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太高深了,谁回答下这些问题?谢谢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太高深了,谁回答下这些问题?谢谢

最近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一发布了不得,立刻引发公众大量意见。

有赞同的,有反对的,还有有赞同其中一部分认为有必要修改完善的。

由于很多问题我不知道、看不懂、不明白,所以还谈不上反对或者支持,更谈不上意见。

希望走过路过不要错过,能回答以下问题:

积分制


第八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这一条说明是有积分制度的,只是现在还没出来。


根据现在国人在特大城市落户的积分制度来看,积分制是为了综合体现贡献、个人信用和能力,择优、逐步落户的一种手段。

这种手段在国内对国人已经实施了不短时间,取得了一些经验,为什么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只有这一条却没有具体的积分制?

或者,为什么不先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积分制,再出台这个条例?

按我理解,积分制是这个条例当中的一条,也就是整个条例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都没有出来,为什么整体就完工了?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这就像轮胎都没有,汽车就组装完成出厂了,这合理吗?

另外,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至十九条)当中,已经把申请条件具体化、可执行,那积分制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用在哪里?


结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七条和前面的第十至十六条属于并列关系,因此我推论十七条不属于十至十六条从属,也就是说十至十六条的约束条件不影响第十七条。


那么问题就来了:

这是不是意味着找个中国人结婚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后面的条件(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当然也是约束,但这一条中最“硬”的部分就是“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只要这一部分达成后面都不难。

但这最“硬”的部分,跟十至十六条的要求相比也非常“软”。


结婚就能申请,前面第十至十六条那些「贡献」、「职称」、「资历」、「学历」、「收入」、「推荐」、「纳税」、「效益」、「投资额」……的路径还会有多少人用?

也就是结婚这一条,很可能把十至十六条的约束条件取代。而且由于结婚门槛很低,因此取代效果很可能明显,那么十至十六条的意义在哪?


户籍


第四章服务和待遇中: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中国公民在户籍制严格管理之下,而本条例并未对永久居留者提出户籍相关规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他们不受户籍管理约束?

如果不受户籍管理,那么他们选择在北上广深这类户籍限制严格的城市申请居留的话,会不会造成本来可以留在这些城市的中国公民被“挤出”?

或者本来可以在这些城市积分落户、获得购房贷款资格、领车牌资格的中国公民失去资格?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我们知道中国好的义务教育资源一直稀缺,解决稀缺的手段包括学区房、择校费等。

虽然教育部多次发文取缔乱收费,但大家都强烈需要的稀缺资源始终会高价,这是经济学原理决定的;另外受户籍管理限制,国人为了好的教育资源可谓付出巨大。

那么如果一个永久居留外国人拿出这个条例,要求上北上广深的优质学校,而且不能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这对国人公平吗?


会不会使得本来拼了命可以上这些学校的国人,失去上这些学校的资格?


优先级


由前面的讨论可知,外国人来华永久居留难免会在资源分配、待遇、条件等方面产生矛盾。当同样资源摆在外国人与国人面前,双方都满足各自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制度之下的要求,这份资源的分配是怎样的?

是外国人优先,还是外国人与国人有同样的优先级标准?

如果是有同样的优先级,但是二者执行的法规、条例又不一样,这个标准怎么确定?

国际上一般是本国人优先。不知道该条例对此如何明确?


另外这个条例没有规定外国人来华永久居留生育问题。他们是否受计划生育政策约束?他们是单独有生育规定,还是参照中国公民某一个类别(比如少数民族)规定执行?

中国人朴实、包容、勤恳,不奢求高人一等,但也不接受因肤色就低人一等。如果是在自己国家还低人一等那就更令人痛心了,这样民族自豪感、文化自信从哪里来?

当然这个条例没有明确优先级标准,不能说外国人来华永久居留就一定会高国人一等,但由于历史原因,国人的担心是存在的。

一般来说,面对和解决这种担心、倾听民众心声,这也是该条例得以很好实施的基础吧!


试点


中国并不缺乏改变和包容的心态,改革开放就是最好例证,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丰富的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先行试点——


比如各种政策都有试点城市、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连教育教学方法都有实验班——


深圳这个富有活力的城市,也是在试点中成长和壮大。


那么这个条例能不能进行局部、一定范围、一定时限或领域的试点呢?试点成功稳步推开,这难道不更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吗?

希望知识与见识并存、思想与智慧的化身的你,能回答我上述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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