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炒股”虧損,無力清償債務,為什麼不能定性為詐騙罪?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借錢“炒股”虧損,無力清償債務,為什麼不能定性為詐騙罪?


文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無罪辯護焦點:

1.楊積某客觀行為上是否虛構或者隱瞞炒股的事實?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陷入錯誤認識;楊積某承諾給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是否有實際履行?從而判斷楊積某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李某是否具有與其丈夫楊積某共謀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主觀表現和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3.楊積某、李某的行為與李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一、公訴機關指控楊積某、李某構成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求依法判處罪名成立

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如下:被告人楊積某、李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關係,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與李某共同承諾給李某某支付高息借款用於投資,按照季度清算利息。從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8日,李某某先後從親戚朋友20餘人處付息借款,通過銀行或者ATM機向楊積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華池縣支行開設的賬戶轉款244.9萬元。期間,楊積某通過銀行轉賬歸還李某某現金23.6萬元,通過網銀歸還李某某92.4萬元。

止2014年1月18日,楊積某、李某共同署名給李某某出具借條7張,共計455萬元,楊積某署名給李某某出具50萬元的借據一張。楊積某和李某名下開設有華龍、海通2家證券公司賬戶,廣發、銀河、中輝、萬達4家期貨公司賬戶,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賬戶進行交易。楊積某在投資虧損的情況下對李某某聲稱收益良好,直至2014年3月20日將所有賬戶資金虧完,無法還款時,楊積某才將真實情況告訴李某某。同年3月22日,楊積某、李某將一套住宅樓出售,湊足51萬元歸還李某某。案發前實際歸還李某某借款167萬元。另查明,被告人楊積某在尾號7018的農業銀行賬戶於2014年3月10日、13日、15日、17日共計取款50.2萬元,未用於投資證券、期貨等。同年3月29日,李某某在楊積某父親家中自殺身亡。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楊積某親屬代為退賠20萬元。

為了證明楊積某、李某詐騙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提供瞭如下證據予一:受案登記表、被害人陳述、借條,銀行、證券、期貨等賬戶的交易記錄,證人楊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的供述等證據。


二、關於楊積某、李某無罪的主要辯護觀點

1.楊積某客觀行為上是否虛構或者隱瞞炒股的事實?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陷入錯誤認識;楊積某承諾給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是否有實際履行?從而判斷楊積某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關於客觀方面的主要辯護觀點:本案中,楊積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於證券、期貨交易,借款時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隱瞞炒股的事實真相,所借被害人的款項也實際用於炒股,客觀上未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而自願以高息給楊積某借款用於投資。楊積某在炒股期間也曾告知過被害人盈虧情況,雖未告知虧損的全部事實,但股市有風險,被害人明知炒股有虧損風險的情況下,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後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於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後作出財產處分的情況。因此楊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主觀方面的主要辯護觀點:楊積某承諾給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事實上,楊積某先後通過銀行轉賬歸還李某某現金23.6萬元,通過網銀歸還李某某92.4萬元。在所借的資金已全部虧損的情況下,楊積某、李某將一套住宅樓出售,籌款51萬元歸還李某某,共計歸還李某某167萬元。以上事實說明楊積某自始至終都在積極歸還李某某款項,對剩餘未歸還的部分款項,楊積某、李某共同署名給李某某出具了借條,並仍在設法歸還中。以上足以說明楊積某在主觀上不具有將被害人李某某款項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因此楊積某的行為亦不符合詐騙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李某是否具有與其丈夫楊積某共謀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主觀表現和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李某雖然對丈夫楊積某借款用於炒股是明知的,但其未實際參與炒股,對虧損狀況是未知的。其只是應被害人李某某的要求與丈夫楊積某共同在借據上署名借款,其沒有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主觀表現和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故不存在與其丈夫楊積某詐騙他人財物的共同故意。


三、楊積某、李某的行為與李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被害人李某某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後,自願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於炒股,在投資虧損無法收回資金,無法向家人及親戚朋友交待的情況下選擇自殺身亡,與楊積某、李某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四、法院無罪的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積某、李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楊積某、李某和辯護人關於楊積某、李某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無罪。【案例:甘肅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中刑初字第36號】

借錢“炒股”,未虛構借款事實或者隱瞞借款事實,所借款項實際用於炒股,雖然炒股虧損嚴重並導致無法全部償還債務,但是作為債務人,仍然積極歸還債務的,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均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借錢“炒股”虧損,導致債務無法清償,無罪。



借錢“炒股”虧損,無力清償債務,為什麼不能定性為詐騙罪?

吳斌: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廣東人,畢業於國內知名大學法律系,研習法律、實踐十餘年,專注於詐騙犯罪辯護以及全國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

多年的刑事辦案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精通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以及法院階段的刑事辯護流程,通過會見能精準分析案件,並尋找到有利的辯護要點,認真、負責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執業格言:

“認真、負責、專業承辦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實現您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是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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