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有什麼好處?為什麼成立業委會後,有些物業公司會選擇退出小區管理?

文偉21599382


從面上看業委是代表業主對物業的服務進行監管,但是主要的目的是為小區的安定和諧,業委和物業實際是共同對小區的管理,有人認為物業只是服務業主,不該管理業主,試想一個物業對於部分業主侵佔破壞其他業主的利益不管不問,那我們花錢請你來就掃地嗎?小區車位緊張,物業不嚴管無車位小車亂停,我買的車位停不了,小區消防通道樓梯通道被業主佔用,這樣的物業用來幹嘛的?就聽那些無良業主亂來物業還不管,這樣的小區早遲會象菜市場,小部分低素質業主隨意了,可大多數的業主滿意嗎?所以,業委和物業不應該是矛盾的對立面,而應該是管理小區的共同體,至於物業撤離,在目前物管條例還沒上升為物業法之前,這種狀況還會有,主要是部分業主欠費造成的,雖然現在法律為保障小區的安定和諧,對欠物業費簡化了起訴程序,但是很多的物業不想結仇業主,現在物價上漲物業調價很難,很多的物業難以經營了,再加上業主欠費,很多都選擇離開,改行不幹了,所以物業的離開跟業委一點關係都沒有,物業實際是很希望有業委在小區存在的。


藍夕陽836


一說到物業和成立業委會,就有說不完的矛盾,有的人說有些物業很黑,要取消物業,有的人說成立業委會就是有人為了私心,反對成立,更有人說物業與業委會勾結,等等總是不好的,當然也有說成立會更好的正面

因工作調動,曾經在一個單位小區租過房,每月物業費幾十元,停車費80元,物業甚至都不能稱物業的大媽們對我很好,有時還有意把每月的停車日期多寫幾天,當然我從家裡帶來的特產有時也會贈送她們。其實很簡單,她們是單位退休或臨近退休的人,收取物業費和停車費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管理好單位小區。

而現在各小區的物業呢?利潤最大化是他們追求的目標,物業不是福利機構,是來與業主做生意的,難道做生意不想多賺錢嗎?但是你拿了我的錢,我業主不能要求物業更多的嗎?

所以利益鏈的形成,一旦業主認為服務不到位和某些利益受到損害,就會形成矛盾,就會強烈的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因為這是保護自己利益的唯一手段。

看到有人回覆說成立業委會種種的不是,並設了許多不好的可能,回覆當中有的人是真正的小區業主深感同受,也有的可能不住在小區裡面只是各抒己見,但總有人無論是對物業對業委會總是耿耿於懷。

其實廣大小區業主想得很簡單,我交了錢給別人,別人必須服務好我,只是對服務的要求有所不同,只要有一家不管叫不叫物業,只要是真心為業主服務,合理收取費的服務方,肯定會受到廣大業主的歡迎,還有必要成立業委會嗎?

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怕什麼?!小區業主怕物業退出幹什麼?!因為這個業委會是大多數業主同意並投票之下才能成立的,業委會成立後所帶來的結果好不好,自己要為自己負責,自己要為自己承擔責任!還有必要為已經成立的業委會說不是嗎?

有些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物業立即退出,自己也看到過,各小區情況不同,有可能是物業的自身原因,也可能是業委會的不當造成,總之物業的退出總少不了與利益這兩個字有關,但不管發生什情況,小區已經沒有退路,這時候廣大業主只有再次團結,共同解決問題,把小區維護好!建設好!這是為自己同意成立業委會的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好處在哪,只能說利大於弊,因為要成立業委會除業主的意願外,還必須要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僅憑這一點,難道政府相關部門會同意讓小區成立一個弊大於利的業委會嗎?

為此,請不要給想成立或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潑冷水,更不要為成立業主委員會設假想敵,假想成立後導致種種可能發生的不良後果,這是缺少安全感的一種弱病態!


