的2年、3年,甚至是4年。

據目前的司法現狀,一審法院要判一個無罪判決是異常艱難的,可以說幾率微乎其微,甚至在全國都少見!

目前,我只能寄望於水平更高、更有擔當的二審中級人民法院。

開完庭後法院很快通知宣判,預感案件結果會是有罪的判決了。從我辦理其他案件經驗告訴我,一審法院若要判決無罪,需要層層的審批,所歷經的時間是非常漫長的。後來,二審的長期的開庭辯護判決,也正是印證這點。

決勝法庭,她等來了一份無罪釋放的判決書

二審上訴(五)

領到一審法院的判決書,針對一審的判決,我草擬上訴狀到看守所會見馬小翠。此時的馬小翠,比一審時的心態已有發生變化,因為很多人都支持她,她對我、對案件有信心,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遞交上訴狀,期間,我陸續遞交公開開庭申請書等各類申請書。過了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終於再次等來開庭通知,正式迎來二審的第一次的開庭。

之前的庭審,我印象深刻的是押解被告人出庭過程中。另一同案梁建妹直接跪倒在審判長面前,大聲呼喊:法官大人,我冤枉、冤枉……。每每看到這些場面,也觸動我們刑辯律師心裡的一大痛點。

這次庭審,我們做徹底的無罪辯護,庭審法官也給予充分的時間,讓四名當事做自我陳述和辯解。相對於一審的倉促,二審法院的辯護,程序上也讓人更直觀感受公平正義。

此次庭審,針對一審的判決,我們四名律師發表充分的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本案的四個當事人均是一些老年人,均已年屆古稀,身體狀況不佳,可以說是老弱病殘……

一審法院認定系屬於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更正該錯誤的認定,撤銷該一審判決,並改判上訴人無罪。內容如下:

第一、本案上訴人等人接收的款項,是以維護村民、村集體利益為目的,而不是以個人非法佔有為目的。另外,目前現有證據材料也不足以證實上訴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上訴人馬小翠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理由在於:其提出的數額是基於民事爭議而提出,因而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雙方簽訂協議不屬於敲詐勒索罪中“威脅、要挾”的手段,而是爭取爭議民事權利的一種方法,且本是被害人主動與上訴人協商的結果。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脅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是上訴人等人主張修路費,但並非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提出,爭議的修路費,並非明顯地不屬於上訴人所在村集體所有。村民基於集體意志予以主張,實際上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不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前所述,非法佔有必須是財物明顯不屬於行為人,而行為人採取刑法禁止的取得方式,常見的盜竊、詐騙、搶劫等即是典型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本案中,在上訴人依法可以提出修路費的情況下,至於多少修路費是合法的,多少是不合法的,難以確定。據此,不能認定上訴人與被害人達成協議的6萬元修路費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本案的同案人張大海,他在訊問筆錄中講道:“並沒有個人索要錢財,我只是要求承包山嶺經營方給修路款。而且,這不只是我一個人的要求,是我村集體的要求。”

他還講到一點:“本來領到4萬元後,我村就打算修路,但林某某哀求我不要修路,先讓他將全部運送出去後再進行修路。”“我們使用這些錢都有開會如何使用的。”

另一名同案人李順溜訊問筆錄中記載道,“其中1萬元用於修路,是開過村民大會表決的。”;

我當事人上訴人馬小翠的訊問筆錄,上面詳細寫道:“一萬元用於維修村道,有口頭和通過村微信群告知大家的。”

根據提供雙行簿記載的修路各項支出與上述三上訴人的供述相互印證。綜上,本案主觀上是不符合個人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

第二、本案中馬小翠等人並未採取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財物,其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成立敲詐勒索罪,其客觀行為要件應當符合以下幾個特徵:(1)採用威脅、要挾手段;

(2)威脅、要挾的內容足以引起被威脅、要挾的人內心恐慌、懼怕;

(3)被脅迫者因之處分了財產,將財物交予威脅、要挾者。

從已經查證的事實看,馬小翠等人並未直接找到被害人當面進行威脅,也沒有用信件、電話或者託人傳話的方式進行威脅。

本案上訴人向被害人提出修路費,是在行使正當權利。雙方在村委會談判是一個民事談判過程,談判的結果也不是敲詐勒索的結果。

雙方一開始並不同意簽訂協議書,經過談判才簽訂被害人以出資6萬元修路費來換取被害人車輛通行的協議書。並且,上訴人拿到修路款後,也的確按照協議書約定,是使用在修路中。

