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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特殊的時期為開展婦女兒童維權線上宣傳,玉樹州公安局精選三起玉樹地區2018-2020年家暴案例,以個別案例反映全州的家暴形勢和公安機關的打擊力度。
家暴案列一
案件名稱:虐待婦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
案件編號:A6XXXX
簡要案情:2018年某月,犯罪嫌疑人L某的妻子X某回到自己家中,丈夫烈某懷疑妻子有外遇,將妻子帶到家中一間空房,命令妻子脫光衣服,用自己事先準備好的摩托車內胎皮條,猛烈抽打妻子一絲不掛的身體,X某疼痛難忍,在地上打滾,並苦苦哀求丈夫不要打了,但L某毫不疼惜,用摩托車內胎皮條抽打完後又拿起一根木棍胡亂抽打,同時用腳亂踢亂踩。
當時,X某抱著肚子說:“肚子疼的厲害”,丈夫L某才停止毆打行為,將妻子抱至另一房間的床上,此時,L某不顧妻子傷情又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最後導致妻子體力不支,全身大面積皮下出血而死亡。
2018年某月某日,囊謙縣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L某抓獲。經審訊,犯罪嫌疑人L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家暴案列二
案情簡要:X某於2020年某月某日18時報警稱:昨晚20時許在雜多縣某鄉被自己的丈夫D某在家中實施家暴,請求公安機關處理。城關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受害人X某,左側胳膊處,右側臉頰、右腳底板,額頭部位都有明顯的青腫與外傷。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D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家暴案列三
簡要案情:X某,女,藏族,現住治多縣XXX,2018年某月某日10時報警稱:我被我丈夫H某毆打,希望得到你們的救助。
處罰結果:2018年12月2日H某在酒醉後對其妻子X某實施了毆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H某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110週年來臨之際,為引導全州廣大婦女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實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我們精心篩選了部分維護婦女權益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奉獻給姐妹們的節日禮物。
一起對家庭暴力說“不”!
今年3月1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實施四週年
今天,
小編來為大家全方位解讀反家暴法
以及科普家暴包括哪些行為
遭遇家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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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特殊保護對象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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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如何維權

(1)就近求助。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2)報警。公安機關24小時接受報警求助,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撥打110報警,要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時調查取證。如果受傷,還可以要求警察協助就醫、鑑定傷情。
(3)要求公安機關告誡施暴人。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如果家暴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要求依法拘留施暴者,追究刑事責任。
(4)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除了禁止實施家暴外,人身安全保護令還可以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其他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5)尋求臨時庇護。如果被迫離家出走的,可以到政府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獲得臨時生活幫助。


(6)申請法律援助。如果需要法律服務,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如果起訴,可以要求法院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7)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如果起訴離婚,可以要求法院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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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單位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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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庭暴力,
制度有保障!
強制報告:學校、醫療機構等發現家庭暴力,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家暴告誡: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人身安全保護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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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哪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該怎麼辦?
可以向哪些機構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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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再次推薦全國婦聯推出的動漫微視頻:3分鐘讀懂《反家庭暴力法》,為您解疑答惑。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責!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說“不”,
並積極尋求幫助!
這些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請收藏!
憲法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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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刑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出現有關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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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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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我國《勞動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中,共有七條對女職工進行了特殊保護規定。
《就業促進法》
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我國還制定了保護婦女權益的專門性法律,那就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啦!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這裡,小編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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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很細緻的,有木有~
選舉法
《選舉法》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此外,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有一些專門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母嬰保健法》等等。
婦女權益受到侵害,如何處理?
生活中,
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
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
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起來看看吧~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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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出嫁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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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和《婦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所以出嫁女兒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喪偶兒媳能否繼承公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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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7條第三款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婦女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女方懷孕時男方可否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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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正常來講,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婦女法》也規定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何為“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錯誤,如因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人民法院查明屬實,是可以受理該離婚案的。
姐妹們,行動起來吧!
學習法律知識、提升法律意識,
讓法律成為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最有力武器!
玉樹公安 “四項舉措”持續 推動疫情防控工作
來源:玉樹州公安局婦女委員會 刑偵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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