冰紅茶230255504


       目前的物業問題觸目驚心,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物業和居民矛盾已經到了白熱化階段。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1,物業收費高,居民沒有話語權,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新房鑰匙那一刻起,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本身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有自來水公司,電有電業局,煤氣有煤氣公司,供暖有供暖公司,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共有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居民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的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隔段時間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已經是很大一筆支出了。有的相當於居民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支出已經很大了,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壓力太大了。也就是說,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公司,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個居民就是有想法可怎麼實現?誰能有時間有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有精力,可這就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還有居民個人和物業公司比起來,太弱小了。人家有的是人,有的是時間和精力。而居民個人還得上班打工,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你,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是有人衝鋒陷陣,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序。社區,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主委員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主委員會了。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主委員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通過賄賂業主委員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物業再漲價,他們也就自然會順著物業了。

         所以說,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目前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自由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你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強留小區,自己定收費標準。綁架了每戶家庭的意願。有的居民收入高,而對於低收入家庭呢?他們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說,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目前物業缺乏有效監管。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怎樣去投訴反映。再說,我投訴幾次,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去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然後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我已經說過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所述,只有徹底改變目前這種物業形式,由政府的社區街道管理才能解決這個問題。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根據每個小區大小,僱人打掃衛生或者交由環衛部門管理,綠化交由綠化部門管理。大的維修有住房維修基金,小的衛生綠化等公共服務有所收居民費用。這樣,既降低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了政府的溫暖,一舉兩得。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公司形式。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小區是業主安身立命之所在,業主是小區的主人,業主通過選舉成立自己的組織,這個組織應該成為業主們的依靠,通過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對小區的管理做出決議,體現了眾業主的意志,行使對物業的監督權。成立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只有二個目的,1、對共有部分的物業如何使用,維修做出決策或決定,對共同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做出決定,2、對物業公司的服務進行監督。最終目標是打造和諧有序的幸福小區,有利於提升小區的品質,從而使業主的房產保值,增值。

業委會運行的如何,關鍵在於業委會成員的品質與公益心,業委會是一個平臺,是一種溝通的機制,它可以集中廣大業主的意見和需求,找到解決方案,更可以代表業主監督物業,與物業溝通,協商,配合,共同解決小區出現的問題。要特別注意點的是,有些人一說起物業就義憤填膺,不是取消物業,就是把物業趕出小區,這不理性,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一個好的業委會應該是通過監督物業,迫使其提升服務質量,以達到維護業主的利益的目的,所以溝通,合作,配合也是工作方法之一。反之,業委會與物業矛盾衝突不斷,整個小區處在動盪中,最終物業公司肯定會被趕走,但廣大業主在享受服務上可能也會受到影響。

至於物業公司撤離小區,二種情況,一是被趕出去。二是物業費太低,無利可圖,只能自行退出,這種情況其實業主也要反思:一味的低價,是否能換來滿意的服務。


西安朱小軍律師


小區成立業委會是不是對業主有益,並不是絕對的,有些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反而更亂。

如果一個小區的業委會,能做到不自私,注重多數業主利益;有規則意識,依法依規決定小區事項;有正義感,敢於指責和制止業主及物業的違約行為;有廉潔心,不謀取私利;有市場經濟意識,購買的公平競爭,與物業談判的尊重市場經濟規律;有敬畏之心,公開小區事項,接受業主監督;有良好的溝通能力,能化解鄰里糾紛,這個小區相信會越來越好。

有些人主張成立的業委會,並不是奔著弄好小區的,或者被物業公司得罪了要藉機報仇,或者想著藉機謀點私利,比如私分公共收入、自己人高價幹小區的活、免交物業費或停車費、引進自己的物業公司等。

奔著這些目的成立的業委會,在爭取小區利益、與物業公司談判甚至個人私下提過分要求時,物業公司會看到怎樣的嘴臉。

有的物業公司也缺乏底線,既然你敢要,他就敢給。他甚至比業委會更黑,反正業委會收了錢,不敢多說話,他就可以各種方式在小區裡掙錢,擺攤設點、違規動用公維資金、私搭亂建出租、減少人員配置節約資金、疏於維修保養設備等,全體業主最終會成為受害者,小區亂七八糟、設施設備故障頻發、房產貶值。

有些物業公司不願意看到這些人的嘴臉,或者實在是被壓榨的無利可圖,乾脆一走了之,惹不起總能躲的起,大不了不伺候你了。

當然,也有個別物業公司,缺乏契約精神、溝通能力欠缺、服務水平不高、謀求利益最大化,最終被業主大會依法解聘的。但畢竟是商業公司,如果能盈利,誰願意丟掉地盤呢?