在本案中材料中,同案人張大海、李順溜訊問筆錄及被害人王某某問筆錄都說明,雙方在簽訂協議及交付款項時是有充分、平等協商的。

三人均講到:“張大海提過三種處理方法一是限載5噸以下車輛自由通行。二、是承包山嶺方給20萬押金,多還少補。三、給8萬元我們修路自由通行。”。

由此可見,本案雙方是有充分的平等、自由、協商的,王某某選擇第三種並一番討價還價後,再才達成的協議簽訂,並不存在威脅的手段逼迫另一方的情形。

在協商現場時,被害人有充分選擇的權利,他可以首選拉5噸以下的林木,並且我們當事人是承諾其自由通行。

這個首選的選項上,上訴人是沒有要求其支付財物的。還可以選擇繳納押金,多還少補。

以上的客觀事實都可以證實的是,上訴人並不是想敲詐對方的財物為目的,僅是維護自己村集體的權益,最終達成的協議也是被害人自願選擇的結果。

第三、本案中系被害人侵權行為在先,上訴人馬小翠等人行為應屬於正當、合理的自助行為,並無不妥,不應作出刑事處罰。

1、據一審控方提交的材料中可以證實道路,是村集體自籌大部分錢建成的,其保護道路的正常運轉和排除侵害是正當、合理的行為。在案件中張大海訊問筆錄中講到“修路是鎮政府出一部分,由我村民村民自籌一部分錢。”

村委會書記何某詢問筆錄中講:“當時是村民自籌一部分啟動修建村路資金”。

村委會幹部白某詢問筆錄也講到:“村民自籌一部分錢的”;從以上三人的證詞中,可以充分證實的是道路是上訴人所在村集體自籌錢參與建設的。

2、本案屬於現代法治社會中,民事權利遭受侵害,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自助行為。本案中是被害人存在侵權的行為在先,上訴人履行正當、合理的自助在後。

案件材料中有多名人員作證,鎮公路站長的劉某,他在詢問筆錄中講到:“4名村民共指出其村道有6處裂痕,聲稱是近段時間被木業公司運載樹木經過其村道時,碾裂其村道,我都已經全部拍照記錄下來”。村委會書記也在詢問筆錄中講述:“據到現場察看情況的村委會幹部反映,村道只是發現有兩個裂痕”。村委會幹部詢問筆錄也講明:“我看見有一小塊硬底化水泥有了裂痕”。村委會副主任詢問筆錄“村道路是被運輸木材貨車損壞,我見到村道路有約3處新的裂痕;

以上所有的證言均是一審控方提交,與其中的公路站長拍攝的照片相互印證。案發時,被害人超載運輸木材的車輛壓壞上訴人所在村集體的道路在先,上訴人正當的自助行為在後的。

3、本案的自助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事後也及時請求公力救濟。

馬小翠等人在供述中說明,他們發現被害人拉木壓壞中後,多次警告了司機。路的基礎是沒有鋼材的一般公路,橋下的圓柱形水泥模作為支撐,早已出現裂痕,村民也在橋頭樹立牌子限載的車輛重量。

他們發現上述毀壞道路的現象後,同一時間向上級村委會、鎮政府做出反映,村委會及鎮政府也派人員到達現場勘察。

但是,沒有作出妥善的處理的,存在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情形。此時,包括上訴人在內的村民經過緊急開會協商,採取的是攔路限載的自助行為,期間並沒有採取過激的打砸、欺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僅是限載行為。限5噸以下的拉木車自由通行, 此時,被害人是可以選擇將自身車輛的裝載量減少再通行的,並不應該超載通行。顯然,其超載通行的行為的不當的,村民的緊急自助行為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第四、本案不應作刑事案件處理,應屬於雙方之間的一般民事糾紛。

本案中是雙方在村委會辦公室和在村幹部的見證下,充分協商簽訂的協議書,並且雙方已經履行完畢。雙方都是一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件中也有《協議書》《收條》物證佐證,本案屬於一個完整的民事行為。

上訴人這種行為不屬於使用恐嚇、威脅、脅迫等手段,本案中假如被害人認為存在乘人之危、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充其量屬於民事侵權範疇,被害人完全可以通過民事手段如調解、訴訟來解決。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解除合同或者不當得利糾紛來處理本案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民事糾紛案件屢見不鮮。如果將參與的村民抓起來治罪,則打擊面過寬,矯枉過正,不利於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而本案所謂的被害人及上訴人都選擇,通過求助中間人村委會、鎮政府來進行調解的方式,就是把它作為民事糾紛來看待的。

特別是在調解的過程中,雙方還進行討價還價的行為,最後達成一致決定。這說明被害人並沒有因產生恐懼心理而被迫交錢。如果真的是敲詐勒索,被害人只能乖乖地交錢,誰還敢與犯罪分子討價還價?

