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太高深了,誰回答下這些問題?謝謝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太高深了,誰回答下這些問題?謝謝

最近司法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這一發布了不得,立刻引發公眾大量意見。

有贊同的,有反對的,還有有贊同其中一部分認為有必要修改完善的。

由於很多問題我不知道、看不懂、不明白,所以還談不上反對或者支持,更談不上意見。

希望走過路過不要錯過,能回答以下問題:

積分制


第八條 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制定積分評估制度。


這一條說明是有積分制度的,只是現在還沒出來。


根據現在國人在特大城市落戶的積分制度來看,積分制是為了綜合體現貢獻、個人信用和能力,擇優、逐步落戶的一種手段。

這種手段在國內對國人已經實施了不短時間,取得了一些經驗,為什麼在這個徵求意見稿裡只有這一條卻沒有具體的積分制?

或者,為什麼不先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積分制,再出臺這個條例?

按我理解,積分制是這個條例當中的一條,也就是整個條例的組成部分。組成部分都沒有出來,為什麼整體就完工了?

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這就像輪胎都沒有,汽車就組裝完成出廠了,這合理嗎?

另外,第二章申請條件(第十至十九條)當中,已經把申請條件具體化、可執行,那積分制的價值和意義是什麼?用在哪裡?


結婚


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七條和前面的第十至十六條屬於並列關係,因此我推論十七條不屬於十至十六條從屬,也就是說十至十六條的約束條件不影響第十七條。


那麼問題就來了:

這是不是意味著找個中國人結婚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後面的條件(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當然也是約束,但這一條中最“硬”的部分就是“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只要這一部分達成後面都不難。

但這最“硬”的部分,跟十至十六條的要求相比也非常“軟”。


結婚就能申請,前面第十至十六條那些「貢獻」、「職稱」、「資歷」、「學歷」、「收入」、「推薦」、「納稅」、「效益」、「投資額」……的路徑還會有多少人用?

也就是結婚這一條,很可能把十至十六條的約束條件取代。而且由於結婚門檻很低,因此取代效果很可能明顯,那麼十至十六條的意義在哪?


戶籍


第四章服務和待遇中: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提供便利。

第四十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中國公民在戶籍制嚴格管理之下,而本條例並未對永久居留者提出戶籍相關規定,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他們不受戶籍管理約束?

如果不受戶籍管理,那麼他們選擇在北上廣深這類戶籍限制嚴格的城市申請居留的話,會不會造成本來可以留在這些城市的中國公民被“擠出”?

或者本來可以在這些城市積分落戶、獲得購房貸款資格、領車牌資格的中國公民失去資格?

第四十二條 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我們知道中國好的義務教育資源一直稀缺,解決稀缺的手段包括學區房、擇校費等。

雖然教育部多次發文取締亂收費,但大家都強烈需要的稀缺資源始終會高價,這是經濟學原理決定的;另外受戶籍管理限制,國人為了好的教育資源可謂付出巨大。

那麼如果一個永久居留外國人拿出這個條例,要求上北上廣深的優質學校,而且不能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這對國人公平嗎?


會不會使得本來拼了命可以上這些學校的國人,失去上這些學校的資格?


優先級


由前面的討論可知,外國人來華永久居留難免會在資源分配、待遇、條件等方面產生矛盾。當同樣資源擺在外國人與國人面前,雙方都滿足各自法律法規、規章條例和制度之下的要求,這份資源的分配是怎樣的?

是外國人優先,還是外國人與國人有同樣的優先級標準?

如果是有同樣的優先級,但是二者執行的法規、條例又不一樣,這個標準怎麼確定?

國際上一般是本國人優先。不知道該條例對此如何明確?


另外這個條例沒有規定外國人來華永久居留生育問題。他們是否受計劃生育政策約束?他們是單獨有生育規定,還是參照中國公民某一個類別(比如少數民族)規定執行?

中國人樸實、包容、勤懇,不奢求高人一等,但也不接受因膚色就低人一等。如果是在自己國家還低人一等那就更令人痛心了,這樣民族自豪感、文化自信從哪裡來?

當然這個條例沒有明確優先級標準,不能說外國人來華永久居留就一定會高國人一等,但由於歷史原因,國人的擔心是存在的。

一般來說,面對和解決這種擔心、傾聽民眾心聲,這也是該條例得以很好實施的基礎吧!


試點


中國並不缺乏改變和包容的心態,改革開放就是最好例證,而且在實施過程中形成豐富的經驗,其中之一就是先行試點——


比如各種政策都有試點城市、試點行業、試點企業,連教育教學方法都有實驗班——


深圳這個富有活力的城市,也是在試點中成長和壯大。


那麼這個條例能不能進行局部、一定範圍、一定時限或領域的試點呢?試點成功穩步推開,這難道不更符合國家和人民利益嗎?

希望知識與見識並存、思想與智慧的化身的你,能回答我上述問題,謝謝。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太高深了,誰回答下這些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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