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如何訊問及對違法偵查的救濟途徑(大全)
張毅:職務、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張春: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自古以來,世界各國就有“口供為王”的說法,口供是結果,獲取口供的途徑就是訊問。民間有句“冤死不告官”的諺語,這是因為古代不管民事、刑事,司法機關的刑訊逼供部分是合法的;而現代以來,媒體報道過看守所中出現的“躲貓貓”“喝涼水”等不正常死亡情況,更加讓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擔心,自己或者親人被抓後的訊問是否會過的不好,國家法律對訊問有什麼程序要求和規制。
作為辯護律師十分清楚,刑事法律中對訊問有諸多規定,特別是在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出臺以後,對於通過非法訊問手段獲得的筆錄從結果上予以否定,也一定程度上倒逼偵查機關進行合法訊問。
本文簡要對訊問的程序進行梳理,分為六個方面,同屬也對收到非法訊問以後的救濟途徑進行了簡要的梳理。
★★壹—關於訊問人員身份及人數
1.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即要由人民檢察官或者人民警察進行,不能是臨時工;
2.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必須二人以上,不少於二人;
3.一個案件有數個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分開來一個一個訊問。
這裡有個小區別,刑訴法規定是二名以上偵查人員訊問,公安機關的辦案規定就照搬嚴格要求是兩個偵查人員問,但是檢察院通過自己的解釋,打了一個擦邊球:訊問的發問人必須是檢察官,但是在場的其他人並不一定是檢察官,可以是書記員,主要還是司法改革後,入額檢察官太少,但是這樣規定實際上與刑訴法有衝突,檢察院的刑訴規則自行給自己擴大了權力。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訊問時,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貳—關於訊問地點及告知身份
1.未被拘留、逮捕的,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所進行訊問。
2.被送到看守所羈押的(刑事拘留和逮捕),訊問都應當在看守所進行。
其他事項: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4.因辨認、鑑定、偵查實驗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需要,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並應當由兩名以上警察押解。不得以訊問為目的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進行訊問。
5.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其家屬不在場的,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6.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
★★叄—關於訊問內容
訊問時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核實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2.告知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有權自行辯護或者委託律師辯護,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3.訊問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告知權利:
1.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2.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3.訊問時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告知情況並記明筆錄
4.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5.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6.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
★★肆—關於訊問筆錄和親筆供述
一、訊問筆錄
1.每次訊問是都應當製作訊問筆錄。
2.
訊問筆錄應當忠實於原話,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字跡清楚,詳細具體,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
3.
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4.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
5.
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捺指印,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或者蓋章,並捺指印,註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6.訊問的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7.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二、親筆供述
1.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也可以偵查人員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述。
2.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述的末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捺指印,註明書寫日期。
3.辦案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對訊問筆錄中有遺漏或者差錯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伍—關於訊問時同步錄音錄像
★可錄可不錄的: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必須錄的:
1.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2.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應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三條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陸—關於違法偵查的救濟途徑
對於偵查人員的違法訊問的,目前的救濟途徑有兩個,一是向偵查機關對應的檢察院提起偵查活動監督的申請,另一個就是向當地的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或者控告。
一、偵查活動監督
主要是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章第三節第五百六十七條進行,可以由犯罪嫌疑人通過駐看守所檢察官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辯護律師提出申請,包括以下違法行為:
(一)採用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錄音或者錄像而沒有錄音或者錄像,或者未在法定羈押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三)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四)偽造、隱匿、銷燬、調換、私自塗改證據,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五)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規定,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六)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七)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鑑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等規定的;
(八)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的;
(九)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
(十)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十一)偵查人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十二)依法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而不告知,影響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三)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依法應當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
(十四)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值班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五)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說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十六)偵查活動中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二、向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舉報、控告,
相關偵查人員辦案過程中是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但是作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或者公職人員,仍應當遵守黨紀國法,因此如果在上述辦案過程中偵查人員本身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向當地的紀委、監委進行舉報、控告。
★法條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暢通來信、來訪、來電和網絡等舉報渠道,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及時受理檢舉控告,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問題線索的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深入分析信訪形勢,及時反映損害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毅律師、研究員張春根據辦案經驗並結合《刑事訟訴法》整理、歸納,並對相關問題的分析。筆者將繼續撰文對此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歡迎廣大讀者持續關注及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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