我們當然歡迎好人成立業委會,怎樣讓壞人少做惡或者不作惡,無論成立前還是運作中,本人還有點實踐經驗,如有需要,可聯繫我幫你鑑別。✊


姜姜聊物業


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應該納入居委會統一管理!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產生,應在居委會組織下進行,小區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管理人員不準領工資,只准那些物業收費人員,保安人員,水電維修人員可領工資!小區收費及費用要逐月向業主公開,大額費用要事先徵得業主同意。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半年或一年換屆一次,不得由小數人承包!從物業收費要比原來物業管理公司低,物業管理,小區各種服務,要比原來物業管理公司更好!


用戶7504725066876


業主委員會應該全稱叫業主代表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反映業主訴求,與物業公司簽約,並監督合同的履行。業主委員會應五年左右改選一次,每年向業主代表會或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公佈財務收支狀況。業主委員會應該有工作條例或辦事章程,該條例由業主代表會或業主大會制訂。

一個小區,有的只一百多戶人家,大的有幾百戶至幾千戶,總要有個機來管理,業主委員會就是一個自治機構。業主委員會應該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加強與辦事處的聯繫。

我所在的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保安,綠化,衛生等都是由原來主管單位管的,但業主的意見卻無法表達,反映了也沒有人聽,或聽之任之,管理的不好。如果有業主委員會,就可以集中反映一些意見,合理的還是應該解決。


廖奇文


無利不起早,好多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業委會成員都會拿著權利的大棒,要挾物業公司,向物業公司索要錢物。稍有不從就會指責物業公司這也不好那也不好、服務不到位等等。然後將一些小的瑕疵刻意放大化,煽動其它業主的不滿情緒,輕著拒交費用,重著解聘出門。一些業主見有人挑頭,覺得自己反正掏錢了,發發牢騷也是無可厚非的。把過去某一次與物業之間的一點不愉快也一股腦兒的發洩出來,豈不知真正得益的就是那些業委會成員,更加的顯示出他們無上的“權威”,最後受害的卻是業主。借刀殺人是好多別有用心的、為某私利的業委會成員的手段。去調查一下,沒問物業公司索要好處的業委會究竟有幾成?業委會成員中究竟都是些什麼人?能正真為業主著想的又有多少?業委會的成員中不乏那些不交物業費的人、帶頭鬧事的人,甚至於還有那些刑滿釋放的牢釋人員,在這樣壓抑的空氣中物業公司撤走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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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就有了官方機構行使自己的權利,小區由於業主眾多對於小區的管理意見一般很難統一,但是不論是小區的日程管理還是重大事項的決定都需要全體業主來決定,這時就需要選舉出業主委員會對日常事項根據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同時召集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對於重要事項進行投票表決如何處理。

所以沒有業主委員會之前,業主們相當於一盤散沙對於小區的管理力度很弱,並且現在有很多業主本身對於小區的管理就不是很在意,所以在沒有業主委員會之前,很多時候小區的管理權力都會落在物業手中,也就導致了業主對於物業的某些不合理收費、不達標服務等情況無能為力。

這也是為什麼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後,有些物業公司會選擇退出小區管理,因為本應屬於業主的權利由業主收回,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型企業本身並沒有管理權限。


東友律師團


文偉提出的問題本身有問題。第一:小區業主除了自己專有往宅外,還有共有的資產,它歸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共用,共同管理。我們講小區物業管理,指的就是共有的資產,共同管理。而這個共有的資產不能按份所有。只能由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來代替全體業主管理,否則無法實現共同管理。至於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不盡責,不給業主辦事,反給物業公司一起侵害業主,那是另一個問題。不能因為有不負責任的成員存在而不要業主委員會。而是要建全業主大會的議程。要政府指導,協助業主開好業主大會,選出合格的負責任的業主委員會。並加強平時業主的監督。文偉你提出這個問題難道是要取消業委會,交由社區管嗎?那我提出讓你的住宅也交給社區管埋吧。因為住宅和共有資產都是私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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