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百科:失信行為人限制乘坐火車相關規定


鐵路百科:失信行為人限制乘坐火車相關規定

為推進鐵路信用體系建設,弘揚守信行為,規範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以下簡稱失信人)購買火車票的管理,鐵路部門研究制定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管理辦法。

  (一)對發生下列嚴重失信行為的旅客限制乘坐鐵路旅客列車。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的;

  (3)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的;

  (4)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

  (6)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

  (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

  (二)嚴重失信行為以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為準。

  1.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中第(1)(2)(3)(7)種情形即認定為失信行為。自公示期滿無有效異議之日起180天內限制其購買車票。

  2.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中第(4)(5)(6)種情形即認定為失信行為。發生第(4)(5)種情形即使旅客按規定補票也認定為失信行為,發生第(6)種情形旅客在結束本次旅行前最終按規定補票則不認定為失信行為。

  旅客未補票的,自公示期滿無有效異議之日起至失信人補齊所欠票款前限制其購買車票;失信人補齊第一次所欠票款後(自補票次日算起)一年內,三次發生上述第(4)(5)(6)種情形的,失信人補齊所欠票款後90天(含90天)內限制其購買車票。

  3.失信人的限制購票期限期滿次日起自動解除對其的購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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