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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为开展妇女儿童维权线上宣传,玉树州公安局精选三起玉树地区2018-2020年家暴案例,以个别案例反映全州的家暴形势和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
家暴案列一
案件名称:虐待妇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件编号:A6XXXX
简要案情:2018年某月,犯罪嫌疑人L某的妻子X某回到自己家中,丈夫烈某怀疑妻子有外遇,将妻子带到家中一间空房,命令妻子脱光衣服,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内胎皮条,猛烈抽打妻子一丝不挂的身体,X某疼痛难忍,在地上打滚,并苦苦哀求丈夫不要打了,但L某毫不疼惜,用摩托车内胎皮条抽打完后又拿起一根木棍胡乱抽打,同时用脚乱踢乱踩。
当时,X某抱着肚子说:“肚子疼的厉害”,丈夫L某才停止殴打行为,将妻子抱至另一房间的床上,此时,L某不顾妻子伤情又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最后导致妻子体力不支,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而死亡。
2018年某月某日,囊谦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L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L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家暴案列二
案情简要:X某于2020年某月某日18时报警称:昨晚20时许在杂多县某乡被自己的丈夫D某在家中实施家暴,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受害人X某,左侧胳膊处,右侧脸颊、右脚底板,额头部位都有明显的青肿与外伤。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D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家暴案列三
简要案情:X某,女,藏族,现住治多县XXX,2018年某月某日10时报警称:我被我丈夫H某殴打,希望得到你们的救助。
处罚结果:2018年12月2日H某在酒醉后对其妻子X某实施了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H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10周年来临之际,为引导全州广大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我们精心筛选了部分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奉献给姐妹们的节日礼物。
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今年3月1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四周年
今天,
小编来为大家全方位解读反家暴法
以及科普家暴包括哪些行为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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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特殊保护对象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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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如何维权

(1)就近求助。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报警。公安机关24小时接受报警求助,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如果受伤,还可以要求警察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3)要求公安机关告诫施暴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家暴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依法拘留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
(4)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禁止实施家暴外,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5)寻求临时庇护。如果被迫离家出走的,可以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6)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需要法律服务,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如果起诉,可以要求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7)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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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单位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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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庭暴力,
制度有保障!
强制报告: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庭暴力,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家暴告诫: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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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可以向哪些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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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再次推荐全国妇联推出的动漫微视频:3分钟读懂《反家庭暴力法》,为您解疑答惑。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责!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说“不”,
并积极寻求帮助!
这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请收藏!
宪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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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刑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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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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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就业促进法》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国还制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法律,那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啦!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里,小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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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很细致的,有木有~
选举法
《选举法》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专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母婴保健法》等等。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处理?
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起来看看吧~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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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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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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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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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妇女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
姐妹们,行动起来吧!
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最有力武器!
玉树公安 “四项举措”持续 推动疫情防控工作
来源:玉树州公安局妇女委员会 刑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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