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拐賣兒童罪,大家認為是否應該判死刑?如果查出是團伙做案,你贊同全部死刑嗎?

至理哲理


原來長沙市小偷特別多,自從出臺了市民抓住一個小偷,獎勵1萬元以後,長沙市再也沒有見過搶劫,偷盜行為了。如果把人販子列入死刑之列,應該很快就會威懾這些人。


蛟龍過海1


拐賣判死刑,拐賣過程中被抓住不聽解釋。也是死刑!現在有人販子被當場逮住,說是認錯人了。就把人放走,這特麼是多不負責任的行為。對於拐賣人口。不應該使用造成損失的法律,而應該使用動機。有拐賣的動機。直接按照刑法處置


A習20德佑


早在漢代,拐賣兒童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同聚眾造反、搶劫殺人、挖人祖墳盜墓一樣的罪行。法律規定,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會被分屍。也就是先斬首,然而將四肢砍成幾段公開示眾。

唐代法律規定,拐賣兒童賣做奴婢(形同奴隸)的人販子,判處絞刑,比分屍好一些。

宋代也是一樣,人販子一律絞刑。宋代還有特殊的地方,就是買家和中間人,一樣也會被嚴懲,只是判的略輕一些。比如人販子殺頭,買家和中間人就要流放充軍。

元代也差不多。蒙古人法律簡單粗暴:人販子不論拐賣兒童去幹什麼,一律是死罪。

明代就更嚇人。法律規定,如果拐賣兒童將其弄傷弄殘去乞討,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人販子要被凌遲處死,也就是殺千刀。更利害的是,人販子家裡妻兒無論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裡外。

個人認為,人販子如果採用拐騙甚至搶奪方式拐賣兒童,罪行比殺人罪要嚴重的多,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更大。這種人販子,應該重判。用明代剝皮酷刑處決,人皮還要充上草在全國示眾。夷三族!


快到碗裡來好友


前兩天在頭條看了個新聞,說是孩子被拐,媽媽瘋掉了,爸爸承受不起去世,經過十幾年親朋的不懈努力孩子找到了,瘋掉的媽媽見到孩子好像又正常了帶著孩子就往父親的墳地趕去,到了告訴孩子這是你爸爸。。。。。。有孩子的想想自己內心能受得了這種離別嗎?人販團伙被抓被採訪,記著就問為什麼拐賣孩子。人販:因為來錢快。。。。。。還是建議抓到人販判死刑,最少監禁50年,讓出來也是廢物一個。。。。。。


努力奮鬥137378358


必須極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拐賣婦女兒童給那些家庭帶來的傷痛是難以撫平的,所有參與拐賣的都應判死刑,買方判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因為他們把自己的利益、歡樂建立在別人痛苦的基礎上,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他們就是人渣,國家就應對一切不法之徒嚴厲打擊,決不姑息手軟以維護秩序


丘比龍1


拐賣兒童不論個人或團伙,都應判死刑。不論初犯還是慣犯,不論主犯還是從犯,一律死刑。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百幕大13


建議連坐,就跟老賴子女不能報考公務員國企事業單位一樣。這些人販子既然走上了這條路,說明已經做好了自己被抓乃至死刑的覺悟,所以對他們做處罰已經無所謂了。相比較於他們自己,他們應該很重視子女父母親友,如果採取連坐策略,就能讓很大一部分人販子望而卻步。而且上樑不正下樑歪,人販子也培養不出對社會有什麼貢獻的孩子,說不定還繼承父母的衣缽繼續販賣兒童。所以連坐也不會為國家損失什麼利益。

人人生而可貴,生命的確可貴,但也要看是誰給你的。如果是把他人生命作為金錢利息交易的人給你的生命,那死了也並無可惜。


嗶哩嗶哩啪啦啦


全國人大應重新研究和重新定義“拐賣兒童犯罪”。

對於這種喪盡天良人倫,崩潰社會道德,危害公共秩序,破壞家庭完整的極端兇惡犯罪,必須給予堅決制止和最嚴厲的打擊,罪大惡極者必須處極刑,以匡扶社會正義。

另外,對於那些自甘出賣親生骨肉的行為,當有明確制止的法律規定和處罰辦法。

可以說,對拐賣兒童犯罪,社會早就盼望給予重拳打擊,以還社會清明。



塵垚4


嚴懲死刑是必須的,還要沒收他及兒女一切的財產,剝奪其及子女的政治權利終身,因為子女肯定知道父母幹了些什麼,不加以制止,隱瞞不報甚至是幫兇,豈不知害了多少的家庭,使失去孩子的父母終身痛苦,一個孩子失蹤甚至連累幾個家庭痛若,這些人販子沒有人性,死刑都不足以解民憤,比一切罪惡更甚,建議國家嚴打。


沙崙玫瑰166


對於捌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應當施以重典,處於極刑!對於團伙作案,首犯殺!從犯建議判無期!這麼做看似嚴酷,但也是不得以所採取的手段,最終目的是震懾犯罪,減少或杜絕此類案件未來發生!罪犯在犯案時,很清醒自已在幹什麼?會給人家家庭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甚至受不了骨肉分離患上精神障礙!綜上,人貶子就是社會毒瘤,一但逮住,就要毫不留情的剷除並公示天下!

對於買妻或買孩子的建議判有期十年或十年以下,沒有買方的行為,人貶子哪來的市場!無生育能力的夫妻,建議到民政部門報備,等待審批,可領養枉為人父人西狠心拋棄的嬰兒或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災禍遺留的孤兒。

記得最高法曾經出臺一項政令,犯重罪徘徊在可殺可不殺的狀態下,一律不殺!這是法制人性化的一面,是社會的進步!但忽略了今天的人在生存等綜合條件下,焦慮容易走極端,還是老規矩,殺人抵命!當然正常防衛或防衛過當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