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出租後被徵收,土地補償費應該歸誰?

東友律師團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進行流轉,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

徵收耕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出租的方式流轉之後,徵地補償如何分配,首先需要明確什麼是出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從以上法律可得知,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以外的人,是一種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以享有使用該土地、種植的權利。

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意味著出租方仍為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而承租人只享有承包土地用於經營的權利,即獲得種植土地的收益。

所以,以出租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仍歸承包方(出租方)享有,承租人只享有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的補償。(京平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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