第五、從本案的主、客觀上看,上訴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懇請二審法院對其作出宣告無罪的判決。

本案是今年1月初發生的事情,而被害人選擇3月份才選擇報案,如果受到脅迫敲詐勒索,為什麼不是案發時就報案?

被害人是等待自己拉完木材再去報案?顯然,其在案發是沒有基於恐懼的心理給付的修路費,而是自願支付的修路費用。況且,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被害人是白字黑字寫明是“願意贊助”的,簽訂的現場是多方人員見證的。

綜上所述,本案屬於事出有因,系因為民事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糾紛。上訴人的行為在性質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客觀要件,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為保護法律的統一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準確懲治犯罪和防範冤假錯案,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決勝法庭,她等來了一份無罪釋放的判決書

第二次、第三次開庭(六)

二審第一次開庭後,經過漫長兩個月的等待,又再一次通知第二次開庭。

第二次開庭,二審出庭檢察員第二次補充證據材料,擬指控四個被告人犯有敲詐勒索罪。這次庭審中,我們也立即陳述發表詳細的質證、辯護意見,將檢察官舉證的新材料中有利的部分,作為我們的無罪辯解有力支撐。

第二次開庭後,我們想著應該是等待判決結果。沒想到,再一次突破我想象的範疇,又經過將近兩個月,我意外的再次接到通知關於第三次開庭的時間。

第三次開庭,二審出庭檢察員第三次補充證據材料,再次選擇擬指控四個被告人犯有敲詐勒索罪。這次開庭是二審的第三次開庭,案件二審也歷經超過半年時間。

4名當事人蒙冤羈押的時間也一年數個月,他們的心情十分壓抑。多次開庭辯護,我們身為辯護人,心情也是很複雜,和出庭檢察員的辯論中難免有些許火藥味。

由於第二次、第三次開庭均是即席口頭髮表的辯護、質證意見、我憑藉腦海中記憶作出如下的整理:

本案歷經二審三次開庭,二審檢察員三次補充證據,三次出庭發表意見稱我當事人觸犯了刑律。但我們回到到本案,所有證據和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中,可以得出,我的當事人馬小翠沒有犯罪事實,應當當庭無罪釋放。

具體的詳細的辯護意見,我在第一次開庭時已詳細全面地論述,今天我要補充一個觀點是:本案所謂的被害人,實質是違法侵權人,是破壞公共財物(道路)的違法分子。當馬小翠等人發現其違法行為進行時,及時制止和報告,其行為應當是緊急避險的行為,甚至也可以說是正當防衛也不為過……

我們二審接受馬小翠委託至今,辯護人已經三次參加本院的二審庭審,本案自2018年10月二審正式立案,至今已經過7個月時間,還是沒有定案結案,辯護人認為造成這個局面對方應當承擔責任。

首先,本案久拖不決,主要原因是對方不遵守法律的規定,在這過程中,多次沒有法律依據補充證據,造成案件長時間不能定案,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羈押。

為此,辯護人也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已書面申請對馬小翠進行取保候審,現再次請求法院考慮對馬小翠進行取保候審,避免不必要的羈押。馬小翠身體的高血圧高達180度可能會發生中風腦出血的危險,也屬不適合繼續羈押的情形。

對方作為訴訟參與方,理應當依法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明知二審法院有嚴格審限限制,本案並不是發回重審,不存在補充證據的法定情形。而不應該在這過程中分開多次補充材料,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不到保障。

本案經過三次開庭和補充證據,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本案中馬小翠等人應當屬於沒有犯罪事實,依法應當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對其宣告無罪的。

在本罪的客觀要件方面中,需要表現是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產的行為。但在本案中並不存在上述的行為,本案的合法交付行為,是基於雙方討價還價後簽訂書面協議,也不是當場交付的行為,並沒有造成被害人心理強制、極度的恐懼而現場交出財物。

在這個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是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和目的,要求是不講任何理由,不具有任何前因,直接故意非法強行索取財物。

在本案中明顯是被害人破壞道路在先,才有攔路限載的正當行為,本案村民的行為是具有正當的利益主張民事權利。

馬小翠等人的動機是為了村集體的財產不受侵犯,並不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他們所收到的財物,大部分是放在賬戶裡沒有使用,使用的部分,過程也是通過召開村民大會,集體通過再使用的。

綜合本案,本案屬於一個非常明確的民事糾紛,協商賠償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被害人認為支付修路款有違自己的意願,其應當與本案的陳文權等人協商要求返還,若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二審宣判(七)

第三次開完庭,我心想,這次應該是最後一次開庭吧,接下來,估計是等待判決結果。家屬等待十分難熬,當事人馬小翠更是沮喪,多次申請取保候審未果。

取保候審的申請,辦案過程中多是無用之功,但也要盡人事順天意,萬一有可能呢?我們一般都是這樣安慰自己,盡最大的努力為當事人爭取!但結果很難實現,往往事與願違,在此,我期望將來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隨著經濟發展得以更加完善、人性化!

第一個月、第二個月過去,甚至迎來第三個月!當時,因一個多人的涉黑團伙案件,我需要案件開庭數天。中午休庭40分鐘,我需要吃過午飯後,再繼續下午的開庭。

吃飯過程中,我接到馬小翠家人來電,法院打電話給他們家屬,交代說下午去看守所接人回家,問我是否知道判決結果?

接到這個電話,我個人感到欣慰,感慨道,2年多的時間,還是塵埃落定,迎來一個不錯的結果,也為當事人感到高興。

我回復說:“應該是二審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委託一審的法院去看守所代為宣判和放人……”

在法院門口附近的快餐店,我簡單就餐後,準時40分鐘內趕回法院,繼續開庭團伙涉黑案件。舉證材料堆積如山,公訴人讀的過程中,腦海還是回想起剛才那個家屬電話。

大概下午三點左右,我還在法院開庭。馬小翠的家屬拍該案的二審終審判決書和釋放證明書的圖片,通過微信發送給我。等我看到釋放證明書上的“無罪釋放”四個字,想著,總算能鬆一口氣,可以告一段落。

總結二審判決書無罪的理由,很大程度取決二審法官的嚴謹和實事求是。這個判決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是公平正義,保護每一位人民的合法利益,內容如下:

1、二審認定不構成犯罪,木業公司破壞道路在先,村民要求損壞道路一方賠償,符合一般常理。

2、張大海等人提出過三種方案,在這過程可以讓裝載量少的車輛通過,可見他們的目的是護路、修路,並非無端索要錢財。

3、馬小翠等人是求助政府,大家無法協商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才無奈實施攔路行為。

4、辯方提交證據《價格評估書》可作為參考,修路報價7萬元,與本案的相差不大,張大海等人索要的錢財並未超過合理範圍。

5、收到修路款後,部分用於修路,剩餘的則由專人保管尚未修路,也沒作他用。

據上,二審法院判定,馬小翠等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案應為民事糾紛,不應將可以用民事、行政手段解決的問題上升到刑事層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馬小霞等人無罪。

申請國家賠償(八)

領到判決書後,我選擇不再打擾當事人馬小翠,一來怕當事人不願再提及監獄那段痛苦經歷;二來,因當事人需要時間緩衝,恢復往日生活,過上正常人的平靜日子。

但身為律師,我必須做好自己的職責,我有必要提醒當事人以及家屬,她在監獄2年多的時間,本案最終判決是無罪釋放,完全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時效為2年,過期無效。

數個月後,我心想本案已過去,正全心投入一販毒案件的無罪辯護中去,該案也是一位家庭婦女,因其丈夫犯罪其無辜牽涉進入被羈押,去年年底已不起訴無罪釋放。

辦該案過程中,馬小翠的兒子來電,經過他們家屬和當事人馬小翠、張大海、李順溜、梁建妹商量,經過多次庭審的辯護,信任我們的專業,希望聘請我們團隊為其四人代理申請無罪國家賠償一案。

我們雙方約定好見面時間,我和團隊的張道弘律師一同前往馬小翠四人所在的鎮上,簽訂好關於國家賠償的代理手續。

這次會面過程,對比起前面看守所、在法庭上的環境,大家都沒有那麼拘謹、擔憂。馬小翠也恢復往日的神彩,原本他們想了好久,不想再惹麻煩,一度放棄申請國家賠償的念頭,大家都認為沒有希望。但他們實在不甘心,自己一身清清白白,到老還蒙受別人的冤枉。坐冤枉獄釋放後,很多人都看他們眼神都帶有蔑視。不行,我們就為大家證明自己是清白無辜的,既然法律也賦予我們有追責的權利,那選擇申請國家賠償。

聊天過程中李順溜說道,

“想不到還能無罪釋放,當時管教跟我說無罪釋放時,我非常驚訝的。感謝你們律師的辯護,感謝二審法官,二審法院的公平正義……”

張大海也補充說道,

“在看守所時,有人跟我說花多少錢可以判3年以內,我堅信我是清白的,我信法律公正,我信律師……”

決勝法庭,她等來了一份無罪釋放的判決書

此外,前不久,我和團隊張律師為他們四人代理的申請國家賠償案件,已取得賠償決定,一審法院已決定給予賠償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壞賠償金。

至此,本案的辯護和代理均已完滿地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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